20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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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宣贯,目录,一、总则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七、监督管理八、罚则九、附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从总则、五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九个方面进行要求并执行。

一、总则,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共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重要责任主体,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因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工程出现问题的情况屡屡发生。

对建设单位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个别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压级压价,如要求甲级设计单位按乙级资质取费,一级施工单位按二级资质取费,或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最终承包单位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

而中标的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共七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条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本身的质量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对设计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费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设计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将设计图纸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一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由于施工阶段涉及的责任主体多,生产环节多,时间长,影响质量稳定的因素多,协调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责任制度比较重要。

本章共九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要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就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目标计划,建立考核标准,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赋予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权力。

保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追究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可能导致直接或间接严重后果。

间接:

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设计,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

直接:

影响工程质量,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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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共五条规定了:

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工作的服务特性、监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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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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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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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本章共四条,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保修的责任履行,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办法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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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督管理,?

本章共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本条例中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和有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八、罚则,本章共24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所应追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加大了处罚力度,所设定的罚款幅度和具体数额,有以下几个特点:

根据对工程建设资金数额的匡算,按照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原则,设定具体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罚款,违法行为越重,处罚就越重;将质量责任落实到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身上,对其处以单位罚款数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五方主体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任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罚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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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罚则,?

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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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八、罚则,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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