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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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

由市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实施校车管理工作。

(二)属地负责: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车的统一管理,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场运作:

农村地区主要通过农村短途客运班车承担学生上学、放学接送工作;

如果农村短途客运班车满足不了学生乘车需求,又符合新上客运班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许可;

若不符合新上班车条件,而由其他交通工具接送学生,该交通工具不得参与客运。

城区主要采用发展和调整城市公交,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方式解决学生上学、放学乘车问题。

鼓励学校自购专用校车。

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应就近入园,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由监护人自行接送。

(四)公司经营:

由专业校车公司和客运公司承担校车营运业务,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高校车安全保障能力,构建运行规范、安全有序的校车营运秩序。

整合校车市场资源,客运公司和校车公司要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五)部门监管:

市教育、公安、交通、宣传、财政、发改、经信、司法、住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四、完善校车管理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订校车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传达布置校车管理相关工作;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学生接送工作的客运公司和校车公司进行日常履职督查和考核,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或追责;

通过争取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社会捐赠等方式,推动校车服务工作良性发展;

全面掌握全市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履行辖区内校车集中管理和日常工作职责,制订辖区内校车管理制度,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各相关部门、校车公司和校车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校车办。

牵头组织每学期的集中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打击取缔处理违规接送车辆,勘验通校道路状况并发布通行状况通告,排查处置通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完善通村公路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建设,加大通校公路建设力度,维护接送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牵头处理接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市教育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对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使用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改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市经信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参与指导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协同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市财政局:

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制定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市工商局:

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市质监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市广电局:

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安监局: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市物价局:

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我市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

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

市公路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保障机制

建立校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校车管理专项经费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财政专项经费视情况逐年增加。

一是加大校车补助力度。

落实上级政策,实行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争取国家燃油、购车补贴,增加校车经营者收入。

二是核定校车票价。

对严格按照规定人数、规定地点、规定时间接送学生的校车,经物价部门核定,票价标准为:

3公里(不含3公里)300元/生期、3至6公里(含6公里)400元/生期、6公里以上500元/生期。

三是设立安全奖励,对全年无违规接送行为、服从管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校车和校车营运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四是加大乡镇、街道办事处校车管理经费投入。

鼓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大经费投入。

(三)制定扶持政策

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校车牌照工本费和减免车辆过户费。

保险机构对于参保交强险的校车,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予以下浮,对参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校车应按照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办法予以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车辆检测机构要对校车检测开辟绿色通道。

物价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科学定价、维护学生及校车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校车票价和客运公司管理费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四)严格校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校车必须是7座以上车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急救箱和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识。

由公安机关按校车标准依法核发校车标牌,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办理检验手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方可聘用。

校车准驾资格实施年审制,每年由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两次以上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五)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校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校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校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内校车通行路段进行全面勘查,掌握基本情况,制订校车通行路段站点、站牌改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校车信息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平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组织每学期登记学生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建立学生上学、下学通行情况台帐。

公安部门负责对校车证照、驾驶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审查。

交通运输部门对兼营接送学生业务的农村短途班线客车参照班线客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相关信息由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校车办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并报市校车办备案。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有关校车变更、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及时处置。

(七)建立校车管理工作考评机制

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对校车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并作为“以奖代补”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校车办于每年年底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校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校车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要建立考评体系,对辖区内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客运公司、校车公司制定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要严格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一日一登记、一月一考核、一年一评比”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客运公司、校车公司及学校要对校车运营情况逐日登记,每月对校车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

要落实奖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项经费,根据年度考核评比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服务和管理责任

(一)强化校车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校车服务提供者(包括专业校车营运公司、客运公司和校车个体车主)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年进行4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做好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宣传,坚决拒绝乘坐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断提高家长的自觉意识和安全意识。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校车法规、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校车联合专项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校车交通整治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每天上路巡逻,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违反校车管理相关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校车站点建设。

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筹下,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实地勘查,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排查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创造条件,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停靠站点,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创造校车良好的通行条件。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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