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供应三方协议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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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砼供应三方协议修改后.docx

商砼供应三方协议修改后

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项目名称:

阳光丽都

建设地点:

西安市明德一路

建设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方:

(以下简称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14年月日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履行合同,经充分协商,现就阳光丽都住宅楼项目的商品混凝土供应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

阳光丽都住宅楼项目

1.2工程地点:

西安市明德一路

1.3工程结构:

剪力墙结构

1.4建筑层数:

地下一层,地上三十三层

1.5建筑面积:

约5万平方米

1.6供应内容:

C10-C50普通硅酸盐水泥商品混凝土及特殊要求的商品混凝土

1.7供应期限:

自2014年月日开工至本项目土建工程全部竣工结束。

1.8供应量:

计划用量25000m³。

1.9浇筑范围:

设计图纸及相应变更所示范围

1.10每次供应需由丙方在需用前24小时通知甲方或乙方,乙方按丙方需用量和需用时间供应给乙方。

第二条商砼供应品种及价格

2.1预拌商品混凝土品种按强度分为C15、C20、C25、C30、C30S6/S8、C35、C35S6/S8、C40、C40S6/S8、C45、C45S6/S8、C50、C60

2.2商品混凝土供应品种及价格

砼强度

混凝土单价(元/m³)

泵送费(元/m³)

合计(元)

C10

260

/

260

C15

270

/

270

C20

280

/

280

C25

290

/

290

C30

300

/

300

C35

315

/

315

C40

330

/

330

C45

350

/

350

C50

370

/

370

C55

400

/

400

C60

/

/

/

2.3乙方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所用水泥,由甲方指定以下品牌(冀东牌、声威牌、秦岭牌、富骊牌、海螺牌、尧柏牌)。

2.4商品混凝土若添加抗渗剂、防冻剂、细石混凝土每立方增加10元,甲方不指定品牌和剂量,若不泵送在以上单价上减去15元/m³。

2.5乙方所供应商品混凝土需满足甲方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要求。

生产过程严格按照GB/T14902-2003进行计量、搅拌、生产。

送达现场的混凝土完全符合GBJ107强度检验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运输车符合JG/T5094标准以保证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2.6商品混凝土单价不得因市场的变化因素而调整。

以上商品混凝土综合单价包含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泵送费(含泵送管)、混凝土质量检测费及乙方收取的管理费等以及由丙方提供的建安税票。

第三条结算办法

3.1丙方按设计图纸、变更、总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混凝土计算规则计算,丙方和乙方共同审核施工图预算和结算的混凝土量,不扣钢筋,不计算损耗。

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管理办法计算结算款,超额部分商品混凝土按照总包合同相关约定从结算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对于现场道路、临建部分等用于非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混凝土以现场验收签发的混凝土发货单数量计算(此费用由丙承担)。

3.2丙方在每月26日-28日根据从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浇筑量与乙方结算混凝土工程量,丙方需签字确认乙方的供应混凝土结算工程量。

3.3每月支付混凝土进度款的工程量不作为结算混凝土供货依据,对于已付进度的混凝土工程量结算有差距时,以结算为准。

图纸结算主体每十层结算一次,主体封顶15日内做出总决算;超出结算日15日未办理结算,结算按签收小票票面方量进行结算。

3.4主体结束后,丙方与乙方于一个月内办理混凝土结算,经甲方审核后,以此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该项目混凝土造价的依据。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商品混凝土货款由甲方依据丙方签字的方量作为付款依据向乙方代为支付。

4.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垫资至主体十层顶板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款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后续工程每月按该月工程量付款至80%,直至主体封顶;主体工程完成付款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5%。

剩余部分待工程结算时完全付清。

4.3本合同签定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途中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价款。

4.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因拖欠混凝土工程款造成乙方停止供应混凝土的,甲方不得中途另选供方。

第五条丙方责任

5.1丙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等有关资料。

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丙方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传真书面通知乙方。

因各种原因需要改变供应计划的,丙方应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

因通知不及时影响施工的,由丙方负责。

丙方向乙方通知的<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均应传真一份给甲方。

5.2如单日使用量超过1000立方(含)或者需使用48米以上车泵及地泵管道,丙方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5.3丙方应做好现场管理,混凝土到场开盘时间与丙方计划到场时间不得偏差1小时以上。

5.4丙方提供现场运输所需要的电力,照明,施工道路应做到道路畅通。

5.5丙方应派人对现场的车辆进行协调,负责铺设迁移管道。

5.6丙方派人负责签收现场混凝土收货单。

5.7商品混凝土到达现场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掺入外加剂、水、掺合物。

因丙方违规操作引发的混凝土质量事故由丙方负责。

混凝土到达现场应未能及时浇筑引发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负责。

5.8丙方在甲方指定的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的见证下取样,对进入现场的混凝土取样制作入模前试块。

第六条乙方责任

6.1乙方必须持有西安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的核定供应商品混凝土。

6.2向丙方提供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措施,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及混凝土强度评定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好混凝土质量。

6.3乙方收到丙方提交的<预拌砼供应计划表>后,应按照丙方要求及时优先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由乙方配合丙方安装铺设泵送管道,若丙方要求用多台车泵或地泵,乙方应无条件满足要求,确保工程进度需要。

如乙方不能按计划时间保证混凝土方量到场,造成丙方窝工损失的,应按现场监理审定的丙方索赔费用赔偿丙方窝工损失费。

6.4乙方应按照<预拌砼供应计划表>要求,负责委托商品混凝土的强度试配,并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强度配合比报告,在混凝土浇筑前向丙方提供水泥、砂、石等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浇筑后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强度试验报告,配合甲方指定的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对混凝土进行场地见证取样。

单位工程供应完毕,及时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上述资料。

6.5如因乙方在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过失,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6.6乙方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丙方协调商品混凝土供应的有关事宜。

乙方进入现场应戴安全帽,服从丙方管理。

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造成伤亡损失由乙方负责。

6.7乙方应对每次浇筑前的每批次混凝土质量负责。

若因搅拌、泵送等原因引起的试块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材料费用,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8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人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及委托人员的合理要求整改,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6.9若送至现场的混凝土因为工地现场突发原因不能按计划使用时,乙方有责任及时调配至其他地方,以免造成损失。

每次浇筑因计算量不可避免的误差致使混凝土剩余的,由乙方回收处理。

6.10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质保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房屋使用年限。

6.11每次浇筑砼前,乙方必须派人现场检查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如未向甲方提出异议或未到现场检查视为合格。

第七条甲方责任

7.1协调丙方与乙方的关系,对丙方和乙方的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7.2按丙方、乙方核对经甲方审核的商品混凝土图纸结算量,按期给予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7.3乙方若不能及时供应商品混凝土或者混凝土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违约处罚

8.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意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共同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为违约,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未违约方中任意一方如需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违约方及另一未违约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由违约方于单方面终止合同15天内向未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

8.2乙方不能按合同供应商品混凝土,保证现场连续浇筑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给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丙方报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8.3乙方应保障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一旦开始浇筑,两车间隔不能超过30分钟,否则将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具体由丙方实施管理,乙方无条件接受。

8.4乙方确保供应到甲方工地的商品混凝土是采用甲方供应的散装水泥作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甲方及其委托的水泥供应商有权旁站、抽查,如发现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更换甲方指定的散装水泥品牌,每发现一次,甲方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若发现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及对甲方和丙方造成的所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5乙方确保供应到甲方工地的商品混凝土按甲方要求添加抗渗剂或防冻剂,甲方有权旁站、抽查,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添加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由此给甲方和丙方带来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

甲方工期延误损失、丙方返工费用等,因质量问题业主投诉损失等。

(此项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具体使用情况待确定)

8.6乙方确保供应到甲方工地的商品混凝土方量误差在±2%内,甲方、甲方指定的监理单位、丙方,将不定期对到场的商品混凝土方量进行抽查。

抽查办法为:

当批到场商品混凝土抽查3车求平均量。

若实际所得平均方量小于小票量,且偏差大于2%,则甲方在结算时视当月乙方所供应的全部商品混凝土单车方量为此次抽查所得平均量。

8.7商品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乙方不得随意掺入外加剂、掺合物、水等,否则做退回处理,并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具体由丙方实施管理,乙方无条件接受。

8.8乙方必须配备一名现场调度员,负责现场的协调要料的问题,如不配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给予处罚。

第九条、未尽事宜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履行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由原告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反之则为原告方有过错。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本合同约定的各方义务(包括违约责任履行完毕后即终止),国家法定建筑材料施工质量责任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延续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正本壹分;乙方执正本壹份;丙方执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你好:

本合同修改注明:

1、第三条3.3有修改

2、第四条加了4.3、4.4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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