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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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

安防工程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

1.0.1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

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1.0.4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1.0.5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6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安全防范产品security&protectionproducts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

2.0.2安全防范系统(SPS)security&protectionsystem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ESPS)engineeringofsecurity&protectionsystem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

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

2.0.4入侵报警系统(IAS)intruderalarmsystem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videosurveillance&controlsystem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6出入口控制系统(ACS)accesscontrolsystem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7电子巡查系统guardtoursystem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2.0.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parkinglotsmanagementsystem对进、出停车库(场)的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9防爆安全检查系统securityinspectionsystemforanti-explosion检查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的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

“瓶颈”。

第三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3.1.2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3.1.3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3.1.4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1.5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有关规定。

3.2现场勘察

3.2.1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3.2.2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的防护级别。

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

建筑平面图、使用(功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2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

1)地理与人文环境。

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

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

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电磁环境。

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草拟布防方案,拟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的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周界区勘察——周界形状、周界长度;——周界内外地形地物状况等;——提出周界警戒线的设置和基本防护形式的建议。

2)周界内勘察——勘察防区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等;——勘察防区内所有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现场勘察——勘察并拟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要时应作现场模拟试验。

探测器:

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摄像机:

安装位置、监视现场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出入口执行机构:

安装位置、设备形式。

——勘察并拟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拟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布置方案。

监控中心面积;终端设备布置与安装位置;线缆进线、接线方式;电源;接地;人机环境。

3.2.3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

现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相关勘察内容所作的勘察纪录。

2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建议。

3现场勘察报告经参与勘察的各方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3.3设计要素

3.3.1安全防范系统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

2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按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可有多种构建模式。

按照系统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统分为集成式、组合式、分散式三种类型。

3各相关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四大单元。

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4现阶段较常用的子系统主要包括: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为代表的特殊子系统等。

3.3.2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

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

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数据库。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

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

应能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

可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

3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

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其它子系统的联动。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要的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3.3.3安全防范系统的各主要子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入侵报警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

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

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出入口控制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人员安全疏散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

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种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技术要求。

4电子巡查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其它子系统: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等。

这些子系统(设备)均应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3.4功能设计

3.4.1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2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

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

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3)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

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预案。

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6)报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

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3.4.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

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

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3.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

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4.4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系统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

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宜有防尾随措施。

3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

4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

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3.4.5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2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

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3.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停车场整体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位车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宜在停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宜在停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

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联动;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独立运行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3.4.7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内外(如民用机场、车站、码头)或特殊场所(如大型集会入口处、核电站、重要物资存储地、监狱等)临时或永久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的设计,应能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违禁物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

系统的探测率、误报率和人员物品的通过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应不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2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如用于核设施)的设计、所用设备、材料,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产生辐射泄漏或影响环境安全。

3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如监狱设施的周界高压电网)的设计,应遵从“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5安全性设计

3.5.1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的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3.5.2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的相关要求。

3.5.3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供电应安全、可靠。

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安全。

3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

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3.5.4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2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

3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4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防系统宜考虑遭受意外电磁攻击的防护措施。

3.6电磁兼容性设计

3.6.1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

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在设计文件中确定。

线缆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6.2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2信号电缆的屏蔽性能、敷设方式、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当电梯箱内安装摄像机时,应有防止电梯电力电缆对视频信号电缆产生干扰的措施。

3.6.3防电磁骚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所用设备外壳开口应尽可能小,开口数量应尽可能少。

2系统中的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无线发射设备对外的杂散电磁辐射功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3.7可靠性设计

3.7.1安全防范系统可靠性指标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系统规模的大小和用户对系统可靠性的总要求,应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指标进行分配,即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要求转换为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子系统)的可靠性要求。

2系统所有子系统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分配指标。

3系统所使用的所有设备、器材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分配指标。

3.7.2采用降额设计时,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要求和关键环境因素或物理因素(应力、温度、功率等)的影响,使元器件、部件、设备在低于额定值的状态下工作,以加大安全余量,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3.7.3采用简化设计时,应在完成规定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尽可能简化的系统结构,尽可能少的部件、设备,尽可能短的路由,来完成系统的功能,以获得系统的最佳可靠性。

3.7.4采用冗余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备冗余(冷热备份)设计。

系统应采用储备冗余设计,特别是系统的关键组件或关键设备,必须设置热(冷)备份,以保证在系统局部受损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或快速维修。

2主动冗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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