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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建筑中的安全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中的安全控制

一、安全监理依据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规范、规程、标准依据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TJ08-2002-2006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JGJ147-200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其他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中的安全要求的条文

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

●义务一是:

“公民或法人在政治、经济、法律、道义上应尽的责任(限权利相对)”;二是“没有报酬的劳动”;我们所指的义务是前者。

●责任是:

“分内应尽的职责”和“应当承担的过失”

●“分内应当作为”的事去做了,“分内不应当作为”的事不去做,标志监理尽了义务,那么,责任也就不存在;如果“分内应当作为”不去作为,“分内不应当作为”你去作为,因此发生不良后果,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那么,哪些活动是监理“分内应当作为”和“分内不应当作为”呢?

这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理委托合同中找答案。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建筑法》第32条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建筑法》第35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刑法第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规定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应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监理个人应对由此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了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及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

•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五、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一、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如下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如下规模的脚手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须组织专家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五、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与监督点

(一)对施工平面图的审查

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

需满足:

⏹符合地质及环境对安全的要求;

⏹符合施工方案对安全的要求;

⏹满足材料、运输对场地的要求;

⏹满足机械设备的安全布置要求;

⏹满足现场用电安全的要求;

⏹符合消防、场地文明的要求。

(二)对施工单位安全体系运作的检查与监督

1、核查施工现场安全人员的安全证及人员配备;

2、安全检查人员到位情况;

3、安全交底情况;

4、安全制度的制定和公示;

5、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

(三)对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施工现场围挡的要求:

●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平面图布置围挡;

●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并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用材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材板等硬质材料;

●围挡一般应高于1.8m;

●禁止在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料;

●雨后、大风后以及春融季节应当检查围挡胁稳定性。

2、大门及人员出入管理的要求

●有固定的出人口,出人口处应设置大门;

●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

●出入口处应当设置专职保卫人员,制定门卫管理制度及交接班记录制度;

●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当佩戴工作卡。

(四)对现场道路及场地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道路应畅通,满足运输和消防要求;

●平整坚实,且有排水措施,硬化;

●中间起拱,两侧设排水设施,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m,载重汽车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道路的布置要与现场的材料、构件、仓库等堆场、吊车位置相协调、配合。

(五)对临时设施的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临时设施的搭设和使用的监督点:

●需按批准的施工平面图确定的位置、构造搭设,如原设计有出入,施工单位需进行修改、并报监理审查;

●巡视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文明使用宿舍、食堂、厕所、搅拌站、仓库等;

●办公生活临时设施;

●与作业区相隔离,保持安全距离;

●周边环境具有安全性。

(六)督促施工单位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1、卫生保健

●设置保健卫生室,配备保健药箱、急救器材、兼职或专职急救人员;

●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患有法定的传染病或病源携带者进行隔离。

2、保洁卫生

(七)督促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设立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八)对塔式起重机设置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塔式延重机设置的安全监督点:

●塔轨中心距建筑外墙的距离、拟建的建筑物临近街道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回转半径与临近的高压线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多台起重设备时,应能保证交叉作业的安全;

●轨道基础必须坚实可靠;

●应考虑安装与拆除所需要的场地;应留出起重机进出场道路。

(九)对材料堆放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需按批准的施工平面图确定的位置布置;

●大型工具:

位置整齐;

●钢筋:

堆放整齐方木垫起;

●砖:

应丁码成方垛;

●石子分类堆放成方;

●模板:

按规格分类堆放;大模板存放防倾倒措施;

●混凝土构件:

地坚实、平整,垫木位置正确,垛位不准超高;墙板防止倒塌措施。

六、对扣件式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一)搭设:

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

重点监督:

(1)钢管、扣件质量;钢管上严禁打孔;

1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2)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其杆距和布置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7)高度在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8)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9)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10)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1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1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二)使用:

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连墙件。

5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分阶段、定期对其进行质量检查,特别要注意连墙件是否漏设或被拆除而未补设?

脚手架是否超载?

立杆是否悬空?

基础沉降情况如何等等。

(三)拆除:

1现场设警戒区域,张挂警戒标志。

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

地面监护人员履行职责。

高层建筑脚手架拆除,应配备通讯装置。

2吊运机械包括索具是否安全可靠。

3遇强风、雨、雪等特殊气候,不应进行脚手架的拆除。

夜间拆除作,应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执行。

5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6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

7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即安全网→竖挡笆→垫铺笆→防护栏杆→搁栅→斜拉→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

8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杆、斜拉杆、隔排措施、登高措施随脚手架步层同步拆除。

9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10所有杆件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输送地面,或两杆同时拆下输送地面。

11所有垫铺笆拆除,应自外向里竖立、搬运,防止自里向外翻起后,笆面垃圾物件直接从高处坠落伤人。

12脚手架内必须使用电焊气割工艺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特殊工种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

增派专职人员,配备料斗(桶),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

严禁无证动用焊割工具。

13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行修复或继续完成至一个程序、一个部位的结束,方可撤离岗位。

14输送至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按类堆放整理。

七、模板及模板支架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一)模板支架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

2、支架立杆应竖直偏差;

3、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4、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

5、满堂模板支架的纵向剪刀撑;

6、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7、连墙件、剪刀撑的构造应参照剪刀撑设置规定。

(二)对模板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竖向模板支架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

2、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于立柱底铺设垫板;

3、设置纵横向水平支撑,必要时设剪刀撑,防倾覆;

4、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可为全跨长度的1/1000—3000;

5、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

6、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

7、不能将模板与井字架、脚手架或操作平台连成一体;

8、模板安装作业高度超过2.O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或平台;

9、垂直吊运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竖向吊运应不少于两个吊点,水平吊运应不少于四个吊点;

10、五级风以上应停止一切吊运作业;

11、所有垂直支架柱应保证其垂直。

其垂直允许偏差,当层高不大于5m时为6mm,当层高大于5m时为8mm;

12、已安装好的模板上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13、已承受荷载的支架和附件,不得随意拆除或移动。

(三)对粱式或桁式支架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采用伸缩式桁架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上下弦连接销钉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但不得少于两个u形卡或钢销钉销紧,卡距或销距不得小400mm。

2安装的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间距设置应与模板设计图一致。

3支承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否则,应另设立柱支撑。

4若桁架采用多榀成组排放,在下弦折角处必须加设用木条锯口卡住的水平撑。

(四)对单立柱支撑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工具式钢管单立柱支撑的间距应符合设计的规定,立柱不得接长使用;

2、所有夹具、螺栓、销子和其他配件都应处在闭合或拧紧的状态;

3、木立柱宜选用整料接头不宜超过两个,采用对接夹板接头方式;

4、满堂架应沿纵、横向布设水平拉杆,其间距按设计规定;在立杆上、下两端20c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架体外侧每隔6m设置一道剪刀撑;当楼层高超过l0m时,尚应设置水平方向剪刀撑;

5、单立柱支撑的所有底座或支撑顶端都应与底座和顶部模板紧密接触。

(五)对门式钢管脚手架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门架的跨距和间距、设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

2、门架支撑当垂直布置时应设置交叉支撑;当平行布置时应设置交叉支撑,交叉支撑应与立杆上的锁销锁牢,上下门架的组装连接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

3、门架支撑宽度为4个及以上间距或5个间距及以上时,应在周边底层、顶层、中间每5列、5排于每榀门架立杆根部设通长水平加固杆,并应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

4、门架支撑高度超过lOm时,应在外侧周边和内部每隔15m间距设置剪刀撑。

5、顶部操作层应采用挂扣式脚手板。

(六)对悬挑结构立柱支撑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悬挑结构立柱支撑安装的安全监理要点:

1、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上下立柱应保持在同一条垂直线上。

2、多层悬挑结构模板的立柱应连续支撑,并不得少于三层。

(七)对基础地下室工程模板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检查土壁的稳定情况,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2、距基槽(坑)上口边缘1m内不得堆放模板,运下的模板严禁立放于基槽(坑)土壁上。

3、斜支撑与侧模的夹角不应小于450,高大长脖基础若采用分层支模时,其下层模板应经就位校正并支撑稳固后,再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

4、柱模校正后,应采用斜撑或水平撑进行四周支撑,以确保整体稳定。

5、当柱模高度超过4m时,应群体或成列同时支模,并应将支撑连成一体,形成整体框架体系。

6、边、角柱模板的支撑,在模板里面还应于外边对应的点设置既能承拉又能承压的斜撑。

(八)对墙模板安装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散拼定型模板,应自下而上进行;预拼装的大块墙模板严禁同时起吊两块模板,并应边就位、边校正、边连接固定后方可摘钩。

2、安装电梯井内墙模前,必须于板底下200mm处满铺一层脚手板。

3、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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