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广东省渔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制作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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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负责人意见。
由部门负责人写明是否采纳承办人的意见。
文书格式二:
渔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渔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渔业行政机关的立案承办人员,对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立案查处,依法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报请本渔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渔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在渔业行政机关履行立案审批手续时使用。
渔业行政机关发现案件线索,认为需要按照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依法查处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文书编号由渔业行政机关简称(一般采用渔业行政机关行文时使用的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可以分为渔业行政机关通过自身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通过来信、来电的形式举报、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四类。
(3)受案时间。
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如X年X月X日X时X分。
(4)案由。
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
涉嫌无证捕捞案。
(5)当事人。
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
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姓名。
(6)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日常经营或办公地址。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其经常居住地址。
(7)简要案情。
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因为是案情简单介绍,所以违法事实只需摘要叙述即可。
(8)承办人意见。
写明拟办意见有几种:
一是建议立案的,立案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
二是建议不予立案的,立案承办人员要写明不予立案及其理由。
三是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立案承办人员要写明建议移送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及其理由。
(9)执法机构意见。
执法机构是指各级渔政机构。
如果渔政机构作出拟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员,作出“拟同意立案”字样。
如果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拟不予立案”等字样。
(10)处罚机关意见。
这里是指执法与处罚相分离的两个渔业行政执法机关。
就目前我省而言,执法与处罚还没有完全分离。
我们认为,“处罚机关意见”一栏可以由各级渔政机构或各级海洋与渔业机关审批。
这一栏要明确是否同意立案。
二、调查取证类文书
文书格式三: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行政执法中对现场进行检查勘查时,用于记载可能与违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是渔业行政机关在对被查处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或者勘查的过程中使用。
渔业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因此,制作中要突出现场检查笔录的客观性和技术性,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知道现场的原始状况。
现场笔录是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2)时间。
写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3)地点。
写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水域的经纬度或具体地址。
(4)检查机关。
写明进行现场检查的渔业行政机关。
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具体地点。
(6)现场检查情况。
写明检查的过程;
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记录的内容要紧紧围绕违法事实;
被查处行为有关情况,要详细记载,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入笔录。
(7)执法人员。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分别签名并填写渔业执法证号码。
(8)记录人:
记录人员签名。
(9)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要求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文书格式四:
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是指在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作出现场勘验的一种检查方式。
本文书适用于现场勘验情况时所使用的文书
3.制作要求。
写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勘验水域的经纬度或具体地址。
(4)勘验机关。
写明进行现场勘验的渔业行政机关。
(6)现场勘验情况。
要求写明勘验现场、勘验范围和勘验的具体情况。
文书格式五: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员时,就其对案件陈述的有关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是在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其他知道案情的人员时使用。
本文书主要适用于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可以不使用询问笔录。
(2)询问地点。
写明承办人员询问被询问人的具体地点。
(3)询问时间。
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4)询问人。
写明询问人的姓名。
(5)记录人。
写明记录人的姓名。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
一般是一名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因此,记录人应与询问人为不同人员。
(6)被询问人。
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7)调查情况。
在正文的第一句,一般要写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如“我们是某某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身份证件,请你确认。
”
(8)提问和记录。
询问人的提问要求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
笔录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对询问的重点过程应当记录完整。
记录应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
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
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
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9)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
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
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起头。
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10)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11)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
在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
修改时,不能涂改,避免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修改的内容将与记录的原文存在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如被询问人是文盲无法审阅笔录的,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的全部内容,并由其确认其内容是被询问人的原意。
(12)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
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笔录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意思的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文书格式六:
陈述、申辩笔录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用来记录当事人对案件有关情况所做的陈述、申辩的法律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既可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时使用;
也可以在渔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后,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时使用。
(4)执法人员。
写明接受其陈述、申辩的渔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5)陈述、申辩人。
陈述、申辩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陈述、申辩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代表其进行陈述、申辩的人员名称及身份证号码。
(6)陈述、申辩内容。
以记载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7)陈述、申辩人签名或盖章。
要求其签名或盖章确认内容。
文书格式七: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渔业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本文书是在渔业行政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有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
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是渔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手段之一,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
(2)当事人。
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3)时间。
写明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时间。
(4)地点。
要求写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址或其他联系地址。
(5)案由及证据保存方式。
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案件类型一般有三种写法:
一是按照专业类别来书写;
二是按照某些分类标准对案件类型作划分;
三可以写明渔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对容易灭失、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事由。
要求写明被登记保存物品原所在地和登记保存所在地,这个地点一般是在现场,也可以是其他地方。
保存在其他地方的,要求写明保存机关。
(6)证据登记保存物品。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可以有两种写法:
一是对登记保存的物品数量较少的,可以在本通知书中,写明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相关要素。
二是对登记保存的物品数量较多,无法在本通知中表述清楚的,可以另外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作为本通知书的附件。
具体实施登记保存的渔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有两人以上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渔业执法证号码。
(8)处罚机关(印章)。
应当加盖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渔业行政机关的印章。
实际操作中,渔业行政机关印章可以是事先已经加盖好的。
(9)落款日期。
该落款日期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日期。
(10)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盖章;
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文书格式八: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渔业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已查清案件事实和已避免继续造成危害,对已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时使用。
本文书是在渔业行政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处理时使用。
(2)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
应在本通知书中写明送达个人或单位名称,登记保存时间,以及对登记的物品进行没收、拍卖、折价处理、返还等处理等内容。
(3)处罚机关(印章)。
应当加盖决定处理登记保存物品的渔业行政机关的印章。
(4)落款日期。
该落款日期为决定处理登记保存物品的日期。
文书格式九:
查封(扣押)通知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渔业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案件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或占有的有关物品实施封存等强制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是在渔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时使用。
渔业行政机关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方可行使。
(2)具体内容。
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或是渔业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将相关物品作为证据予以固定,实施查封依据法律、法规的依据。
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3)执法人员。
具体实施查封(扣押)的渔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渔业执法证号码。
(4)处罚机关(印章)。
应当加盖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渔业行政机关的印章。
(5)落款日期。
该落款日期为实施查封(扣押)行为的日期。
(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被登记查封(扣押)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盖章;
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文书格式十: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渔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或占有的有关物品实施封存等强制措施的解除查封(扣押)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渔业行政关在查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或占有的有关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3)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时间、物品名称、规格等。
要求写明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和解除查封(扣押)具体物品名称、规格等。
应当加盖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渔业行政机关的印章。
该落款日期为解除查封(扣押)行为的日期。
被登记查封(扣押)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盖章;
文书格式十一:
抽样取证凭证
抽样取证凭证,是渔业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抽取、抽查同一种类物品的部分物品作为样本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抽样取证凭证是在渔业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抽取同一种类物品中的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时使用。
抽样取证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手段。
抽样取证的物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将成为渔业行政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证据。
写明抽样取证的具体时间
(5)案由。
要求写明涉嫌违法行为类型。
案由类型一般有三种写法:
一是按照专业类别来写;
二是可以按照某些分类标准对案件类型划分;
三是可以写明渔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对容易灭失、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抽样取证的具体事由。
(6)抽样取证抽取的物品。
要写明物品名称、商标、生产单位、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样品规格、抽样数量、样本基数等。
(7)执法人员签名。
具体实施抽样取证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渔业执法证号码。
应当加盖决定抽样取证的渔业行政机关印章。
该日期为实施抽样取证行为的日期。
被抽样取证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不在现场或拒绝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三、告知类文书
文书格式十二: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在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渔业行政机关尚未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报请渔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法律文书。
本文书是在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渔业行政机关正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使用的法律文书。
(2)案由。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即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全称。
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团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在设立该单位时所赋予的法定名称一致。
(4)案件调查经过。
写明案件调查经过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要写明违法行为的内容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5)所附证据材料。
写明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
(6)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一是案件调查人员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结论。
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必须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或文号,并写明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二是处理意见要写明给予渔业行政处罚金额和没收(暂扣)物品的具体名称和具体数量。
执法人员签名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
(7)执法机构意见。
写明各级渔政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二种写法:
一是“同意拟办意见”、二是“不同意拟办意见”。
(8)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写明法制机构同意或不同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的审批意见。
本文书只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渔业行政案件。
文书格式十三:
渔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在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权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渔业行政机关尚未正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
本文书是在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渔业行政机关正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使用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即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全称。
(3)案件调查经过及主要违法事实。
写明案件调查经过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要写明违法行为的内容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4)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
一是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必须写全称,并写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目。
不能写简称或文号。
二是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具体条款。
处理意见要写明给予渔业行政处罚金额和没收(暂扣)物品的具体名称和具体数量。
(5)处罚机关(印章)。
应当加盖决定行政处罚的渔业行政机关印章。
(6)落款日期。
该日期为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日期。
(7)处罚机关地址。
写明处罚机关的具体办公地址。
(8)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写明联系人和联系人的电话。
文书格式十四:
渔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渔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
渔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渔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渔业许可证等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使用。
听证告知程序是渔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特殊形式。
使用了渔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不必再使用渔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必须写全称,并写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项、目。
该日期为拟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日期。
文书格式十五:
渔业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应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用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的法律文书。
渔业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在渔业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时使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渔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
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是渔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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