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糠醛生产安全检查表

健能科技有限公司

糠醛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一)

组织机构

1.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人员

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培训证

(三)

规章

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运输储存制度;设备检验制度;动火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其他

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安全费用提取情况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6.全员风险抵压制度的执行情况

7.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五)厂址选择

 

 

 

 

1.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3条: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企业内、外部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厂房与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

 

(2)仓库之间、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厂房之间及与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单层、多层丙、丁、戊

类厂房(仓库)

高层

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层、多层

丙、丁类厂房

(仓库)

一、二级

10

12

14

13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

戊类厂房

一、二级

10

12

14

13

6

7

9

三级

12

14

16

15

7

8

10

四级

14

16

18

17

9

10

12

高层厂房

13

15

17

13

13

15

17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12

15

20

12

15

20

25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注:

①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以下两条的规定。

②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级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时,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④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2条: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

仓库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10

12

14

10

12

14

13

12

三级

12

14

16

12

14

16

15

14

四级

14

16

18

14

16

18

17

16

高层仓库

一、二级

13

15

17

13

15

17

13

13

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14

6

7

9

13

25

三级

12

14

16

7

8

10

15

四级

14

16

18

9

10

12

17

注: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中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罐区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

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30

35

40

50

丙类

液体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4

28

32

40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9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管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管

30

20

15

10

5

(5)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2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浮顶

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液体

单罐

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置充氟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6)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7条:

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

1.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7)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8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厂内铁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

12

14

10

8

注: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3.装置内布置的防火间距

(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28条: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

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可燃液体类别项目

项目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

明火设备

装置储罐

(可燃液体)

甲A

甲A、乙A

乙B、丙A

明火设备

15

装置储罐

(可燃液体)

乙B、丙A

9

9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乙B、丙A

9

9

7.5

7.5

 

4.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28条:

当其总容积:

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m)

储罐类别

装置类别

可燃液体

甲B、乙

25

20

20

15

15

15

注:

糠醛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

(装置储罐是指为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而需要在装置内设置的原料、产品或其他专用储罐。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5.厂区道路的布设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2.6条: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

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3.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一侧设

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六)

罐区与

库房

1.罐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2条: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6条: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2.16条:

⑴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⑵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高度应为1.0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⑶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⑷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⑸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⑹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2.库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6.11条: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5条: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级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5.5条: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0条: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级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七)生产车间及工艺、设

备设施要求

1.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4.2.17条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5.2.3.1条: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2.主要工艺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2条: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淘汰毒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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