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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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25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odeforthedesignofcombustiblegasandtoxicgasdetectionandalarmforpetrochemicalindustry

 

2009-03发布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

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主编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

邮编:

471003

参编单位:

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

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

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

目  次

1 总 则……………………………………………………………………………5

2术语………………………………………………………………………5

3 一般规定…………………………………………………………………7

4 检(探)测点的确定…………………………………………………………8

4.1一般原则…………………………………………………………8

4.2工艺装置………………………………………………………9

4.3储运设施…………………………………………………………9

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10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11

5.1系统的技术性能………………………………………………11

5.2 检(探)测器的选用……………………………………………11

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12

6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14

6.1 检(探)测器的安装…………………………………………………14

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14

附录A 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15

附录B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20

附录C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21

本规范用词说明…………………………………………………………………22

 

1总则

1.0.1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或生产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SH3063-1999】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SH3063-1999】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SH3063-1999】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

  指甲类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

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

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

2.0.2有毒气体toxicgas

  指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

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调整并公布”。

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中确定的31种气体和蒸气(不包括粉尘类、烟类和焦炉逸散物)。

如:

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苯、苯胺、丙烯腈、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氧化氮、硫化氢、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甲苯-2,4-二异氰酸酯、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汞、甲肼、甲醛、肼、磷化氢、硫酸二甲酯、氯甲基甲醚、偏二甲基肼、砷化氢、羰基镍、硝基苯,等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

指接收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

通常,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2.0.12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0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SH3063-1999】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1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允许接触浓度。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14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允许接触水平。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15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

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定义引自《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SH3063-1999】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

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

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条要求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的规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3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

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

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

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

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

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

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

3.0.3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SH3063-1999】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为保证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检(探)测器应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SH3063-1999】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报警信号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有利于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

3.0.5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应在装置区域内布置现场报警器。

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和/或旋光报警灯。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当现场仅只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警报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合体设置。

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布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声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3.0.6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3.0.7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SH3063-1999】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目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必须经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只有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几种产品。

对于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检测的有毒气体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器都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

3.0.8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

【SH3063-199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移动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可以在现场短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如:

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

3.0.10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受生产现场场地条件和气象条件所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设置常常难以反映出释放源的准确地点和方位,为保障人身安全,对于在现场巡检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仪可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故作本规定。

3.0.11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3.0.12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见附录A;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见附录B。

 

4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SH3063-1999】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作本规定。

实际生产过程中,常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多为点式气体探测器,故本规定中,有关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点的要求也是针对点式气体探测器的。

对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气体检(探)测器,如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等,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

4.1.2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

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

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2工艺装置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GB50493-2009条文说明】

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

敞开式厂房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内。

根据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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