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桥式起重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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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桥式起重机标准

通用桥式起重机

标准号:

GB/T14405-1993替代标准号:

JB1036-1928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起草单位:

大连起重机器厂负责起草;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太原重型机器厂、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实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一般环境中工作的双梁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磁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用其中二种或三种。

专用桥式起重机中相同或类似的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碳素结构钢

  GB783起重机械最大起重量系列

  GB985气焊、手工电弧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8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1102圆股钢丝绳

  GB1348球墨铸铁件

  GB1591低合金结构钢

  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4628桥式起重机圆柱车轮

  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6164起重机缓冲器

  GB6333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GB6334直流电磁铁块式制动器

  GB6417金属熔化焊焊缝缺陷分类及说明

  GB6974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GB7592通用桥式起重机限界尺寸

  GB8981优质钢丝绳

  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928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10051起重吊钩

  GB10095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

  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14407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ZBJ19010起重机减速器

  ZBJ19001起重机底座式减速器

  ZBJ80006起重机用铸造滑轮

  ZBJ80007起重机用铸造卷筒

  ZBK26007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ZBK26008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2299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4315起重机电控设备

  3分类

  3.1型式种类

3.1.1起重机的型式种类按其取物装置划分,见图1和表1。

 

表1

  续表1

  注:

序号5~7的名称,亦可称二用桥式起重机。

  3.1.2型号表示方法

  

  

 

注:

对于可供用户选择的要素,如电磁吸盘的型号,抓斗的规格,确切的起升高度,司机室的型式及入口方向,运行轨道的型号、机构工作级别的特殊要求,是否提供制冷或供热装置等,应另在订货合同中用文字说明。

  3.1.3标记示例

  a.起升机构具有主、副钩的起重量20/5t,跨度19.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D20/5-19.5A5GB/T14405

  b.起重量10t,跨度22.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抓斗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Z10-22.5A6WGB/T14405

  c.起重机10t,跨度25.5m,工作级别A7,室内用抓斗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N10-25.5A7GB/T14405

  d.起重机5t,跨度16.5m,工作级别A6,室外用三用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S5-16.5A6WGB/T14405

  e.起重量50/10+50/10t,跨度28.5m,工作级别A5,室内用双小车吊钩桥式起重机,应标为:

  起重机QE50/10+50/10-28.5A.5GB/T14405

  3.2基本参数

  3.2.1起重机的主参数起重量(代号Gn)和工作级别的划分,见表2。

  表2

  

  当设有主、副钩时其匹配关系为3:

1~5:

1,并用分子分母形式表示,如:

80/20;50/10等。

  二用、三用的起重量根据用户需要进行匹配。

  3.2.2起重机的标准跨度(代号S,见图1)见表3。

  表3m

  

  注:

有无通道,系指建筑物上沿着起重机运行线路是否留有人行安全通道。

  3.2.3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用见表2及附录B(参考件)

  3.2.4起重机的起升高度见表4

  

  注:

①有范围的起升高度,具体值视起重量而定。

  ②表4所列为最大起升高度(必要时,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超出此限),用户在订货时应提出实际需要的起升高度,实际值应从6m始每增加2m为一档,取偶数。

  3.2.5起重机各机构工作速度(单位:

m/min)的名义值宜采用以下数系:

  0.63;0.8;1.0;1.25;1.6;2.0;2.5;3.2;4.0;5.0;6.3;8.0;10;12.5;16;20;25;32;40;50;63;80;100;125。

  吊钩起重机的速度见表5;抓斗及电磁起重机的速度见表6。

  表5m/min

  

  注:

在同一范围内的各种速度,具体值的大小,应与起重量成反比,与工作级别成正比。

地面操纵的运行速度按低速级。

  表6m/min

 

  3.3限界尺寸

  起重机的最大结构尺寸应符合GB7592中规定的限界尺寸要求。

  4技术要求

  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3811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1环境条件

  4.1.1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

电动机和电器上允许电压波动的上限为额定电压的+10%,下限(尖峰电流时)为额定电压的-15%,其中起重机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GB3811的规定。

  4.1.2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GB10183的要求。

  4.1.3起重机安装使用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超过1000m时应对电动机容量进行校核)。

  4.1.4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4.1.5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贴身热温度不超过300℃。

  4.1.6室外用起重机非工作状态的最大风压为800Pa(相当于11级风)。

  4.1.7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气候条件

  4.1.7.1对室内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5℃;

  c.在+40℃的温度下相对温度不超过5%。

  4.1.7.2对室外工作的起重机

  a.环境温度不超过+40℃,在24h内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b.环境温度不低于-25℃;

  c.环境温度不超过+25℃时的相对温度允许暂时高达100%;

  d.工作风压不大于:

内陆150Pa(相当于6级风),沿海250Pa(相当于7级风)。

  4.2使用性能

  4.2.1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对吊钩起重机指吊钩以下起吊物品的重量总和,对抓斗和电磁起重机指抓斗或电磁吸盘的自重和被起升物品的重量的总和。

  4.2.2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3.2条和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对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4.2.4对吊钩起重机,当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为M4、M5和M6,且额定起升速度等于或高于5m/min时要求制动平衡,应采用电气制动方法,保证在0.2~1.0Gn范围内下降时,制动前的电动机转速降至同步转速的1/3以下,该速度应能稳定运行。

  4.2.5四绳双鄂板抓斗的抓满率应不小于90%。

  4.2.6电磁吸盘的吸重能力应不小于额定值。

  4.2.7双小车起重机,两个小车相同机构的操纵应是既可联动,也可单独开动。

  4.2.8起重机的静态刚性规定为:

由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A1~A3级,不大于S/700;

  b、对A4~A6级,不大于S/800;

  C、对A7级,不大于S/1000。

  4.2.9起重机的动态刚性规定为:

当小车位于跨中时,主梁的满载自振频率应不小于2Hz。

当用户或设计本身对此有要求时才进行校核。

  4.3材料及热处理

  4.3.1起重机金属结构件的材质,碳素结构钢按GB700、低合金结构钢接GB1591,牌号的选用不低于表7的规定。

  表7

  

  注:

1)重要构件,指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及小车架。

  2)要求-20℃时冲击功不小于27J,在钢材订货时提出或补作试验。

  4.3.2重要构件的钢村在涂装前应进行表面喷(拋)丸的除锈处理,应达到GB8923中规定的Sa21/2级;其余构件应达到Sa2级或St2级(手工除锈)。

  4.3.3起升机构用制动轮,其材质应不低于GB699中规定的45钢或GB11352中规定的ZG340-640钢。

表面热处理硬度为45~55HRC,深2mm处的硬度应不低于40HRC。

  4.3.4运行机构制动轮可采用墨铸铁,材质应不低于GB1348中规定的QT500-7。

  4.4主要零部件

  4.4.1起重机应选用符合或性能不低于下列标准的零部件:

  圆柱车轮GB4628

  缓冲器GB6164

  块式制动器GB6333或GB6334

  钢丝绳GB8918、其次选用GB1102

  起重吊钩GB10051

  司机室GB/T14407

  减速器ZBJ19010或ZBJ19011

  采用其他减速器时,齿轮副的精度不低于GB10095中规定的8-8-7级。

  铸造滑轮ZBJ80006

  铸造卷筒ZBJ80007

  电动机ZBK26008或ZBK26007

  电控设备JB4315

  4.4.2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低于GB10095中规定的8级。

  4.4.3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触处的间隙应不大于2mm。

  4.4.4制动轮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圆跳动不超过表8规定的值。

  表8

  

  4.4.5车轮安装后,应保证基准端面(在装配后的外侧,其上加工出深约1.5mm的沟槽作标记)上的圆跳动不超过表9规定的值。

  表9

  

  4.5焊接

  4.5.1焊缝坡口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规定,特殊接头应在图样上注明。

  4.5.2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明显缺陷,这些缺陷按GB6417的分类为:

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形状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4.5.3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GB3323中规定的II级,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于JB1152中规定的I级。

  4.6桥架(起重机运行机构组装完成以后)

  4.6.1主梁应有上拱,跨中上拱度应为(0.9/1000~1.4/1000)S,且最大上拱度应控制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桥架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6.2主梁在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

对轨道居中的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不大于S1/2000(S1为两端始于第一块大筋板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100mm的大筋板处测),当Gn≤50t时只能向走台侧凸曲。

  对全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应满足4.6.9及4.6.10条对轨道的要求。

  4.6.3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以1m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以内的区域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见图2)。

  

  

 

图2

  4.6.4箱形梁及单腹板梁上翼缘板的水平偏斜值c≤B/200(见图3)。

  4.6.5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h≤H≤200,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垂直偏斜值h≤H/300(见图4)。

  注:

水平及垂直偏斜值在长筋板或节点处测量。

 

 

 

 

 

 

图4

  4.6.6桁架梁杆件的直线度ΔL≤0.0015a(见图5)。

4.6.7主梁和端梁焊接连接的桥架,以装车轮的基准点测得的对角线差∣S1-S1∣≤5mm(见图6),此值允许在运行机构组装前测量控制。

    

 

图5

  

 

 

图6

  4.6.8小车轨道一般宜用将接头焊为一体的整根轨道,否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接头处的高低差d≤1mm(见图7);

  b.接头处在头部间隙e≤2mm(见图7);

  c.接头处在侧向错位f≤1mm(见图8)。

  d.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

轨道接缝应放在筋板上,允差不大于15mm;

  e.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不小于1.5m,并在端部加挡铁。

  4.6.9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小车轨道中心线对承轨梁腹板中心线的位置偏移(见图9);

  当δ≥12mm时,g≤δ/2;当δ≤12mm时,g≤6mm。

  

 

图7

   

 

 

图8

  

 

  

 

图9

  4.6.10小车轨距K(见图6,图10,图11)的极根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Gn≤50t的对称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在跨端处为±2mm;

  在跨中处,当

  

  

 

b.其他梁应不超过±3mm。

  4.6.11在与小车运行方向相垂直的同一截面上两根小车轨道之间的高低差Δh(见图10)应符合下列要求:

  a.K≤2m时,Δh≤3mm;

  b.2m  

  c.K≥6.6m时,Δh≤10mm。

  

  

 

图10

  4.6.12两根小车轨道顶部形成的局部平面度公差Δhr不得超过不下数值中的较小值(见图11,相对于四轮形成的标准平面)。

  Δhr≤0.001Wc或者Δhr≤0.001K,Wc——小车基距。

  公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1选取。

  

  

 

图11

  表11mm

  

  4.6.13小车轨道的侧向直线度(见图12)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2m长度内的偏差不大于1mm;

  b.在轨道全长范围内,偏差b应符合下列要求:

  S≤10m时,b≤6mm;

  S>10m时,b≤6+0.2(S-10),bmax=100mm,(S—跨度)。

  

  

 

图12

  偏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2选取。

  表12mm

  

  4.7装配

  4.7.1传动链中各部件间的联结,同一轴线的偏斜角不应大于所用联轴器允许的安装误差。

  4.7.2装配好的各机构,用手转动其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或卷筒轴)旋转一周时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住等非正常现象。

  4.7.3起重机跨度S(见图1和图6)的极限偏差ΔS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的结构(见图14)时,

  S≤10m时,ΔS=±2mm;

  S>10m时,ΔS=±[2+0.1(S-10)]mm。

  上式经圆整和简化的偏差值,可按表13选取。

  表13mm

  

  对单侧装有水平导向轮的起重机,ΔS值可以取表13中偏差值的1.5倍。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时,ΔS=±5mm且每对车轮测出的跨度相对差不大于5mm。

  起重机跨度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7.4由小车车轮量出的轨距K(见图15)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2mm。

  4.7.5在车轮架空(条件见附录A)的情况下测量,起重机和小车的车轮在垂直面上的偏斜,当镗孔直接装车轮轴时,轴线偏斜角α(见图13)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0.0005≤tgα≤0.0025

  

  

 

图13

  当采用角型轴承箱,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垂直偏斜时,测量值α应不大于l/400,且车轮端面的上边应偏向外侧(l——测量长度,见图13)。

  4.7.6起重机和小车车轮水平偏斜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的结构时,车轮轴线的偏斜角φ(见图14)的正切值应不大于表14的规定。

  

  

 

图14

  表14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且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偏斜时(见图15),测量值|P1-P2|,对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应不大于表15规定的值,但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车轮偏斜方向应相反,对多于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单个平衡梁(平衡台车)下的两个车轮按表15,同一轨道上的所有车轮间不得大于L/800,且不控制车轮偏斜方向。

  

  

 

图15

  表15

  

  4.7.7同一端梁上车轮的同位差:

两个车轮时不得大于2mm;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时不得大于3mm,在同一平衡梁上不得大于1mm(见图16)。

  

  

 

图16

  4.7.8如采用水平导向轮,同一端梁下的两组导向轮间距中心线对车轮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1mm(如图17)。

  

  

 

图17

  4.7.9装配好的空载小车,各车轮与轨道接触点形成的平面度Δht(见图18,相对于两轨道顶部形成的标准平面)不大于Δhr的2/3。

  公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6选取。

  

  

 

图18

  表16

  

  4.7.10起重机车轮支承点高度差应不大于0.0015W(W——大车基距),以端梁上翼缘板为检测基准时,基准面的平面度不大于1mm,调平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经圆整和简化后的高度差可按表17选取。

  表17

  

  4.8电气设备

  4.8.1电气设备的选用原则

  4.8.1.1一般应采用交流传动交流控制系统,在使用频繁或工作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宜采用交流传动直流控制系统。

  4.8.12宜采用标准的起重机电气控制设备,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和JB4315的有关规定。

  4.8.1.3除辅助机构外,应采用符合ZBK26008和ZBK26007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

  4.8.1.4起重机成套电阻器宜采用标准产品,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中5.3的要求。

  4.8.1.5操纵设备应采用联动控制台或直立式控制器,必要时也可采用按钮控制。

  4.8.1.6其他电气设备和元件应选用起重机专用或能满足起重机要求的产品。

  4.8.1.7电气配套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或型号使用证及产品合格证。

新产品应有技术条件,型式试验报告(由产品归口单位或其认可的试验中心提供的合格有效的)和完整鉴定文件。

  4.8.2馈电装置

  4.8.2.1小车馈电装置应采用电缆导电,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铜钱、型钢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

  4.8.2.2大车馈电装车一般采用型钢作滑线,也可采用电缆、铜线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

  4.8.2.3馈电装置的设计应满足GB3811中5.6的要求。

  4.8.2.4小车采用电缆导电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桥架和小车架的适当部位设置固定的接线盒(箱);

  b.另设牵引绳,保证在小车运动过程中电缆不受力;

  c.电缆截面在2.5mm2及以下的可选用多芯电缆,4mm2及以上的可选用三芯或四芯电缆,其中16mm2及以上的圆电缆宜选用单芯电缆。

  4.8.3电气设备的安装

  4.8.3.1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在主机工作过程中,不应发生相对于主机的水平移动和垂直跳动,垂直安装的控制屏、柜,其垂直度不大于12‰。

安装部位最高振动条件为:

5~13Hz时,位移为1.5mm;13~150Hz时,振动加速度为10m/s2。

  4.8.3.2安装在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其防护等级可以为IP00,但应有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防护网等。

  4.8.3.3四箱及四箱以下的电阻器可以直接叠装,五箱及六箱叠装时,应考虑加固措施并要求各箱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mm,间距过小时应降低容量使用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4.8.3.4安装在起重机各部位的电气设备,应能方便和安全地维修。

走台上和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前一般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

特殊情况允许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500mm。

  4.8.3.5室内使用的起重机,安装在桥架上的电气设备应无裸露的带电部分,最低防护等级为IP10。

室外使用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如安装在无遮蔽防护的场所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在有遮蔽防护的场所,其外壳防护等级可适当降低。

  4.8.3.6起重机上大、小车馈电装置的裸露带电部分与金属结构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30mm,起重机运行时可能产生相对晃动时,其间距应大于最大晃动量加30mm。

  4.8.4导线及其敷设

  4.8.4.1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有护套的绝缘导线,司机室内允许采用无护套的铜芯、多股、塑料绝缘导线。

  4.8.4.2起重机上移动用电缆,应采用丁腈聚氯乙烯扁型软电缆,橡胶扁型软电缆,重型橡套软电缆或船用软电缆。

  4.8.4.3起重机上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多股单芯导线或1mm2的多股多芯导线。

对电子装置、油压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联接线的截面不作规定。

  4.8.4.4起重机上的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在线槽或金属管不便敷设或有相对移动的场合,可穿金属软管敷设。

电缆允许直接敷设,但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油污侵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4.8.4.5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种类和电压等级的电线,穿管时应尽量分开。

照明线宜单独敷设。

  4.8.4.6交流载流25A以上的单芯电线(或电缆)不允许单独穿金属管。

  4.8.4.7电缆固定敷设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倍电缆外径,扁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电缆厚度,圆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8倍电缆外径。

  4.8.4.8室外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电气室和电气设备的进出线孔、线槽和线管的进出线口均应采取防雨措施。

线槽内不应积水。

  4.8.4.9传送低电压、低功率的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使用同一根多芯电缆,必要时还应采用屏蔽电缆。

  4.8.4.10接线盒(箱)的内腔,应有足够的引线空间。

  4.8.4.11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接线座。

宜用专业厂生产的定型产品。

  4.8.4.12导线穿过钢管或金属孔、洞处,必须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导线磨损。

  4.8.4.13线管或线槽应尽量引接到电气设备附近,人可能触及到的电线必须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

  4.8.4.14导线的两端应采用不会脱落的冷压铜端头,导线与端头的联接必须采用专用的冷压钳将其压紧。

  4.8.4.15导线的两端应有与电路图或接线图一致的永久性识别标记。

  4.8.4.16所有导线均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照明线允许在设备附近用过渡端子联接。

  4.8.4.17线槽内、司机室地板下等导线成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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