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 1火工品领退制度和丢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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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1火工品领退制度和丢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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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领退制度:

1、安全部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要求显示姓名、编号、放炮工龄及一寸免冠照片等内容,炸药库管理员根据领取牌进行雷管发放,领取牌丢失,要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和炸药库,严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2、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首先出示领取牌,库管员依据领取牌编号及雷管票对照发放,放炮员领到雷管后仔细检查雷管数目和编号,发现不符立即纠正。

3、库管员负责在雷管领取三联单上注明放炮员姓名和编号并审验数量盖章。

4、放炮员领雷管时,应在药库存料单上注明领取各段的数量,不允许库管员代填,代填一次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50元。

5、班组长负责验收放炮员领取各段雷管数量并在放炮员保存料单上注明,使用结束注明实耗、应退数并签名,不允许放炮员本人填写。

6、放炮员退药时,在药库料单上填写实耗实退数量,不允许库管员填写。

 

7、库管员负责在施工单位存料单上填写实领、实耗、实退数并盖章,不允许他人代填,代填一次对库管员、班组长各罚款50元。

8、三联单不对照,查找丢失原因毎枚罚款100元。

9、所有雷管票填写双方相互监督,发生分歧及时汇报,分析处理。

10、残管、瞎管,票中必须注明,残管视为实耗,瞎管视为应退数内。

11、调度室、施工队、炸药库管票必须对帐保存,专人管理,并毎十天向安全部汇报一次。

12、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部、调度室分析处理。

二、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凡井下拾到雷管,要立即交与炸药库,炸药库出据证明交与安全检查部,地面拾到雷管交与安全检查部,由安全检查部统一开据证明按规定进行奖励,对丢失雷管的放炮员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凡井下发现丢失雷管,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发,对放炮员、班组长各罚100元/发。

雷管升至平地,毎管对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5元/发。

验身时查出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对所在区队罚款100元/发。

3、雷管票签字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个人罚款50元。

4、发出没打号雷管进入工作面,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款10元。

5、没打号雷管,放炮员有权拒领,并报告调度室。

6、放炮员所领雷管编号与本人编号不符,一次地放炮员、库管员罚款100元,并承担后果。

7、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锁不起作用罚放炮员50元/次。

8、私自掐雷管脚线对责任人罚100元/次。

9、捡到雷管要及时上交安全部,由安全部出据证明。

10、捡到雷管不交安全部而转交他人或卖与他人,按偷盗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1、安全部每月不定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放炮员、生产班组长、库管员住处及作衣柜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早上碰头会通报。

三、雷管使用管理规定:

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零点班库管认真核对当天火工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分析处理。

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3、施工单位、调度室每班提前3小时将当班所需雷管数、段数、作业地点、放炮员配置情况及编号报于炸药库,库管员据此对雷管进行打号,各队所报雷管数必须与管票上符合,误差不超过20%,否则罚款2元/管。

4、放炮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生产班组长亲自对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放炮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5、残管箱必须上锁,并按照残管处理有关规定上缴,入残管箱的雷管脚线必须掐断,否则罚款20元/管。

6、雷管打号不清晰,不能准确辨认,对库管员罚款10元/发进行处罚。

7、库管员脱岗,罚款50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

8、放炮员及背药人员乘侯车时,严禁与其它人员混坐,否则对信号工罚款50元,乘侯车时背药工和放炮员必须分开乘车。

 

四、炸药使用管理规定

1、各队背药工在领取炸药时,库管员按计划发放,并把实发数量填写在料单上签字盖章。

2、炸药运到工作地点后,班组核实领取数量,工作面放炮工序完毕后,班长召集放炮员、背药工核实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误差为零。

3、领、用炸药误差不得超过(6kg)剩药全部退回炸药库。

4、井下炸药必须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上锁。

炸药箱必须放在爆破地点100米以外。

严禁乱扔乱放,否则发现一卷罚款10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5、凡在巷道内发现残留着雷管炸药,且该巷内无固定施工单位的,对该巷道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四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

各派驻矿安监站长对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动态监察,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公司以上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

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七条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

  (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第九条煤矿事故隐患应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

  矿可对B、C级事故隐患直接确认,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每月按程序报集团公司进行确认。

  第十条矿排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A级事故隐患由矿业集团公司进行确认;并要上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一条各矿必须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应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设计或报批的应按程序编制设计和报批。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或设计组织实施。

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

 

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应由报请其共同隶属关系的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因违法开采或施工,造成的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除依法查处外,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造成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被危及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协助治理。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十六条各矿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由集团公司或者矿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A类事故隐患治理要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枝特区竹林煤矿有现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

 

安全隐患排查组织机构

为切实落实华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抓好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矿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

组长:

覃明安

副组长:

杨广凡、刘政林、刘龙万

成员:

曾贡献、李树得、邓有权、杨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邓有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六枝特区竹林煤矿有现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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