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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研究较多集中在有关概念介绍以及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等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艾仑·

塞克斯(AlanSykes)的《国际一体化商品市场的产品标准》(1995年)一书,其研究成果多为以后的研究所引述。

他对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国际标准的多边合作、GATT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协调活动以及欧盟内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问题。

此后,一些学者从经济理论角度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罗纳尔多·

费舍(RonaldFischer)和裴贝拉·

塞那(PabloSerra)的《标准和保护》(2000年)一书研究了标准的贸易保护效应,结论是政府制定的最小标准即使表面非歧视,也是贸易保护的。

在各国与企业在产品标准的选择上,克里斯托佛·

巴瑞特(chrjstopherBarrett,2001年)等用经济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政府与企业的产品标准选择问题,他指出:

“历史上标准有时能够在政府行为中找到它们的源头,但更多是由商人群体协调发起”。

在一国内部,根据不同的技术背景,不同的企业组成若干个标准联盟,联盟内企业共同制定技术标准,正式对外颁布并推广回。

金德尔伯格(1983)和卡西拉(1996)的研究表明联盟内企业遵守同样的标准,而不同联盟则遵守不同的产品标准。

另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中值得一提的是Gasiorek(1992)t葶DMatliasGanstandt(2001),他们主要分析和考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化对贸易流量的影响,运用的是在报酬递减的前提下进行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

他们指出,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削减都大大增加了域内的贸易流动,并将其部分原因归结为贸易的转移效应。

同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动做了简单的一般均衡分析。

结果显示,发达国家采取的单边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在标准化大战中获益。

1.2.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这一问题研究较早的是叶柏林、陈志田的《技术引进与进出口商品的标准化》。

张荣鼎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世界经济,1995年第7期)一文中也明确提出了“技术壁垒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又容易被用来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手段”的观点。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研究开始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其他方面。

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夏友富为中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他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理论上的界定。

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明确归纳为五大类:

(1)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2)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措施;

(3)包装和标签要求;

(3)信息技术壁垒;

(5)绿色壁垒。

目前这一分类标准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

他们的研究十分注意追踪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最新动态,并通过《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商务部科技司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承办)对外发布最新的数据资料。

近两年来,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较90年代中期更加深入。

较有代表性的有张海东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对外贸易》(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3年)。

其理论与分析部分依据基本概念与内容——形成机制——性质区分——理性化径探讨这一线索展开。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理性化路径分析部分,首先提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理性化就是要求政府的政策设计既能满足对~定社会公共目标的需求,同时又不会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合理的限制,这一定义的关键在于理性化,而不是消除或克服。

并提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理性化的实现路径是协调和互认。

接着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国际社会技术性贸易壁垒理性化的实践与经验,指出国际互认协议是理性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最后还从两极市场准入体系与发展中国家在理性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困难及解决途径做出了分析。

张海东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性化路径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理论和践上的指导,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3本课题研究的研究意义

目前,国内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传统非关税措施的研究较多,对新兴的非关税措施,如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研究较少;

二是研究还不够深入。

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进一步深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研究,丰富和充实国际贸易理论。

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措施,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时尚缺乏经验,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困进口贸易和产业的影响如何,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如何应对,如何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等诸多问题尚缺乏全面、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

本选题的研究对我国企业、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指导意义。

1.4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

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所包含的技术法规、技术标推和合格评定程序。

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所有影响贸易活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因此,广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除了包括WTO/TBT的内容外,还包括《实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装运前检验协定》等涉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同时,还包括除WTO之外,由国际社会签署的与环境和资源等问题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与贸易有关的内容。

本文讨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2我国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分析

2.1进出口贸易状况

加入WTO后我国出口受国外TBT的限制更加严重。

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TBT的限制,出口因国外TBT影响损失170亿美元,均高于我国加人WTO前,2000年出口受TBT影响的程度(具体情况见表

表1我国出口受TBT影响的总体情况

企业受限比例

出口产品受限比例

损失金额(亿美元)

2010

52%

37%

123

2011

58%

29%

153

资源来源:

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公司

(一)各地区出12均受到TBT的限制。

2009年出口企业受TBT的比例较高的地区是青岛、安徽、江西等。

其他出口大省(市),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北京、天津等地区的出口企业也受到TBT不同程度的限制。

(二)各行业出口均受TBT限制。

按海关税则分类的21类产品统计,受TBT影响最多的是出口第一类(活动物及动物)、第二类(植物)、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和第四类(食品饮料烟草)产品的企业,比例分别为915%、901%、89.O%和882%;

其次是出口第八类(皮革及其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羽毛人造花及人发制品)产品的企业,分别为819%和809%;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年出口额最多的第十六类产品(主要为机电产品),受TBT限制的出口企业的比例达到了B0.(蹦;

出口第十类(水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四类(珠宝、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仿首饰;

硬币)、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产品的企业没有受到TBT的影响。

将21类产品进步划分为食品土畜、轻工、机电、纺织、五矿化工和医保六个行业,各行业企业受TBT限制的比例。

(三)出口企业受TBT限制按国别分布情况。

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企业出121的国家和地区较为集中。

我国出口企业主要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TBT的限制。

在受TBT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8%受韩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制。

(四)TBT造成出口损失按地区分布情况。

发达地区损失绝对金额高,中西部地区损失相对比较高。

从损失的绝对值看,损失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深圳、浙江、山东、上海等出口大省(市)基本都是经济发达地区。

从损失的相对比例看,中西部地区如内蒙古、云南、西藏、湖北、江西、吉林等遭受的损失占其出口额的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地区的省市,其中广西超过10%。

2.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2.2.1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越来越严

随着社会公众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以及国际技术发展的趋势,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将会越来越严格,技术含量低且没有顺应这一发展趋势的产品势必要逐渐退出国际市场,只有高质量高技术标准的产品才能打开国际市场的大门。

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严。

如近年来,我国对日本出口的大米数量锐减,其原因就是日本政府规定进口大米必须检验的安全、卫生指标从1993年的56项增至目前的123项(一般仅检查9项),其中有90%以上是卫生和检疫措施项目。

2.2.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波及和仿效效应明显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框架下,一旦一个产品被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波及其他相关产品甚至产业。

欧盟2002年5月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2002/37IFEC),将原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晴纶、棉和天然纤维素纤维、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尼龙纤维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固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易引起他国效仿。

2002年9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通过了第2002/61号指令,决定限制在有机会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偶氮类染料。

随后,日本和美国等国也有采取类似措施的倾向。

2.2.3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限制或禁止的指标体系

2000年欧盟先后发布了2000/23/EC、2000/32/EC指令,增加茶叶农残最高限量6项。

2001年7月1日欧盟实行新的农残检验标准达108项,凡超过农残标准的茶叶实行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原产地国家。

欧盟生态纺织品和服装指令是一个典型体现指标体系限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内容广泛,由30多个分指标体系构成。

由此可以看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已从规定个别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体系。

2.3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现状

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检验检疫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还难以更好地起到维护我国市场、消费者利益以及环境保护的作用。

2.3.1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技术法规的应有地位还不够突显。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征或有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强制性规定,包括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丽我国目前则是大量强制性行政管理规定在现实中代行技术法规的作用。

(2)技术法规的体系还不够健全,无法充分保护我国的正当目标和利益。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形成法律的只有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其它有关涉及各类商品的技术法规还不齐全。

而在欧盟共有10万多个技术法规和指令。

我国的技术法规还存在条目较少的问题,方向性强但操作性差。

(3)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联系还不够密切。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全部或部分地引用相关标准,或者是在技术法规中只做原则性规定,由有关技术标准做技术上的解释,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如欧盟的市场指令——技术标准体系。

但我国许多法规文件尚不习惯以引用技术标准的方式提出技术要求,可操作性较差,迄今尚未建立起类似欧盟这样完整的市场指令一技术标准体系。

(3)部门分治,无统~的管理部门。

这也是技术法规不成协调体系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技术保护体系的形成及控制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委、商务部、海关、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从而形成“多龙治水”的局面,政出多门,企业较难适从。

关于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在上一章中已经做过比较详细的讨论。

这里不再赘述。

由于技术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技术标准过低等原因,一方面使得我国产品出口屡屡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另一方面又不能有效地阻止国外低标准商品甚至废物的进口。

每年我国都要进口相当数量的废物,使得我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3.2质量认证体系

我国虽已建立起了初步的质量认证体系,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证体系,质量认证管理政出多门。

美国现在有55种认证体系,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欧盟内部已有9种统一的认证体系,与这些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认证体系相比,我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二,认证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甚至存在重复认证的现象。

随着中国市场准入的改善与国外认证机构的进入,我国认证机构在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将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2.3.3管理体系不顺,透明度低

在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主要涉及到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保局等部门,由于涉及到众多部门,因此在工作中政出多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综合配套的事情常有发生。

由于在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现行的做法既不能有效地保护本国市场,又不能向国内企业提供国外最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也不能及时向国外提供有关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因此经常被别国指责为缺乏“透明度”,造成被动。

2001年lO月16日中国德国商会发表“德中贸易壁垒”综合贸易调查结果,反映了我国现有的复杂的贸易环境,其中之一便是关于市场和法律缺乏透明度。

63%的成员认为我国市场结构透明度不够,例如,缺乏市场信息、统计数据不确切;

75%的成员认为,中方有关机构在通报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方面,沟通联络情况较差;

55%的成员认为修改有关法规之前的通告时间不够充分,因此商业预测较难。

3.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3.1技术性贸易壁垒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3.1.1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支持国民经济的“绿化”战略

当前,随着国际环保浪潮的兴起,绿色壁垒己成为TBT新的发展方向。

所谓“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EnvirornentalTrade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

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种种限制。

目前各国以保护生态环境名义实施限制或禁止贸易措施名目繁多。

据估算,有115种潜在影响贸易的环境措施,其中有43种有效地实施。

据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统计,在相关协议项下,WTO成员每年通报的环境措施有200件左右,1997-2001年累计通报1021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研究表明,137个进口国采用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壁垒,绝大多数贸易的产品受这些壁垒的直接或潜在影响。

重视环境保护,重视消费者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要想保持我国出口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形势。

为此,一是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认真协调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使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是要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科技进步作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以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

随着消费者环境意识与自我健康意识的增强绿色经济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点,绿色产品、绿色消费将成为国际市场的主流。

对此,国家应实施经济“绿化”战略,以积极的“绿色财政”政策,配之以“绿色金融”的实施,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政策,促进绿色产业的成长。

通过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投放,促使其走技术进步、保护生态环境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政策导向,促使企业把开发绿色产品作为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重要举措,从源头做起,保证加工原材料的质量,切实从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及储运环节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努力增加其附加值,坚持走“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道路,实现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3.1.2财政支持国民经济“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各国的认同,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条件和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

从长远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减少国际贸易磨擦,突破技术壁垒,扩大商品出口的根本途径。

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是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标准很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转化而来的,充分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经济技术水平,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因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不仅能让我们跟踪国际标准动态,而且还能使国际标准反映我们的利益和要求。

这对于我们突破TBT的限制是有利的。

二是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

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看,一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获得“通行证”,即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意味着在国内外有良好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国家标准19278项,但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43.5%,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寥寥无几。

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尤其如此。

除了在汉字编码字符集、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国际认证工作,融人经济全球化之中;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制定自己的标准,特别是要尽快将我们自己的技术优势置人标准,以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为此,国家财政,包括地方财政可以通过专门设立的基金,对相关工作予以有力支持。

3.1.3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绕过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外直接投资,或称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指投资者运用筹措的资金,在国外直接开厂设店从事经营,或者投资者在国外购人现有企业相当数量的股份,从而对该企业拥有经营上的控股权。

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国际化的高级形式。

一般而言,企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国家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事跨国经营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于一国和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其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当然,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也应该发挥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跨国经营。

对此,通过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包括通过各种产业发展基金,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积极支持企业的跨国生产经营。

同时,还可以在资金融通方面予以跨国经营企业以积极支持,包括积极支持跨国经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通过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国家财政贴息)支持企业间接融资。

我国企业可以开办独资、合资生产企业的形式,不仅可以在发达国家当地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人才,紧跟国际消费潮流,而且可以利用当地资金、原材料,节约运输成本等多项成本。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是对付新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有效的办法之一。

3.1.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协调方式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应对TBT的政府行为方式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政府政策对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有力支持,也包括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世界格局多极化趋势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趋势,使得可以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区域合作与协调、在GATT/WTO框架内等多层次的回旋空间内解决问题。

首先,在GATTTO框架之内。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GATT就在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确认及其管制与取消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1974年在东京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标准守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TBT协议》,对技术条例与技术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技术条例激消费、扩大内需方面的作用变得更为凸现。

当然从另一角度来讲,银行同样可起到有效抑制消费的作用,所不同的只是所实施的信贷政策松紧有别而已,如对公众购买环保型的无氟冰箱,银行可联手商家推出贴息甚至免息的消费贷款鼓励其消费;

反之,对于污染严重的助力车则不予贷款而加以有效的消费抑制。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绿色消费”客观上要求银行在信贷政策的制定上,体现出对“绿色产品”的消费给予积极支持,而对污染项目和妨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有害产品的消费则相应采取抑制性的信贷政策。

而且,金融鼓励“绿色消费”在客观上已成为银行寻求“卖点”的理想选择。

因为一经步人资金买方市场,如何为银行信贷资金寻求到一条安全可靠而又效益良好的“销路”,目前业已成为困扰着我国银行业的一件心事。

根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需要,“绿色消费”有望成为银行资金的最佳“卖点”。

因此,鼓励绿色信用消费应是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

在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方面,各成员要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方式来遵守条约义务。

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也不得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标准化机构以与《良好行为规范》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在合格评定方面,《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8条规定,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但关于通知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

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有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

3.2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非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3.2.1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非政府行为的国际法优势

世贸组织注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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