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比武简答论述试题179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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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比武简答论述试题179剖析

环境监察大比武简答、论述试题-179题

1、限期治理的前提条件:

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⑵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

⑶严重污染单位。

2、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⑴具有法律强制性;

⑵具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⑶有具体的治理任务和指标要求;

⑷有明确的治理对象;

3、限期治理项目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那两个要素:

一是逾期;二是治理工程未完工,或虽然治理工程已经完成单环境目标没有达到。

4、《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⑵《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5、环境监察报告有几种形式,请分别描述不同形式报告内容

⑴定期环境监察报告:

份月报、季报、年报。

其主要内容是前一个阶段的全面工作汇报。

要求有情况,有做法;有成绩,有缺点;有分析,有数据;有经验,有教训;有建议,有打算。

⑵不定期环境监察报告。

如环境污染事故的速报、确保和处理结果报告。

⑶专题报告。

如现场环境监察报告;限期治理环境监察报告;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监察报告;排污许可证环境监察报告;生态环境监察报告等。

6、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违反“三同时”制度应如何处罚

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超过3各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个别建设单位既未报批环评文件,也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该如何处罚。

个别建设单位既未报批环评文件,也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既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也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高度责令补办环评手续。

9、污水处理设施应如何监察

应严格检查通过治理设施出口的水质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运行管理状况、运行记录情况、处理效果等。

10、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如何查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

11、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如何查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

12、对采取私设暗管的规避监管方式排污企业如何查处?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罚。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3、对向大气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如何查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

14、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和有毒物质气体的企业如何查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处罚”。

15、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有害尾气的如何查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⑴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毒有害气体的;

⑵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货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⑷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6、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是否申报登记?

登记申报固体废物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产生固体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7、《固废法》对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是如何要求的?

《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18、《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9、《固废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情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0、对危险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如何监察?

⑴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⑵污染防治措施,严防措施二次污染;

⑶贮存、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境标准

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1、对转移危险废物如何监察?

⑴检查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单位,是否经过批准并领取转移联单;

⑵检查交换和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⑶检查危险废物运输、接受者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是否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相符;

⑷检查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⑸检查生产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利用、处置或贮存的场地、厂房和设备,落实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22、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如何环境监察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分布在商业区和生活区的浴池、酒楼、饭店、美容美发厅、音像门市部、各种修理店、饮食烧烤店等,一半也称“三产”。

对这些企业环境监察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⑴检查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

⑵达到一定规模的“三产”新改扩项目,检查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⑶饮食业是否安装了收集油烟、异味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是否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业;

⑷燃煤锅炉是否使用清洁燃料,燃煤的炉灶是否安装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是否采取防治措施;

⑸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的产生噪声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等项目是否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是否夜间经营,是否达到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23、请论述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程序?

对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常用方法可以概括为五个字,即查、看、测、听、问。

所谓查是指查阅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数据,了解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运行,运行是否正常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等。

所谓看是沿处理工艺路线进行实地查看,通过表观现象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如运转状况如何,是否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是否有空转现象,是否按照规定投药,处理量是否与应处理量一致处理效果如何等;

所谓测是指进行必要的监测,可用配备的仪器进行监测,必要时可通知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采样化验;

所谓听是指约见排污单位相关人员,听他们介绍近期的情况;

所谓问是指根据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如:

以往检查问题、群众举报等),针对一些关键问题如设备隐患、存在问题等提出询问,必要时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24、对污染防治实施运行状况如何检查?

⑴检查污染防治实施运行状况

①监控仪表、装备情况。

从监控仪表和装备情况可以反映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题生产设施同时运行,是否正常运转;设施是否保持完好状态。

⑵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效果,经现场取样监测,反映设施在正常运转条件下,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即要看排放污染物浓度是否达标,还要看排放污染物总量是否达标。

防止不法企业污水排放浓度不达标情况下加水稀释问题

⑶检查运行记录可以反映设施有无擅自停运或闲置的现象,设施正常运转率和实施运行率。

包括正常运行记录、维护检修记录、事故记录、监测记录、污染物去除率或进口浓度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25、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变动应如何监察

在生产设施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下,任何擅自改建、拆除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停运、拆除或闲置、改造、更新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7日内仍未上报的的应视为拒报。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应予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设施确需暂停运行的,应在10内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污染防治设施因事故或其他突发性原因暂停运转,无法提前申报的,排污单位除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污染损失外,还应自停运之时起,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同时补办申报手续。

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应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以减少污染危害和损失。

26请论述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类型

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专项法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类型可分为8种。

⑴限期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污染物没有达到要求的;

⑵设施处理量低于应处理量的;

⑶拒报或谎报处理实施情况的;

⑷处理产生二次污染物未妥善处置的;

⑸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⑺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在24小时内未报当地环保部门的;

⑻不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27、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⑴未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认定:

此类违法行为为主要指排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的责任的行为。

⑵擅自拆除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的处理设施在拆除前位征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已自行拆除,可视为擅自拆除行为。

⑶闲置处理设施的认定:

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设施未与相应生产污染的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已有的处理设施搁置不用;虽然处理设施在运行,但已失去作用,也相当于闲置。

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停运,逾期无故仍未启动,视为擅自闲置。

⑷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认定:

拒绝环保部门进入现场;排污单位不积极配合,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认定: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后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⑹“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认定:

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方式,将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从污染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发挥正常处理作用;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⑺“故意”的认定。

排污者明知直接的行为可能导致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28、对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如何监察?

(老污染源)

由于污水处理是一个系列过程,不好单项检查,所以在环境监察一般采用“黑箱子”法,即先不检查过程,只检查结果。

主要检查是否满足了污水处理后的环境要求。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废水处理装置的运转费,往往在运转中采用一些作弊手段对付执法部门的检查。

如通过铺设暗管或利用设计时为了检修所设置的超越管进行偷排;利用所谓的工艺水进行稀释以对付执法部门的取样检查;污水处理设施平时不运行,执法部门来检查前才运行等。

执法部门在进行检查时往往可通过触摸电动设备以判断企业是否长期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中含有微生物处理单元的企业,可通过对微生物表观形状的观察来判断其是否正常运转了污水处理设施。

29、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如何监察(老污染源)

⑴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

首先要看是否能将废气有效收集起来。

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可以从两个方面检查:

一是检查收尘系统的设计、建造是否合理,如集气罩大小、形状、安装位置、吸风量的是否合理;二是在污染源的各散排放口检测,看看有无超标现象。

⑵除尘器规格、型号、运行情况检查:

除尘器的规格、型号因风量的变化对除尘效率有影响,所选的规格应与需要处理的风量相适应,除尘器要定期清灰、防止堵塞,要保持除尘器系统的密封性。

⑶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处理检查:

随着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的不同,处理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也不尽相同,应进一步处理后外排或回用,以防止二次污染。

⑷处理后气体排放情况检查:

处理后的烟气黑度、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0、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环境监察?

(工业项目,矿山项目做参考)

⑴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改变,如果改变,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变更,现场检查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⑵查该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是否审批,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是否完成,必要时可以要求审查其施工图,看环境保护设施的图纸是否完成;

⑶建设项目开工后,要检查它的施工红线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有无移动;

⑷查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批复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内容、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材料有无重大变化;

⑸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环保设施的资金安排施工计划、设备订货是否到位;

⑹建设项目的实际内容与建设单位所报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有无虚报、瞒报、漏报项或私盖项目内容;

⑺检查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能否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或同时投产,这一点是实现“三同时”的关键;

⑻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状况(扬尘、污水、噪声、震动、垃圾排放等)。

⑼应当有工程监理的,工程环境监理是否实施;

(10)在施工现场检查时,要注意监测程序,并及时取证和记录。

尚未开工的要有《现场调查笔录》;已开工的要有《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发现问题后要有《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将完工的要发给《环保验收告知单》;较复杂的项目要求提供《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台套数、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处理能力、产地、安装时间等有关数据备查,每一个阶段,要及时将文件整理归档。

31、对限期治理项目如何进行环境监察?

限期治理项目一经确定,环境监察机构就要立即对其进行监察。

其要点如下

(1)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做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列出形象进度。

环境监察机构依据该方案进行实施督查,督促其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2)限期治理期间要求排污单位按时(按月或措施)报送治理情况报告;

(3)限期治理期间要求排污单位不得超标或超出总量排放污染物,否则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限产、限排,直至停产整治;

(4)污染处理实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发现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排放污染物的要收取排污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6)每次现场监察要及时做好记录,整理存档;

(7)限期治理解除后腰将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32、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如何进行环境监察?

(1)检查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2)检查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凡是没有综合利用实施和污水治理实施的一律不得开工和投产;

(3)对新建污水治理实施和畜禽粪便贮存利用场地进行检查验收;

(4)定期检查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

(5)对排放污染物超标和超过总量指标,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6)违反其他环境保护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责令改正或处理。

33、对旅游资源项目如何进行环境监察?

(1)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资源的楼、堂、馆、所;

(2)严格限制索道、滑道、娱乐城的项目建设;

(3)科学核定景区旅游容量,做到“区内旅游、区外住宿”;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开发;

(5)环境监察中要检查旅游开发是否严格按环评审批意见执行,对不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办事的,要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处罚;

(6)对旅游区内的污水、烟尘、生活垃圾,要与工业企业一样地严格要求,必须达标排放和妥善处置。

35、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如何进行环境监察?

(1)在施工建设阶段

①检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②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③施工现场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

(2)试生产(运行)阶段

①检查企业是否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运行)申请,是否得到环保部门同意;

②项目生产工艺和各项环保措施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逐一落实;

③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各种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排放总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④尾矿库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污染防治措施;

⑤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3各月,督促企业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⑥是否及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

⑦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置、设施和场所;

⑧编写试生产阶段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的环境监察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3)正式生产阶段

①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②是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及缴纳排污费;

③水、气、固废处置情况;

④污染物排放是否控制在总量范围内;

⑤生态恢复工作是否按照计划和要求实施。

36、环境保护部要求,对恶意违法进行严格处罚,请问恶意违法如何认定的?

恶意违法主要包括:

(1)私设暗管偷拍的;

(2)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

(3)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

(4)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

(5)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

(6)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位的;

(7)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8)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37、应急响应中各级环保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1)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接报、报告、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通报受影响的毗邻大气环保部门的工作;

(3)环境监察人员需要现场核实下列情况:

污染源排放泄露及处置情况;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和潜在的排放泄露隐患情况;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人员疏散或准备疏散转移情况;开展和拟开展的应急监测情况;环境已受到污染范围或存在污染隐患情况;是否对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是否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或潜在的危害;是否存在跨省污染或污染隐患;信息通报与发布及准备通报与发布事件信息情况

(4)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专家意见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先救援、应急终止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

38、环境应急处置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1)抢救与救援

①到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后,首先的任务是抢救与救援,所以我们环境保护系统的应急抢救人员要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装备。

②现场群众的防护主要是疏散。

(2)污染控制和消除

①污染源排查;

②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③减轻和消除污染源;

(3)应急指导

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成立专家组,指导应急处置。

39、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察部门应注意那些内容?

(1)要24小时专人值守,随时接受情况报告和将初步核实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能漏报、漏接;

(2)要确认报告已被接受,报告后要检查确认,避免延误险情;

(3)要关注细节,事件处置措施要确认;

(4)特别注意环境敏感地区,如饮用水源地、居民聚集区等:

(5)要慎用一些敏感词句。

不要有意渲染,以避免造成误会;

(6)要关注社会舆论。

事件发生后,要密切关注舆论导向,避免引发更大的灾祸。

40、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有那些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运输、装卸、贮存过程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必须采取净化处理或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以无组织方式排放这些污染物质的如果使周边居民受到污染,法律规定应采取防治措施,有些是采用密闭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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