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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术道德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五条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学术规范

第7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8条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部门和医院相关的规定,规范学术活动。

第9条依法保护医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10条执行医院的任务或院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医院,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医院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节项目研究规范

第十一条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

第十三条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

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定该项目能再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院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第三节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细注释。

(1)引用文献为图书馆,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

为期刊者,须注明作者、篇名、刊物、卷次、时间、起止页码。

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六条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

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5)第十七条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

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4节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第18条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九条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条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第二十一条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二条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二十三条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四条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五条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医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5节学术成果规范

第二十六条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二十七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八条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二十九条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

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三十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挪用他人成果、以次充主或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

第三十二条应经而未经医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

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草率地大规模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医院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

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医院利益。

    

第六节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五条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

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一般违规者,如未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科室和科教科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

屡教不改者,由医院提出通报批评。

  

(二)对公众反映强烈,或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医院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的,要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医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

  (三)对无故不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教科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不申请项目延期,或不汇报、不解释其中原因,故意逃避项目托付方检查的,引起项目托付方强烈不满的,医院责成项目负责人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由此影响医院声誉和校内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实习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

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医院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事务由科教科负责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教科应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医院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如果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建议。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教科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医院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科教科3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医院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

医院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第四十四条医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医院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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