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技术标准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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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村镇供水技术标准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52

    2 供水规划53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54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54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55

    3.3 水源55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56

    3.5 防洪和抗震56

    4 取水构筑物设计57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57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57

    5 泵站设计59

    6 输配水设计61

    7 调节构筑物设计63

    8 水厂总体设计64

    9 净水设计65

    9.1 一般规定65

    9.2 预沉65

    9.3 粗滤和慢滤65

    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65

    9.5 混合66

    9.6 絮凝、沉淀和澄清66

    9.7 过滤68

    9.8 净水器69

    9.9 深度净化69

    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70

    9.11 地下水除氟71

    9.12 电渗析72

    9.13 消毒72

    10 施工与验收74

    10.1 一般要求74

    10.2 土建工程74

    10.3 材料设备采购74

    10.4 管道、设备安装74

    10.5 试运行75

    10.6 竣工验收75

    11 运行管理76

    11.1 一般要求76

    11.2 水质检验76

    11.3 水源管理76

    11.4 净水厂管理76

    11.5 泵站管理76

    11.6 输配水管理77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78

    12.1 一般要求78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78

    12.3 引蓄供水工程79

    12.4 分散式供水井79

    1 总则

    1.0.1~1.0.2 村、镇供水相近之处较多且内在联系多,村镇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工程相比,规模小,用户分散,建设条件、管理条件、供水方式、用水条件和用水习惯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本规范系根据村镇供水特点编制,适用于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形式多样、规模差异大,建设和管理的条件不同、要求不同,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

       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多用户,且供水规模在10m3/d的供水工程。

其它分户和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为分散式供水工程。

    1.0.4 本条是关于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

      1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源污染和地下水超采加剧,因此,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有限水资源的效益;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供水水质和供水保证率,因此,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有效保护供水水源的水质和水量。

      2 满足生活饮用水需求、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村镇供水的主要任务。

因此,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如供水工程应有必要的净水设施和消毒措施,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设备和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水质,集中供水系统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和卫生防护措施,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3 村镇供水与其人口、企业、建设用地、道路、电力、排水、防洪、环境卫生和区域水资源等规划密切相关,为使供水工程布局合理、满足发展需要、避免建后矛盾、合理投资,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统一规划,可分期实施。

       我国村镇发展较快,但供水规模较小、水源较固定、调节能力低、投资渠道少,因此,村镇供水工程的设计年限宜采用10a~15a。

      4 由于我国村镇的自然、经济、用水和管理等条件差异甚大,因此,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以避免建后矛盾,保证工程良性运营。

      5 提高供水水质、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药耗、漏耗,改善劳动和管理条件,是村镇供水技术的发展方向,因此,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应适合当地建设和管理条件且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

      6 为避免重复建设,达到合理投资的目的,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发挥已有设施的能力。

      7 村镇供水是群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可靠性要求高,因此在易发洪涝、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供水工程建设时,应尽量避免发生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以保证供水工程安全。

本款中的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以及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等地质原因造成的危害。

    

       

        

    2 供水规划

    2.0.1 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点多面广、条件各异、发展不平衡、建设和管理任务重,为避免因盲目建设,致使区域水资源利用、供水工程总体布局和工程投资不合理,为做到按计划建设、建管并重,作出本条规定。

    区域供水规划宜以县、乡(镇)为编制单元为主。

    2.0.2 本条是关于区域供水规划的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深度的要求。

区域供水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和区域供水工程管理。

       在区域供水规划中对各需建供水工程的受益村镇名称、人数和需水量应分别进行规划。

       规划中需建供水工程类型,可分为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建设需要可分为新建、改建和扩建三大类,按供水方式可分为联片集中供水、单村(或单镇)供水、管网延伸供水,还可按本规范表1.0.3进行分类;分散供水工程可分为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井和引蓄供水工程。

       需建供水工程的布局,宜用图和表说明。

    2.0.3 本条是关于村镇供水现状分析和评价的规定。

       主要依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以及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2.0.4 分散式供水工程与集中式供水工程相比,供水可靠性和用水方便程度较低。

因此,有条件时,应优先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受条件限制时,可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建造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工程或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有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工程效益发挥,降低单方水投资和运行费,改善管理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因此,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供水或管网延伸供水方式。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本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为避免矛盾,应作好协调工作。

    2.0.5 本条是关于供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和规划深度要求。

     村镇供水规划是村镇规划的基础。

为与村镇规划衔接配套,避免村镇建设与供水工程建设之间的矛盾,合理保护饮用水源,各地应对单项村镇供水工程规划,并与村镇规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相协调。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1.1 供水规模系指水厂的供水能力,不含水厂自用水量。

本条文中所列的各种用水量,不是所有的村镇都包括,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如确实没有企业和公共建筑的农村可不考虑企业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用水量。

       除本条文中所列的各种用水量外,村镇用水尚包括建筑施工用水量、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部分农村尚有庭院浇灌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

建筑施工用水量与人口、企业等村镇社会经济发展有关,在生活用水、企业用水以及未预见用水中已有所考虑,故不再单独列项;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居民散用的已包括在生活用水中,单位散用的已包括在公共建筑用水中,其他宜按企业用水量计算,故不再单独列项;庭院浇灌和农田灌溉,年用水次数有限,为非日常用水,根据这些农村一般允许间断供水的特点,从供水系统经济合理考虑,不宜将其列入日常供水规模中,但确定水源规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考虑。

       确定供水规模的影响因素很多,地区之间、村镇之间差别很大,设计人员应对供水范围内的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已有供水能力、相关规划、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等进行调查,根据相关规划、近年来的用水量变化和用水条件改善情况分析设计年限内用水量的发展变化,并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和制水成本进行确定。

       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承受时,供水规模可只考虑生活用水。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用水人口、企业不同,且用水条件也可能不同,为合理确定总供水规模和各村镇的输配水系统,应分别计算各村镇的用水量。

 

    3.1.2 条件较差的农村,流动人口少,向外迁移人口多,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可能是负值。

当计算结果P<P0时,设计用水居民人数按现状常住人口数取值。

       表3.1.2中的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参考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2010年乡镇供水规划》、各省目前实际采用的定额情况,通过典型调查,综合分析确定。

表中的分区主要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GB50168)进行划分的,同时考虑了经济条件、地形条件和水资源条件。

表中的主要用(供)水条件是根据供水方式、生活水平和卫生设施划分的。

    3.1.3 公共建筑包括学校、机关、医院、饭店、旅馆、公共浴室、商店等。

       GBJ15对各种公共建筑用水定额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条件一般或较差的村镇供水来说偏高,应根据公共建筑用水条件以及当地的经济条件、气候、用水习惯、供水方式等适当折减。

       按占居民生活用水量比例确定公共建筑用水量时,条件一般的村庄和条件较差的镇取相应的低值,条件较好的村镇取较高值。

    3.1.4 本条是关于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用水量的规定,不含农户散养畜禽用水量。

       根据我国畜禽发展现状,规模化发展已成为趋势,但受技术条件、管理条件以及市场需求的制约,就某一个村或镇进行预测较困难,为避免预测偏差较大,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用水量应按照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原则确定,一般可考虑5年左右的发展计划。

    3.1.5 企业用水量包括生产用水量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

企业的类型、规模、生产工艺不同,生产用水量不同;企业的车间温度、劳动条件、卫生要求不同,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不同。

       为避免预测偏差较大,企业用水量应按照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企业现状用水量和近年来的变化情况确定。

       2001年水利部已组织各省编制了分省的用水定额标准,其中企业生产用水定额较全,由于企业类型较多且地区间差异大,各地可根据当地用水定额确定企业生产用水量,本条不再一一列出。

    3.1.7 规模不大且经济条件一般或较差的村镇,浇洒道路和绿地次数一般较少,为非日常用水,且用水时一般能避开高峰期,因此,可不单独列项。

    3.1.9 时变化系数,系指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与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等于最高日用水量除于24h),是用来确定供水泵站和配水管网设计流量的重要参数。

       表3.1.9中的数值,参考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根据村镇用水特点综合分析确定。

    3.1.10日变化系数,系指最高日用水量与平均日用水量的比值,反映了年内的用水量变化情况,是制水成本分析的重要参数。

    3.1.11采用常规净水工艺的水厂,自用水量主要包括水厂内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水、溶解药剂用水、滤池反冲洗用水、各类净水构筑物的清洗用水等,低浊度水源取低值,排泥周期短、冲洗周期短取高值。

采用电渗析工艺的水厂,自用水量主要包括电渗析器的浓水和极水排放。

    3.1.12本条是关于水源取水量的规定,水源取水量是确定水源和取水构筑物规模的重要依据。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3.2.1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由于水源水质的不断恶化,水处理难度增大、供水水质问题越来越多,加强供水水质管理非常必要,国内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普遍在提高,检测项目增多、指标更加严格。

随着我国适度规模村镇供水工程的发展以及小康社会建设,对村镇供水水质要求也应相应提高,日供水200m3的工程,关系到上千人的饮水安全,因此,Ⅰ~Ⅲ型供水工程,以及有条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只有受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才执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规定。

    3.2.2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用水量大小、接管点到用户的距离、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等确定,经济发达的村镇或用水量大、入户管长时取较高值;经济条件较差、发展较慢的村庄取较低值。

    3.2.3 为满足消防水压要求,做出本条规定。

    3.2.4 用户水龙头的服务水头过高时,对管道及其阀门、水表、水龙头等附件不利,且用水不方便,因此做出本条规定。

    3.3 水源

    3.3.1 为保障供水质量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本条规定供水水源应满足水质、水量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

    3.3.2 关于水源选择的要求:

      1 为选择到较好的水源,可跨村、镇、行政区,从区域水资源的角度进行选择,因此,本款规定水源选择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

      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优先选择技术条件好、工程投资低、运行成本低和管理方便的水源。

      3 水源水质和水量的可靠性,是水源选择的关键,因此,本款规定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并作出评价。

       对缺乏水文记录的水源,为避免因预测误差造成水量不足,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设计供水保证率。

    3.3.3 本条是关于工程设计阶段应明确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水源保护措施可按照本规范11.3.1条的要求确定。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 本条是关于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的确定原则。

    3.4.2 根据调查,建适度规模的联片供水工程有助于降低单方水投资和运行费、改善管理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做出本条规定。

    3.4.3 本条中的其他条件系指地形、居民点分布、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管理条件等。

    3.4.4 城镇管网延伸供水,一般可降低工程投资,保证供水质量,降低制水成本。

    3.4.5 重力流供水,有助于节能,且管理方便,因此做出本条规定。

    3.4.6 自来水入户是村镇供水的发展方向,暂时不能入户的工程,供水系统仍应按入户设计,待条件具备时即可入户。

    3.4.7 分压供水,有助于降低能耗和管材成本,保证输配水安全,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3.4.8 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可采用只满足生活用水的管网供水;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采用只满足饮用水的供水站送水。

    3.4.9 全日供水比定时供水的管网管径小,投资省,用水方便,水质易保证,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3.5 防洪和抗震

       供水工程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应具有一定的防洪和抗震能力,以保障日常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因此本节规定供水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洪和抗震措施。

    3.5.1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构(建)筑物等级为GB50201中的3级;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构(建)筑物等级为GB50201中的4级。

    3.5.2 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分类为GB50011中的乙类。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 本条是关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和位置的规定。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主要包括管井、大口井、辐射井、渗渠和泉室,其中,管井的深度一般不受限制;大口井、辐射井和渗渠的出水能力较管井大,但施工难度和单位进尺费用高,不宜过深。

除泉室外,其他型式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均可集取浅层地下水,或布置在河道、水库、池塘等地表水体附近集取地表渗透水,降低地表水净化难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出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开采深层地下水一般采用管井。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满足水质、水量、卫生防护、施工和管理的要求。

   

    4.1.2 本条是关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了拟开采含水层、构筑物深度和进水结构的确定原则,以及保证水质和工程安全的规定。

       近年来由于干旱和人为原因,河道断流严重,部分地区的地下水只能靠降雨补充,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增加,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严重,供水井报废现象严重,因此,构筑物深度设计时,应考虑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埋深及其近年来的下降情况、其他井的影响。

    4.1.3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和《机井技术规范》(SL256)对管井设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本条是根据这两个规范以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对管井设计的要点进行了规定。

    4.1.4 本条是关于大口井设计要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室外给水规范》(GBJ13)和《机井技术规范》(SL256)。

       井深较小时,大口井多采用大开挖法施工,井壁多为砖、石或混凝土结构;井深较大时,多采用沉井法施工,井壁多钢筋混凝土结构。

    4.1.5 本条是关于辐射井设计要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机井技术规范》(SL256)以及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辐射井课题组的研究成果。

       辐射井主要由辐射管(或辐射孔)和集水井组成。

集水井与大口井的井口要求相同。

    4.1.6 本条是关于渗渠设计要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室外给水规范》(GBJ13)。

       渗渠主要由集水管(渠)和集水井组成。

    4.1.7 本条是关于泉室设计要点的规定。

       泉室布置一般应不破坏原地质构造,以免影响泉水通道;出水量不足需要扩泉时,应根据地形和水文地质对泉水成因进行分析,决定扩泉措施。

       确定泉室容积时,泉水流量小的取较大值。

与清水池合建的泉室,应具有集水和调蓄的功能;与清水池分建的泉室,主要起集水作用。

       为保证集水效果,布置在泉眼处的泉室,进水侧应设反滤层,其厚度应根据进水方向和岩性确定;其他侧应封闭,防止绕渗。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4.2.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满足本条中有关水质、水深、工程安全、取水安全、工程投资省、水源合理利用、施工和管理方便等基本要求。

    4.2.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可分为岸边式、河床式、缆车式、浮船式、低坝式和底栏栅式等,其中,河床式只是将岸边式的取水头部伸向河(库、湖)中心;按取水方式,又可分为水泵取水和自流引水。

    4.2.3~4.2.4 关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安全和取水安全的基本规定。

    4.2.5 本条是关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运行水位的规定。

最低运行水位的保证率应与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相对应。

    4.2.6 为防止取水泵站或闸房内进水,影响正常工作和取水构筑物安全,作出本条规定。

    4.2.7~4.2.8 进水孔设计,应保证进水不吸入空气和杂物,进水孔不被堵塞。

    4.2.9 关于缆车或浮船式取水构筑物设计的基本要求。

    4.2.10~4.2.11 关于低坝式和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设计的基本要求。

    4.2.13 为降低水处理难度和成本,原水泥砂含量较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

由于村镇供水工程中输水管多为间歇工作,为防止输水管淤堵,排泥和清淤方便,本条规定预沉池宜布置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5 泵站设计

       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按功能可分为取水泵站、供水泵站、加压泵站、排水泵站等,应根据供水系统需要设置;取水泵站系指提取原水的泵站,供水泵站系指提取清水的泵站;小型供水工程,有时取水泵站也是供水泵站。

供水工程中的泵站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有关规定。

    5.0.1 取水泵站位置应满足取水构筑物的设计要求,供水泵站位置应满足水厂总体布置要求,加压泵站位置应根据输配水管道布置确定。

    5.0.2 供水工程中的取水泵站和供水泵站,一般可概括为向水厂内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抽送原水的泵站、向调节构筑物抽送清水的泵站(包括抽取水质良好地下水入清水池或水塔的泵站、抽取清水池的水入高位水池或水塔的泵站)、直接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包括抽取水质良好地下水直接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抽取清水池的水直接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三种形式,向水厂内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抽送原水的泵站和向调节构筑物抽送清水的泵站,工作时流量变化较小;直接向无调节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站,工作时流量变化较大,本条是根据上述情况确定的。

    5.0.3 本条是关于水泵机组选择的基本要求。

    5.0.4 供水泵站选用变频调速设备与建水塔相比,投资省、占地少、无二次污染,但对电力条件要求高;与不调速直接供水相比,节能;变频调速水泵为软启动,降低了启动负荷,有利于延长机组寿命,降低了对电网供电容量的要求,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5.0.5 气压水罐与变频调速设备相比,水泵启动频繁、平均效率低、寿命短,但管理简单;与建水塔相比,投资省,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气压水罐分补气式和隔膜式两大类,补气式气压水罐需经常向罐内充气,隔膜式气压水罐一般较补气式气压水罐价格高。

       本条中关于气压水罐的设计要点是参照《气压给水设计规范》(CECS76)确定的。

    5.0.6 本条是关于卧式离心泵和潜水电泵安装高程的规定。

    5.0.7 卧式离心泵启动前,泵内应充满水,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吸水管有底阀时,可从出水管引水;吸水管无底阀时,可采用真空引水罐、密闭水箱、水射器或水环式真空泵等充水系统。

    5.0.8 本条是关于水泵进、出水管设计的基本要求。

       水泵进水管过长、流速过大,水头损失大,会降低水泵安装高程,增加土建费用。

为防止管道内积存空气,造成水泵气蚀,本条规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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