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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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或汇水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
区域水资源调度是指对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调水区和受水区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调节、控制和分配活动。
第四条(调度原则)
水资源调度应遵循节水优先、生态安全,因河施策、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
水资源调度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调度,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调水区和受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水资源调度应服从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统一调度,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运行调度应服从水资源的统一调度。
实行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天然水体的基本生态用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航运和人工生态环境用水。
流域水资源调度应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相关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应优先保障调水区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水区和受水区的用水需要。
第五条(调度依据)
开展水资源调度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等;
(三)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四)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
(五)各类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运行计划及相应运行调度规程等;
(六)有调度管理权限的主体下达的实时调度指令;
(七)发生干旱灾害、水污染、水生态破坏、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启动的调度预案;
(八)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调度方式)
水资源调度实行计划调度与实时调度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对计划调度的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月调度计划进行补充、优化和完善。
第七条(调度控制目标)
水资源调度以流域取用水总量和管控断面流量(水位或水量)为调度控制目标。
对于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缺少控制性工程的江河流域,可以以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为重点实施水资源调度管理。
第八条(调度管理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水资源调度,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跨市(州)水资源统一调度。
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水资源调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管理权限内组织实施受水区水资源统一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时,应当加强与供水、电力调度、航运调度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应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协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由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调度协商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研究协商水资源调度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调度责任制)
水资源调度实行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等流域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落实管理权限内有关水资源调度的责任,明确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业务培训及科技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事水资源调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水资源调度管理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表彰和奖励)
对在水资源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调度方案与计划
第十三条(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的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开展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江河流域编制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内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长江(金沙江)、雅砻江、安宁河、黄河以及其它纳入省本级水资源调度管理的重要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的编制。
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需要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
第十四条(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的内容)
编制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根据批复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有关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按照定断面、定流量、定保证率、定预警等级、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监管期和应急调水通道等要求,明确不同来水条件下的调度权限、调度目标、参与调度的水工程、调度方式、调度期以及管控断面及其控制指标、调度监测及预警机制等内容。
第十五条(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的审查、备案和调整)
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印发实施,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主要内容的,应按原程序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汛末水工程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十七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编制支撑材料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水工程主管部门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编制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分别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上年度用水总结、年度预测来水量、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八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内容)
编制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明确上一年度调度执行情况、本年度来水预测成果、有关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指标(用水时段和用水量)、主要管控断面的下泄流量(水位或水量)控制指标、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控制指标以及纳入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调度运用控制指标等内容。
第十九条(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审查和调整)
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提交流域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协商后印发实施。
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过程中,若部分区域发生超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取水、新增用水指标或者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节水符合性分析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和调整。
第二十条(月调度计划与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工程蓄水及用水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并下达月调度计划或者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对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滚动修正。
第二十一条(重要控制性工程年度调度运行计划)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批复的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年度取水计划、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等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水资源调度运行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年度供水计划)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受水区的年度用水计划、年度预测来水量、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三章调度实施
第二十三条(调度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在调度权限内负责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的实施。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应当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经核定的年度水资源调度运行计划执行工程运行调度,水力发电和航运等工程应当按照水资源调度要求做好相应的发电计划、航运计划等安排。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定的受水区年度供水计划执行供水调度,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各受水区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时的水资源调度)
当发生干旱灾害、水污染、水生态破坏、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危及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在调度管理权限内通过统一调度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量,增加监测断面,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可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压减相应河道外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限制入河排污口排污、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停止发电和航运等处置措施。
开展突发事件时的水资源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
突发事件造成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水库汛前消落及汛末蓄水调度)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来水预测,充分考虑上下游梯级水库的蓄水需求、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鱼类产卵等生态需水要求,做好水库汛前消落蓄水方案,纳入年度水资源调度运行计划。
在汛末,为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流域水雨情中长期预报,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汛末蓄水计划,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调度监控体系及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管控断面监测和调度会商决策等工作,监督落实用水总量和管控断面流量(水位或水量)指标要求。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调度监控体系,并将相关水文监测数据接入省级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取退水、雨情、水情、工情、水工程调蓄及管控断面下泄流量监测等信息在流域内共享。
第二十七条(水文监测和预报、汇交)
水文机构应当对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对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重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拟定的管控断面和重要取退水口的取退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监测和预报。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管理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度监测预警响应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分析预警原因,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消除预警。
因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影响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或因不可抗力需减少或停止下泄时,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申报采取备用措施保障下泄流量达标,经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调度实施情况报告)
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流域、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调度期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水工程调度实施情况。
纳入用水统计调查对象的河道外重要取水户,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年度取水量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主体)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级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的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水位或水量)达标情况、水工程调度运行情况、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供水情况、重要取水户取退水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依规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退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解。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调度考核和评估)
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等工作考核。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考核需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内重要控制性工程水资源调度、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的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情形)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预测来水量和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影响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编制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未规定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措施以及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
(五)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突发事件水资源调度相关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水资源调度监控体系,并接入省级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的;
(八)未按规定开展水文监测、预报和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
(九)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的;
(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二)虚假填报或者篡改用水统计调查数据、管控断面流量(水位或水量)数据及各类水工程调度实施情况数据的;
(十三)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责任单位的追究方式)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
通报包括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
第三十六条(对责任人的追究方式)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
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级降职等。
对供水、电力调度、航运调度以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的调度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对不执行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月调度计划和特定时段实时调度指令导致管控断面的流量(水位或水量)不满足控制指标、对水资源统一调度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情节扣减该地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用水量指标。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应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接受包括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在内的社会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举报和检举揭发。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的衔接)
在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黄河流域所涉及的地区)等有关规定执行。
包括《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在内的四川省内地方性法规对水资源调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相关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常规水资源如地表水、地下水等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船闸、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是指从某一流域丰水区向本流域其它区域或其他流域缺水区输水而修建的工程,主要包括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玉溪河水利工程、武都引水工程等“五横六纵”引水补水生态水网工程和其他调水工程。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态用水是指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天然湖泊、湿地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天然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所需用水。
本办法所称特定时段是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期间需调整调度计划的时段。
本办法所称重要控制性工程是指流域或区域内对水量调配起关键性作用且具备一定水量调蓄功能的工程,主要包括岷江流域毛儿盖水库、紫坪铺水库、黑龙滩水库、小井沟水库等;
涪江流域武都水库、鲁班水库等;
嘉陵江流域宝珠寺水库、亭子口水库、升钟水库等;
渠江流域江口水库等;
青衣江流域跷碛水库、瓦屋山水库等;
大渡河流域双江口水库、猴子岩水库、长河坝水库、瀑布沟水库等;
安宁河流域大桥水库;
雅砻江流域两河口水库、锦屏一级水库和二滩水库等。
本办法所称重要取水户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对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取水户。
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水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管理权限内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试行时间及试行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2年。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试行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议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