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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综治平安建设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综治平安建设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一)综治平安建设综合知识

1、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和根本任务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4、今年3月,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发表20周年。

5、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决定》中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是:

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6、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时间是1991年3月21日。

7、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8、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9、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强调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即“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预防违法犯罪。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三部分内容。

1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14、根据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归纳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主要有政治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和教育手段。

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综治五部委”指综治委、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7、2010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18、平安建设“三率”指平安建设晓晓率、党政重视率和社会治安满意率。

19、平安建设“三率”达标要求是平安建设晓晓率达73%、党政重视率达83%、社会治安满意率达92%。

20、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是:

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

2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行使权限是:

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

2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23、乡镇(街道)综治办作为协助党委和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是常设的办事机构。

24、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25、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

26、平安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和发展,是新时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载体。

27、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28、2009年11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29、2009年9月,市综治委制定下发了《龙岩市压发案保稳定促发展责任捆绑考核办法(试行)》。

30、实施“平安农村留守人员保护工程”,使全市农村留守人员基本实现有生活保障、有监护人员、有心理疏导、有社会关爱、有结对帮扶、有平安守护的“六有”目标。

31、市综治委要求全市乡镇(街道)统一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按照500:

1标准配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暂住人口协管员。

32、加强综治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综治办应按一类乡镇不少于2人,二、三类乡镇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33、加强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

34、2009年,市综治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县级按实有人口年人均1.0元标准安排综治工作与平安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5、我市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目标是:

综治工作“大格局”更加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完善,基层综治“大平台”运作高效,综治工作“大机制”更加规范,群防群治“大联防”防范到位。

36、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完善要求社会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调解网络覆盖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有机衔接。

37、综治工作“大机制”要求建立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的“五联”机制。

38、2009年9月,市综治委制定出台了《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十项工作制度》,这十项制度是:

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联系点制度,联络员制度,述职报告和实绩档案制度,检查督导制度,警示、通报、查究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征求综治部门意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制度,新闻宣传制度。

39、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政重视、统筹协调原则,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原则,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自愿原则,坚持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原则。

40、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全面实现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的工作目标。

41、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二审终审、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的“路线图”工作要求。

42、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要突出党委政府的主导地位,“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体现党政主导,组织领导强化党政主导,工作保障落实党政主导,检查考评纳入党政主导。

43、《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尚不够一票否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警情高发;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问题较为突出,或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犯罪案件,或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问题较为突出,或酿成区域性治安与稳定突出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况未能有效改进,或年度考评不达标、不合格的。

44、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要把干部本人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45、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

46、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导干部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

47、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格。

48、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应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未作出否决的,应责令否决,也可以直接进行一票否决。

49、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本乡镇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应予一票否决。

50、“平安龙岩”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使综治平安工作过程成为排解民忧、保障民生、赢得民心的过程。

51、被综治“一票否决”的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其评先受奖的资格。

52、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在评选各类荣誉称号、晋职晋级时,应书面征求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意见。

5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

5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55、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

56、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以城市街道、农村乡镇为重点,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全社会反邪教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57、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并向机关、企业、城市、社区延伸,拓展活动范围和内容,创新活动方式和方法,营造全社会反邪教浓厚氛围。

58、组织龙岩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党员、公务员加入“平安龙岩”志愿者队伍,参与单位所在社区和党员公务员住家社区社会面防控和治安巡逻防范,扩大“平安龙岩”建设的群众基础。

59、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0、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人防上,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岩委[2008]50号)要求,加快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

61、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技防上,加快构建全市“视频监管一网控”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推动治安防控工作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控,一点布控、全网响应”,达到对社会治安的动态掌握和对违法犯罪精确打击的目标。

62、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协防上,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贸集中区和边界地区,积极推行厂际联防、店际联防、边际联防,形成指挥高效、信息畅通、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63、健全经济安全运行保障工作体系,在台商相对集中区积极运作维护台商权益合议庭、台商维权服务站等新方式,为促进龙台经济交流合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64、政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任务是:

当好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并经常向党政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坚决防止境外黑社会势力和丑恶现象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

65、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建设覆盖重点地区、部位、人员的情报信息队伍和网络,提高预知预判预防能力。

66、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奋斗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力争达到“六个位居前列、六个明显增强、六个坚决防止”的工作目标。

67、市委、市政府决定2009年至2013年在全市开展新一轮深化“平安龙岩”建设活动。

68、《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于2009年制定实施。

69、龙岩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对应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对象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70、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基本原则有: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创平安的生动局面;坚持科学发展,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工作大局中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综治平安工作遇到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使综治平安工作过程成为排解民忧、保障民生、赢得民心的过程;坚持标本兼治,始终注重源头治理,着力提升综治平安工作的整体水平;坚持重心下移,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根本性任务常抓不懈,确保综治平安工作各项措施在基层有效落实;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破解影响平安建设深入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推动综治平安工作在创新中得到提升发展。

71、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奋斗目标中“六个位居前列”是指:

综合防控体系覆盖率位居全省前列;现行命案侦破率、警务机制建设位居全省前列;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位居全省前列;平安创建覆盖率和巩固率、公众安全感满意率位居全省前列;基层综治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位居全省前列;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位居全省前列。

72、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的奋斗目标中“六个明显增强”是指:

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感威胁的能力明显增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能力明显增强;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明显增强;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明显增强;队伍建设和执法公信力明显增强。

73、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奋斗目标中“六个坚决防止”是指:

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治安安全事故;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突出区域治安稳定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暴力恐怖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严重影响的执法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74、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健全全社会反邪教工作网络和体系“四个严防”的工作任务是指:

严防“人不知、鬼不觉”的聚集事件、极端事件再度发生;严防“法轮功”书写、喷涂反标和大面积散发反宣品案件;严防所谓的“维权律师”借代理“法轮功”案件之机煽动家属制造事端;严防“法轮功”利用各种手段插手国内热点问题和敏感事件。

75、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体系,要坚持科学决策、源头预防,要坚持全面排查、多元化解,要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76、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龙岩”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指出:

大力推进城区和国道、省道、铁道“三道”沿线重点乡镇技防建设,做到城区主要路段、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农村重要集镇视频监控全覆盖。

77、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由综治办制作《一票否决决定书》,载明被处理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否决事由、处理依据等内容。

78、龙岩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单项评先评优的资格。

79、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

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奖惩直接挂钩。

8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台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6、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建设、民政、财政、文化与出版、广电、团委、妇联等十三个部门组成。

8、2011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主要载体是“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9、2011年“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主题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

1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对此加强管理。

11、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在预防犯罪方面与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相比,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同等的职责。

12、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3、1999年6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一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重大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1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17、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许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8、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于2001年组建成立。

19、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龙岩市委。

20、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21、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种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列举了9项,包括: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22、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共青团或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2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2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

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的;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所在学校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6、龙岩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基层的落实。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佰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

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4、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5、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不得超过上年同期数。

7、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和治安责任制度。

8、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9、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1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员配置需按照出租房屋50︰1的比例配齐。

11、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12、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

1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4、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保证签订率需达到100%,发证率需达到100%。

15、流动人口中重点人口的漏管率不高于5%。

16、流动人口登记率需达95%以上,办证率需达95%以上。

17、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期满后15日内申请换证。

18、出租人(单位)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19、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有:

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0、下列暂住人员应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从事建筑、运输、装卸的人员;经商以及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停靠在沿海、内河的船上人员;在暂住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21、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停止租赁的,不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和停租手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22、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

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3、暂住人口管理费主要用在:

支付聘用协管员的工资、补贴和奖励费用;支付配置、维修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的费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印刷费;奖励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4、企事业单位、个人出租房屋需申报,其申报范围有:

本市范围内的产权的楼(平)房;干部职工的商品房;干部职工的自建房;干部职工的沿街店面。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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