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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射线发生装置及其邻近金属体。

f.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上之固定电气设备。

g.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下,潮湿危险处所之固定电气设备。

h.对地电压超过150伏移动性电具,但其外壳具有绝缘保护不

为人所触及者不在此限。

i.对地电压150伏以下移动性电具使用于潮湿处所或金属地板上或金属箱内,其非带电露出金属部分需接地。

H.接地之种类及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种类

适用处所

电阻值

特种接地

三相四线式接地系统,供电变压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地。

10Ω以下

第二种接地

三相三线式非接地系统,供电变压器之低压电源系统接地。

50Ω以下

第三种接地

低压用电设备接地。

内线系统接地。

变比器二次线接地。

支持低压用电设备之金属体接地。

对地电压150V以下~100Ω以下。

对地电压151V至300V~30Ω以下。

对地电压301V以上~10Ω以下。

安全自主检查

高压受电盘及分电盘(含各种电驿、仪表及其切换开关等)之动作试验,设备绝缘值、接地电阻、保护装置及变压器、高压配线电路等项目,机电(保养)部门应实施定期(高压电气1年/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予以记录并保存三年,若无法每年定期检查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其它替代检查方案。

高压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A.作业人员:

高压电气作业(包括修理、保养及停、送电作业等),应由具电气作业操作相关资格证书之电气(机)人员担任;

且非职权范围内,不得擅自操作各项设备。

B.作业安全规定:

a.高压电气作业及活线近接作业时,作业人员所使用之工具,不得作传送、接受之动作,避免感电意外发生。

b.高压活线近接作业时,应避免使用长铁管等导电性长对象,必要时应派专人监视并做好适当之绝缘防护措施。

c.高压活线近接作业时,对于裸导体带电部分应保持在安全距离以外(六十公分以上),且作业人员对头顶、身体两侧及手、脚等,应着用活线作业防护具。

绝缘护具及工具

A.绝缘护具:

高压电气作业及活线近接作业时,应适当地使用绝缘护具及工具,防止人员感电意外,电气作业绝缘用防护具及工具有下列各种:

a.电气用安全帽。

       b.电气用绝缘手套。

c.电气用绝缘衣。

       d.电气用绝缘袖套。

e.电气用绝缘长靴。

      f.电气用护目镜。

g.电气用绝缘毯。

       h.电气用绝缘棒。

B.安全检点:

高压绝缘用防护装备、防护具、活线作业用绝缘工具等,应定期(6月/次)实施性能测试,电气(保养)人员应于每次使用前,自行检点,不合格者应予立即更换。

3.1.2低压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作业人员

电气设备之检查、保养(包括修理、调整、清扫、换保险丝)、接(拆)电源作业及异常处理等,应由电气(机)人员执行,非电气(机)人员除指定项目,严禁自行换修、保养及接(拆)电源作业。

安全措施

A.电气(机)人员欲从事电气设备之线路检修,应先将电源切断停电,以电气仪表(如三用电表)确认各回路确已停电,线路无残留电荷;

必要时应将电源开关上锁(未能上锁者应取下保险丝),并挂「检修中禁止送电」警告标示后,始可进行作业。

B.工作完成送电前,须确认人员、设备安全无虞后始可送电;

「摘签、除锁」时应由「挂签、上锁」人员(或职务代理人)执行。

图面及设备数据

为确保电气(机)人员维修、保养顺利,厂区各电路系统及电气设施之图面、设备数据(包括各控制回路、设备零件型式、规格及相关连数据),均应依「设备保养管理规则」整理归档,并置于适当处所方便查阅。

安全自主检查

低压受电盘及分电箱(含各种电驿、仪表及其切换开关等)之动作试验,用电设备绝缘值、接地电阻、保护装置及变压器、低压配线电路等项目,机电(保养)部门应实施定期(低压电气1年/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予以记录并保存三年。

紧急备用电源(包括设置发电机及由发电厂设置双回路电源)设置之目的是当正常供电系统,因局部或全面跳脱停电时,对于重要设备的负载(如UPS电流充电、疏散照明、防灾设备、危险制程等)维持继续供电所需之备用电源装置。

紧急备用电源配置原则:

因突然断电会引起下列异常,则须备置紧急电源。

A.环保事件:

断电会引起管制物质排泄(如CL2、H2SO4、HCL),或未处理污水泄漏之环境污染事件(如染整、皮革、电镀业等之污水)。

B.工安事件:

断电会引起反应槽、聚合设备等因高温、高压爆炸,人员搭乘之升降设备异常,缺氧作业场所人员输气设备异常,灾区有害气体扩散,而使人员受损伤之工安事件。

C.重要设备受损:

断电会引起低洼区、地下储槽及地下室等会因缺乏动力,导致排水不足,机电设备浸水受损;

反应槽、储存槽、管线等设备因内含物固化而受损。

D.重要信息遗失:

断电会引起客户订单、财务转帐、重要设备监控系统、处理灾变监控系统等之实时信息,会因此遗失重要信息。

E.人员急救、维生设备异常:

医院手术室电源,急救设备电源(如:

氧气呼吸设备、电击器、病人升降设备等),不可因断电而失能。

F.处理灾变设备失能:

火灾警报器、消防泵浦、加压泵浦、灾害通报系统、维修与紧急照明等,不可因断电而失能。

建立紧急电源优先供电顺序:

各厂区须检讨订定电力不足时之负载遮断顺序,及复电时之送电顺序外;

应以全厂区之工安、环保、救灾、危险制程为考虑,再拟订紧急电源优先供电顺序。

高压电气设施安全标识

屋外(特)高压变电所

在防护区四周设立金属围篱或围墙,并在明显处及入口地点设立〝特高压危险〞及〝高压危险、禁止擅入〞之警告及禁止标识。

屋内变电室

于入口处悬挂〝高压电危险〞及〝非指定人员严禁进入〞或〝高压电危险〞之警告、禁止标识。

低压电气设施安全标识

电气室、控制室

于入口处应设有〝电气室或(控制室)、禁止擅入〞之指示及禁止标识,以隔离无关人员进出。

装设于开放场所之电气盘

必须于外部箱体标示〝电气、请勿靠近〞指示标识,内部必须设置〝电源指示〞标识。

装设于开放场所之维修用电源盘

应于盘面标示〝使用说明〞内部必须设置〝电源指示〞标识,禁止任意接电。

输配电线路及设备安全标识

架空线支持物

凡架设600v以上架空导线,应备以围篱或设立〝高压电危险禁止攀登〞之警告禁止标识。

直埋(地下)电缆:

直埋电缆应有防潮性被覆外,其上层距离地面适当处,依高、低压之别,铺设〝高压危险〞或〝有电危险〞之塑料标示带,防止被挖断。

保养维修作业电气安全标识

受配电设备保养维修时,须隔离电源并于开关切离后,即悬挂〝电气修理中,请勿操作〞或〝修理中勿动〞之警告标识,并且配合安全挂锁于开关盘门把,以确保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概论

制定各楼层消防逃生平面图,消防器材明示图,定期对消防栓(每月)、灭火器(每月)、报警设备(每三月一次)等进行检查并存档三年以上,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组织消防演习使员工了解逃生的技巧。

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编号存档,并明确划分责任人管理。

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

A.配置种类:

a.必须符合被保护区对象物之适用性,选择适合设置场所潜在火灾型态(A,B,C,D类)之灭火器,避免仅配设适用于单一种类之灭火器。

b.初期灭火时,应考虑不破坏保护物及污染环境因素之灭火器,因使用干粉灭火后不易清理,对于计算机、精密仪表、电子设备等场所,应选用二氧化碳或海龙替代品之灭火药剂。

c.有女从业人员之作业场所(如纺织、电子、染整厂等),为便于女从业人员使用,应配置重量较轻(2.5~4型)之手提式灭火器。

B.配置数量:

各作业场所配置之灭火器数量,除应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防护面积大小之最低要求数量配设外,应同时考虑现场储存之可燃性料品数量,据以增设适量之灭火器。

C.设置位置:

各作业场所灭火器配置之位置,应符合法规距离设置外,另为考虑人员可安全、迅速取用时,得于下列场所明显处增设适量之灭火器:

a.一般作业场所走道附近、出入口处或楼梯口处。

b.中控室、电气室、计算机机房、总机机房等出入口之外侧或内侧。

c.储槽区防液堤外爬梯出入口处。

d.装卸料站应设在邻近装卸料人员操作侧并可安全、迅速取用处。

e.高温或潮湿之作业场所有使灭火器药剂变质失效之虞时,应设在通风处。

室内消火栓(箱):

A.设置位置:

室内消火栓(箱)前1公尺半圆范围区及其通道应保持空旷,不得放置机台设备、料品或其它影响消火栓取用之障碍物。

B.防护设施:

室内消火栓(箱)设置于通道旁有被出入之搬运车辆碰撞之虞时,应在周围设置适当之防撞护栏(或矮堤)设施。

室外消火栓(箱):

室外消火栓在保护物之相对两侧均应设置,使保护物至少可从任何二个不同相反方向灭火,避免因强风或风向变换,致消防水无法射及被防护物体影响灭火。

室外消火栓(箱)前方有水沟者,应于加设水沟护盖,以确保人员操作安全。

消火栓(箱)不符项目如下:

水带箱:

未标示、标示模糊,箱体或箱门损坏、变形,门扣(把手)损坏锈蚀,未铅封。

水  瞄:

欠缺,规格不符,损坏,锈蚀,直线水雾调整器不良,承接头榙板卡死.

水  带:

数量(2条)欠缺,规格不符,损坏(破孔等),潮湿,承接头塔板卡死,插接头推压环不良,未对折卷取。

水阀把手:

欠缺,规格不符,锈蚀.

水  栓:

出水口护盖链钩欠缺,出水口推压环碰损变形,出水阀阀轴碰损、转动不良锈蚀,漏水。

消防水管:

锈蚀漏水。

应检查所有消防水栓与水栓之间之地上(地下)消防水管及其射水压力符合情形。

综合盘:

指示灯(红色)不亮报警按扭保护片脱落警报音响接线端子松脱。

其 它:

栓、箱前室外3M、室内1.5M以内未保持空旷,栓箱距不符规定(1.5M或)5M射水压力室外2.5、室内1.7不足,人员操作区之沟、坑未作防护。

灭火器使用管理:

A.每一只灭火器应予编号,其放置位置应设有红底白字标明「灭火器」之标识并挂置「灭火器使用方法」及标明其适用火灾种类及灭火效能值。

B.灭火器前1.5公尺半径范围区及通道应保持空旷,不得配置有机台、管路或堆置物品、机件、杂物等。

C.推车式灭火器应立放于地面上,并以其底端之脚座为支撑,不得以车轮作支撑。

D.干粉灭火器距制造(检查)期限届满3年时,须更换新药剂。

人员教育训练之规划:

各部门须拟订消防训练计划,对新进及在职人员于从事作业前必要之消防教育训练(包括一般安全常识、可燃性气体一般性质、消防及急救常识、紧急应变处理措施等),其实施之训练项目如下:

A.消防训练及紧急应变模拟灾变演练。

B.人员伤害急救处理方法及一般环境卫生、环境整理整顿。

C.人体安全卫生防护具使用、维护管理。

人员教育训练考核:

作业部门应储备足够之消防人员,以备人员异动、请假代理之需,并将参加训练之人员名册、训练教材及测验等记录建文件管理,并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灭火、通报、避难引导等训练,每次不得少于四小时,主管则由平时作业中予以考核,对于不正确或影响安全之动作,即须适时纠正并安排再教育,以达成训练计划成效及确保人员作业及设备安全。

各厂处经管之消防设备应依制程别范围、检查项目、数量及检查人员作业方便性等原则,予以明确划分自动检查责任区、设备编号、标示及建立检查人员(或委托专业厂商)名册、责任区巡查路线图等。

属厂区共享性之消防设施(如消防车、消防水泵、消防水管路等),需由安全部召集各厂处检讨协调,明确划分责任区界限。

第三章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

对商场内监控系统配定人员值班监管,确保随时有人监督,避免事故出现时不能及时发现。

派定保安巡视路线图,对巡视路线、时间频率、注意事项等进行要求,并要求巡视者签名确认。

对出现的财产事故进行分析追究,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对有过失的当事人进行严格追究,以儆效尤。

强化员工自身保护意识及常识,排定教育课程,并定期考核,并对交通安全、家居安全等生活中安全问题进行教育。

第四章教育训练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电气、消防、危险化学品及急救知识等进行专题教育,并排定教育时间及科目表确保每人都接受教育,并进行考核,成绩存档保管,不合格者再进行复核,直到合格为止,并将成绩与绩效考核挂钩。

意外伤害事故紧急处理

为维持伤员或中毒者(以下均简称伤员)性命,伤害降至最低程度,使其能早日获得康复,发现伤员时在医师未到来诊冶前,应利用各单位预备之急救药品、器材,给予认可之暂时处理。

从业员发现伤害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单位主管接获从业员报告后,应负起指挥与连络紧急处理措施。

急救员应镇定不要惊慌失措,审慎判断当时情况给予最迅速而确实的处理。

确定所处环境对中毒者或自己都没有进一步的危险。

若中毒者多人,则应依患者严重程度,安排急救的优先次序:

检查患者呼吸、心跳状况、神志清醒程度、有无休克等。

对于身心外表的有毒化学物质应尽量予以清洗干净。

若仅有一名急救员需要照料多位中毒者,应先将全部神志丧失者置于复苏姿势,以保持呼吸道畅通。

运送途中,应避免于密闭车窗中,救护人员吸入受害者呼出的有机溶剂或化学物质,而造成二次伤害。

急救时应考虑中毒者有无其它伤害,例如出血、骨折等。

通知工厂负责人及医护人员,必要时应通知医院,请派救护车,并应说明:

中毒物质的种类及名称。

中毒的征候和症状,便于救护车准备急救用物。

工厂地点。

单位主管应向厂区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及最高主管报告,并提出调查原因及处理结果。

依该部门制程设备可能发生之灾害及意外,单位主管应假设各种状况,制订急救、抢救及处理标准措施,列入「操作规范」。

爆炸及火灾区伤员急救

在爆炸、火灾或其它灾害后可能有人员会伤亡,救护人员应立即到灾区施以急救。

在进入灾区之前救护人员应先了解下列情况:

危急状况是否已被控制。

电源气阀及其它供应阀是否关闭。

厂房或设备是否有塌下之虞。

急救步骤:

负责主管或安全主管应立即指挥用各种方法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离开灾区。

搬运伤员之前应先查明受伤之部位与种类,如下列情况时需特别小心,并立即施行急救。

伤口出血时先止血。

头部、胸部、腹部、脊髓、下肢部位之严重伤员应以担架搬运至救护站,并保持伤员之体温。

伤员如昏迷不醒应以抬床搬运,并保持呼吸道畅通。

医护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急救,并决定是否送医急救诊治。

通知开救护车,如情况许可医护人员应随车照料伤员。

如烧烫伤者尚有意识且为一度烧伤,烧伤面积不大时,须先以现场之淋身冲洗器冲淋伤部20分钟以上,再送医疗单位。

呼吸道吸入性中毒之急救:

确定环境无害才入内营救,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勿使自己也因暴露同样毒物而中毒。

搬运中毒者于空气新鲜及流通处躺下,松开太紧的衣服,清除口中异物,使其处于复苏姿势。

检视心跳呼吸状况,若心跳呼吸停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

使患者头后仰,下颚向上,头与颈伸直,可避免舌头后仰而阻塞气道,以保持呼吸道的通畅。

随时注意病人生命征兆。

尽速送医。

消化道食入性中毒之急救

使中毒者于复苏姿势以保持气道畅通,并确定中毒物质及患者吃下的分量与时间。

视患者心跳脉搏、呼吸,若呼吸停止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心跳停止则实施心肺复苏术。

若患者即将丧失意识、已失去意识或痉挛,不可经口喂食任何东西,亦不可催吐;

若患者意识清楚,给患者喝下240~300毫升的水让其用水彻底漱口。

毒物若非腐蚀性化学物质可给予饮水引发呕吐,若是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则不可催吐;

若患者自发性呕吐,让其身体向前倾以减低吸入危险,并让其漱口及反复给水。

立即就医。

皮肤粘膜接触性中毒之急救:

皮肤接触之急救:

先以大量冷水清理中毒部位,再除去伤员之中毒衣物,救护者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下,都不要直接碰触患者,以免受波及。

用肥皂和水澈底清洗受污染区之皮肤,直至完全干净。

若是腐蚀性化学物质接触会引起烧伤,则依腐蚀性化学物质烧伤之急救处理。

当废气体表面积接触化学物质时,应防中毒者呼吸衰竭和休克,必要时应实施人工呼吸。

密切观察。

眼内进入化学物质之急救:

立即缓和及吸掉眼部周围的化学品。

马上用大量清水或生理食盐水予以冲洗。

冲洗时,病人眼睛可能会因为疼痛而无法睁开,可以手指轻轻将患者眼皮向上撑开,并使患者眼球上下转动以彻底清洗;

同时要保护正常的眼睛,避免被冲出来的药物溅到。

一般化学药物至少要冲洗五分钟以上;

强酸或强碱等腐蚀性物质则需冲洗二十分钟以上。

不可揉眼睛,勿使用硼酸或任何化学解毒剂、油膏于眼睛内,以避免增加眼睛的伤害程度。

出血急救

首先确定是动脉或静脉出血:

动脉出血血色鲜红且呈波状射出。

静脉出血、血色暗紫,缓缓流出多可直接压迫伤口而止血。

直接加压止血法为最简单迅速之止血法,于外伤出血之伤口上覆盖无菌敷料或干净的手帕等直接以手加压止血,或以绷带包扎压迫止血。

若直接加压止血法无法控制出血,可配合使用止血点止血法,以下为各个部位出血时可按压之止血点:

头部出血部位如在眼睛以上应压迫耳前方以止血。

面部出血部位如在眼睛以下压迫下颚角前约一寸处来止血。

颈部或喉部出血,将大姆指置于颈部余四指压迫喉头之凹陷处以止血。

肩腋及上臂之上部出血将姆指压迫锁骨后面之凹窝然后向下面第一肋骨压迫止血。

臂部与手指间三分之二以下部位出血时,将手置于腋窝与肘弯之间,姆指握臂之外侧余四指压迫臂内侧之上臂骨。

大腿、小腿及足部出血时将手掌压迫腹股沟处以止血。

若任何止血方式皆无法止血时,才考虑止血带止血法,能不用尽量不用,因止血带可能会造成肢体末端组织缺血、坏死。

将止血带置于伤口上端10~15公分处,要扎紧前先将伤之高举1~2分钟,先打一半之平结,不可过紧也不可过松。

以木棒或笔等作为止血棒置于平结上,并再打一半平结。

转动止血棒,绞紧止血棒至出血停止。

固定止血棒,然后每隔15~20分钟放松15秒,并于明显部位纪录绑上止血带之时间,以供他人随时注意。

用止血带绑扎之肢体必须裸露,尤其末梢必须露出,并注意指端或趾端之颜色。

送医时,需告知医护人员有止血带。

触电急救

急救前,必先保护自己,注意自己与其它施救人员的安全,不论有无触电危险,施救者都要带上塑料绝缘手套、穿上塑料鞋等绝缘物,再用木棒或其它不导电物体来移除电源。

将病患移到安全区域,移动前先将其颈椎固定。

检视病人的呼吸心跳,必要时进行心肺复苏术。

宽解伤者衣服及一切束缚,随时注意病人的生命迹象,并检查电源的出入口及其它外伤;

触及交流电或高压电时,电流于身体可以找到明显的出入口;

而直流电之于身体则无明显出入口之分,仅有片状的外在伤口。

评估并处理所有的烧伤及骨折固定,并供应氧气。

尽速就医。

腐蚀性化学物质烧伤之急救

任何种类的腐蚀性化学物质烧伤后都易引起组织细胞坏死,应该立刻施予急,且迅速送医,其严重程度的判断不可以烧伤的面积大小来衡量。

烧伤分类:

依烧伤症状可分为三期,通常腐蚀性化学物质常易造成第二度和第三度的烧伤,伤害其大,因而必须特别加以注意。

第一度烧伤:

有厉害的疼痛、皮肤潮红但没有水泡产生,数日后可痊愈。

第二度烧伤:

有厉害的疼痛、充血、起水泡

第三度烧伤:

伤烧深及皮下组织,皮肤已全层烧死故无充血反应与水泡形成,神经末梢已烧伤故无疼痛,等到焦痂脱落神经末梢暴露才会有厉害疼痛。

急救主要目的为稀释及除污染在皮肤或粘膜上的腐蚀性化学物质,避免进一步的灼伤;

防止烧伤处受感染;

及防止因体液损失而造成的休克。

移除热伤害来源并以大量清水彻底清洗干净。

保持呼吸道畅通,出血加以止血,骨折给予夹板固定。

小心脱除污染衣服,勿碰触到身体其它部份,必要时可一面冲洗,一面脱除衣物。

防止烧伤部位受感染:

水泡勿挑破

勿用手触摸伤处

勿对着伤处咳嗽

盖上无菌或干净的敷料及被单

烧伤部位勿涂任何油膏、米酒、牙膏等或其它物品。

需要时补充液体(神志丧失者仅可湿润口唇,不可用口饮用)。

预防休克。

在伤口上覆盖干净的布单后迅速送医。

如果灼伤面积很小或属第二度以下之灼伤,把灼伤部份浸于清洁之冷水中。

然后于伤部覆以纱布并松松绷扎之。

如果灼伤面积很大或属第二度以上灼伤,在大量清水冲洗后可剪开灼伤部份衣服用清洁布料把灼伤处全部覆盖起来并令患者卧下速送医。

炸伤急救

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后,再松开任何紧窄的衣服(如领子、皮带等),使伤员躺下,头与肩须抬高并加以支持(半卧姿势)。

急速将伤员送往医院。

压伤急救

使伤员仰卧,头低脚高,使伤员安心并告之不可乱动。

受伤之肢体任其露出,不予覆盖。

可令其吸吮一点冰水漱口,但不可饮入任何其它液体。

急速将伤员送往医院并告诉医生伤员可能压伤之部位。

骨折急救

先维持病患呼吸道畅道,处理伤者休克、出血及严重创伤等。

移动伤员前,先小心剪开或撕开疑似骨折部位的衣服,并除去饰物。

骨折处会有疼痛、压痛、肿胀、不使用及变形等症状,要注意检查,并保持伤肢于自然的位置。

骨折固定夹板长度应超过所要固定之两端关节,夹板应先包覆衬垫,以免造成摩擦。

绷带包扎时要露出肢体末端,保持血液循环良好,再将身体固定后送医。

肩膀、手肘、手腕、膝盖等关节之骨折,应该就其受伤时之姿势,以夹板固定之。

骨骼固定后,抬高受伤的肢体,以减轻肿胀。

开放性骨折(骨折部位与外界相通,伴有皮肤伤口)需先用无菌或干净布类覆盖,并加环型垫包扎,以免外力直接压到骨突出部位。

用冰袋敷在痛处,减轻肿胀的痛苦,然后尽速送医。

心肺复苏术(CPR)─心跳、呼吸停止的急救

一般来说,患者在没有呼吸心跳约4~6分钟后,脑细胞就会因没有氧气的供应而受到伤害,如果我们可以在病患开始有不可逆的变化前就给予适当的急救,通常病患可以有很好的存活机会。

心肺复苏术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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