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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业务

/技术运行管理

所属层级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管理规定》

健康安全环境/消防管理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职责 1

3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2

3.1基本要求 2

3.2安全管理 2

3.3防火防爆 4

3.4设备管理 5

3.5电气管理 7

3.6消防管理 9

3.7系统保护 10

3.8装卸作业 11

4检查与考核 13

5支持性文件 13

6附加说明 14

附录A罐区基本情况表 15

附录B储罐储存品种表 17

附录C罐区信息安全档案 18

附录D罐区安全检查表 19

附录E制度执行检查、考核细则 26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扬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的罐区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保部(处)

a)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对罐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牵头组织罐区的治安保卫管理,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C)组织对罐区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

  

2.2能环部(处)

a)负责组织对罐区的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组织对罐区环保的“三同时”工作。

2.3消防支队

a)负责组织对罐区的消防、气防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负责罐区消气防的“三同时”工作。

2.4技术部

a)负责组织对罐区的工艺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2.5调度部

a)负责组织对罐区的生产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b)负责罐区生产各个环节及单位之间的生产指挥和协调。

2.6机动部(处)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b)负责对罐区设备设施进行设计审查,按规定组织对设备设施定期校验、检维修。

2.7发展计划部

a)负责新建罐区的选址、区域布置和设备设施设计符合法规要求。

2.8电仪分公司

a)负责罐区电气、仪表的维护和管理。

b)负责罐区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

C)负责罐区电气、仪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与治理。

2.9二级单位

a)负责制定并落实针对本单位罐区以及装卸台(点)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建立本单位储罐和罐区的记录档案;

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b)组织开展罐区相关作业的工作危害分析(含JHA)以及设备设施的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含HAZOP);

按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c)组织完善罐区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监控措施,并组织对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d)组织罐区工艺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安全的管理。

3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3.1基本要求

3.1.1公司各单位应执行储罐和罐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取得生产、储运、经营等相关资质,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组织落实罐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事故隐患的工艺设备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安全监控防范和应急措施。

3.1.2罐区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泵区设计规范》(SH/T3014-20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1.3罐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常压贮罐管理规定》、《石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炼油轻质油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以及“两重点一重大”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2安全管理

3.2.1各单位对于油气罐区的管理必须做到:

(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7)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8)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9)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10)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3.2.2污水罐、废水罐、酸水罐等储罐,除考虑本身特性,还应纳入油罐管理。

3.2.3罐区应按规定实行封闭化管理。

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罐区。

3.2.4罐区所在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3.2.5车辆管理

(1)所有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进入罐区,消防、应急车辆例外。

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在罐区停放和修理。

(2)进入罐区机动车辆应配备有效的阻火器和灭火器材。

(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车辆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3.2.6作业管理

(1)罐区用火作业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前按规定办理一级、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2)严格控制罐区内的用火作业,凡可用火可不用火的一律不用火,凡能拆卸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严格作业前的工艺处理,应切断物料来源,经彻底倒空、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加拆盲板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在人孔处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4)加拆盲板执行《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不得加装不符合规定的盲板,并应按规定挂盲板牌。

(5)进入罐内作业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三不进入”:

未持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现场不进入。

(6)罐内作业的安全分析应有代表性;

受限空间体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

作业期间应密切关注罐内气体成分的过程分析和检测。

(7)罐内作业应执行临时用电规定,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作业前应确定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要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救生装备和消防、气防等安全和应急器材。

3.3防火防爆

3.3.1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1)储罐应采用钢罐。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2)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3)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4)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5)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7)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8)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9)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脱水时必须有专人全过程监护。

(10)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3.3.2液化烃、可燃和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1)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2)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按规范进行其它安全设计。

(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6)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7)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

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3.3.3储罐的布置、容积、间距、事故存液池等应符合规定。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3.4罐组应按规定设计防火堤和隔堤。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

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3.3.5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

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树木、草坪等。

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

3.3.6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法规标准和总部、公司的规定。

3.3.7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3.3.8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

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且应符合职业卫生规定。

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3.3.9罐区应按规定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易燃易爆罐区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3.3.10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等化学品的装卸设施、灌装站和仓库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规定。

3.4设备管理

3.4.1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3.4.2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

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3.4.3压力储罐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安全附件的检测、监察应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测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法规制度。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管理部门应给相关单位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3.4.4储罐和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储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

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

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

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

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

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

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每个储罐的气相联通管道均应设置管道阻火器,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

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球罐应至少设两个安全阀和一个紧急放空线(或称作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10)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储罐执行《中国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

(11)储存沸点在0℃~-165℃碳氢化合物或氨,且设计压力不大于50kpa的钢制立式圆筒形地上单容罐、双容罐和全容罐的设计、建造和管理同时执行《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

(12)罐区涉及硫化氢、氯气、液氨、苯、高毒物、剧毒物等物质的安全管理,还需执行《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氯气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液氨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苯防护管理规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72号)、《南京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4.5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3.4.6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

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

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

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

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3.4.7锅炉、承压罐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3.5电气管理

3.5.1电气设置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

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

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法规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总部、公司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5.2电气运行管理

(1)罐区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2人;

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巡视。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

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分析。

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1人监护,另1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3.5.3电气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

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

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3.5.4防雷、防静电

(1)罐区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罐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8)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9)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0)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1)储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12)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采样口、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13)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工艺管道在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处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4)浮顶、内浮顶的所有金属部件之间均应互相电气连接,浮顶上带开口附件的活动盖板应与浮顶电气连接。

3.6消防管理

3.6.1罐区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3.6.2按规定设置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按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3.6.3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道路、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道路、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罐区应安装有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

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3.6.4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3.6.5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至少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

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按规定进行检查。

(8)按规定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度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

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3.6.6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

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3.6.7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3.7系统保护

3.7.1氮封

(1)储存沸点低于45℃或37.8℃的饱和蒸汽压大于88kPa的甲B类液体,当采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设置氮封。

(2)用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汽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时,应设置氮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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