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要点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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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因都有明确的职业暴露,存在接触水平的剂量-反应关系。

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中,常有相同的发病集体。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但接触后还会发病。

大多数职业病目前缺乏特效治疗。

所以,关键是预防!

中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超过2亿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超过1500万家至今,基本底数仍然不清!

综述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职业病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超过生产安全事故。

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管理层不重视。

规范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成本较小、效果较好的管控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的执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程序,监督执法主要内容,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执法依据,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佩戴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佩戴3M口罩),未佩戴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佩戴图中的防护用品,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牌(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危害告知牌,职业病危害告知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护设备是否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洗眼器安装的基本要求:

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准面上,到达洗眼器的直线距离是15米内。

供水总阀必须常开,不得关闭。

在安装洗眼器的周围,需要有醒目的标志,应清除所有障碍物。

常见的几种洗眼器,是否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是为了让人在发生火灾、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需要考虑风向因素的突发情况下做出紧急逃生方向的选择。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高点处安装风向标。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大的企业也应安装风向标(如液氨使用企业),常见的风向标,是否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回执)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是否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资料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资料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是否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处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证)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执法文书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成)安监检记20195C0320号被检查单位:

成都市公司地址:

区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总经理联系电话:

189检查场所:

抽查现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及相关证照资料检查时间:

年月日11时25分至月日12时10分我们是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川A280031、川A280034,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以下记录仅为抽查当时企业的情况)该企业主要从事涂料生产。

有员工120人。

市执法总队对该单位进行抽查。

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79781908XL。

内容如下:

处理意见:

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成)安监责改20195C007号成都市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安全隐患问题: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GB/T29639-2013编制导则的要求。

2、未提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2项问题于2019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川A280031证号:

川A28003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年月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成)安监复查20195C007号成都市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成)安监责改20195C007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复查当日,你单位:

已整改。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川A280031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年月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通知书(成)安监询20195C0214号成都市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请你于2019年月日时分前到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总队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其他资料: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市级机关第四办公区3号楼9楼923室(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总队)联系人:

联系电话:

6188139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年月日,执法监察与行政处罚分离审查表,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没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没有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没有处于正常状态,存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情况,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在现场管理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违法事实:

2017年6月职业健康检查中,陈家明、陈生辉、许朝雪、周朝和、陈洪芳等5人发现肺病异常需要进一步检查和做职业健康检查评价。

除周朝和外,其他均未进一步诊断检查。

除周朝和、陈洪芳调岗外,其余均在原岗位。

刘道武、魏富杨、陈洪芳、严茂华、刘华金、许朝雪、李奇松听力出现异常需进行复查,但还未复查。

违反法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

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6月8日前完成),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1、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2、主要负责人元建国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记录(不能提供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9月25日前完成),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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