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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铁路货运工作是加强运输管理,提高运输组织水平的基础工作。

为了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保证矿区生产、建设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矿区铁路自营优势,不断提高我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矿区铁路货运工作必须坚持均衡、合理、及时运输的原则和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发展,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采取灵活机动方针,围绕矿井生产需要,力争多运快运。

认真贯彻煤炭工业铁路有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劳协作,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货运质量。

矿区铁路货运人员必须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努力熟悉本职业务,认真执行货运有关规定。

各部门要加强装卸作业组织和贮装运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爱车、爱货、爱设备,不断提高货运管理水平。

第一章货物运输范围

第1条矿区铁路承运的货物范围

1、经矿区铁路装车外运的煤炭;

2、经矿区铁路装车运往电厂的煤炭;

3、由国铁到达,输入矿区的矿用、电厂物资;

4、经签订运输协议,同意承运的货物。

第2条受理货物运输的几种条件

在运输能力许可及装卸能力具备的情兄下,与申请托运的单位临时签订运输协议,主要受理具备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

1、由国铁到达,输入矿区铁路卸车的第三者企业的材料物资;

2、有国铁承认车手续,并经矿区铁路装车外运的除煤炭以外的其它物资;

3、矿区铁路管内发到的物资;

4、与矿区铁路接轨,并具备通车条件的施工单位工程线的中转货物。

第3条特殊承运的货物

遇有办理下列货物运输时,报请铁运处运输科批准后方可办理请配车:

1、超限、集重、超长、跨装或使用游车的货物;

2、在非装卸线上请求卸车的货物;

3、需要请求机车待装、待卸的货物;

4、易燃、易爆品类的货物;

5、在第三者货物线上装卸的货物。

第4条拒绝承运的货物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办理承运:

1、装车发运散堆装货物,计量手段不健全,无法判明货物实际重量时;

2、由于货物性质、重量、容积、包装等不适于运输时;

3、鲜活、食品、贵重物品无随车押送人员时;

4、由于专用线堆货距离不符合要求,装卸线堆积杂物影响取送车并危及行车安全时;

5、装卸设备存在缺陷,有损坏车辆,影响行车安全的可能时;

6、装载状态不良(超重、偏重、集重、涨梆等)危及行车安全时。

第二章日常货物运输工作组织

第5条货运计划及临时货物运输

矿区铁路货物运输实行有计划均衡运输,其依据是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运输计划。

1、煤炭运输计划

煤炭外运及电煤运输的月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编制;

日班计划根据月度计划及国铁承认车情况,由运销部制定并下达。

2、月度材料输入计划

铁运处根据货主提报的由路局“铁路运输综合作业方案”中确定的材料品名,吨数、车数、到达矿(厂)卸车地点和发运情况等编制月度材料输入计划。

3、临时运输

凡未能纳入月度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运输,均可办理临时请车、承运租用手续。

(1)需装车外运的材料货物,发货单位应在货源、装卸劳力、装车地点等落实的情况下,持国铁批准的有关手续,到铁运处运输科办理请配车手续。

(2)非公司属单位对需要在矿线装卸的铁路重车,收货人在路车到达前一日到铁运处运输科办理请车手续,预交运费及专用线使用费,方可承运。

(3)临时使用矿区铁路自备车辆在矿区铁路范围内倒运货物,用车前一律按租用车辆办理用车手续,签订用车合同,预交租车费用。

上述临时运输,一律在日班计划中进行安排,由运输科调度室在布置日班计划时下达各车站执行。

第6条货物重量

对散堆装货物均按重量承运,货物重量由发货人确定,但不得超过所装载车辆的标记载重吨数(允许增载的车辆除外)。

第7条货物交接

凡入矿、出矿的铁路重车由收发货人自行组织装卸时,均由收发货人与铁路处直接办理交接。

货车的安全、完整及货车装载状态由收发货人自行负责。

各矿、厂(公司)驻站员应将装车后磅码单抄送所在站货运员一份。

双方人员要按照“装车、平车、检查”三同时的原则,对货物装载状态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发现货物装载状态不良或超重时,铁运处货运员应责成发货人重新进行整理或处理,并填写《车辆偏载通知单》一式二份,交装车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第8条调度人员制定配空、取送车计划的依据

1、运销部调度下达的日班装车计划;

2、按阶段品种别、各矿装车点煤炭贮存、生产情况和装车系统设备情况;

电厂煤炭存贮量及接卸能力;

3、进矿空车到达车次、时刻、辆数;

4、各矿材料车的卸车进度;

5、矿内待配空车、停留地点、车数;

6、机车状态及整备、交接班情况,各站存车及线路运用情况。

第9条关于配空取送车作业的调度指挥

1、货运工作管理必须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配备货调人员加强调度指挥,矿区管内贮装运等各个环节,均须服从铁运处调度室的统一指挥,执行日班计划中有关装车的安排,按阶段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和作业进度。

2、各矿驻站员,应于每日6点及17点向车站货运员提报:

(1)次日(班)煤炭生产品种、产量及煤仓、煤场存煤数量;

(2)本日请求车计划;

(3)装车设备状况的检修情况。

3、根据各矿提报的存煤情况和日班计划,处调度配送空车后,要求各矿积极组织装车,保证装车质量。

4、因临时运输或装车设备故障、晚点列车组织正点等原因,处调度室可建议运销调度对配车计划进行调整,各矿应发扬“服从大局”的精神,执行临时调整计划,按时组织装车。

第10条货物的装卸作业

1、装车和卸车均由发、收货人在装卸线上自行负责组织,各装卸单位应昼夜不间断组织装卸作业,组织快速作业,平行作业,保证做到宁要人等车,不要车等人。

一次最大作业能力、装卸作业时间标准由铁运处运输科经过查定,按“路矿运输协议”规定执行。

2、货物装载状态标准

煤炭装车后,以车辆纵横中心线均衡分布,货物总重心距车辆中心线不得偏移100毫米。

重点掌握:

平顶削尖,前后左右均匀对称,装混煤四角不得低于车辆底门上沿槽钢。

3、各装卸单位应经常保持装卸线路的整齐、清洁,每批货车装卸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洒落在铁道线路及其附近的残货、垃圾等。

存放在装卸场地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距卸货站台边缘1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凡在装卸线上设有大门的单位、厂矿必须设专人自行看管,并在无电话通告情况下,须经常定位于打开栓牢位置。

因违反上述规定车站有权停止配送货位,并通知装卸单位限期整治。

4、各装卸单位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注意爱护车辆,教育装卸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1)除使用慢速绞车以外,不许手推移动车辆,遇有特殊情况需手推移动车辆时,与各车站联系严格按各站《站细》执行。

对停放的车辆应做好防溜措施。

(2)严禁乱动车钩、风管、折角塞门、排气阀、胶圈、手闸等,以免造成车辆故障或引起溜车事故。

(3)装卸完毕的车辆,应关好门窗、端侧板。

风、手动卸车装置必须关好,并在锁闭位置。

卸空后的货车应清扫干净。

对装有GK型制动机的车辆,装卸完毕,由装卸人员负责调整空重车手柄。

装完重车,调至重车位;

卸完空车,调至空车位。

(4)装卸单位对在装卸线停留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凡由于装卸作业而引起的车辆损坏,行车及其他事故,均由用车和装卸单位负责,并赔偿损失。

5、装卸单位对进行作业的货物装卸线及装卸货物场所,均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夜间正常进行装卸作业。

6、装卸单位应不断改进和完善装卸设备、机械,加强装卸作业组织和领导,提高装卸作业能力,货物装卸作业同样必须服从车站统一指挥与指导,及时向车站报告装卸作业进度。

7、装卸单位,还应加强地面贮、装、卸系统机械设备的运用管理和日常保养维修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出勤率,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应利用装卸车间隔时间进行。

8、各种货车的装卸车技术标准条件和要求,一律执行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9、凡到达矿区专用线卸车的货物变更在国铁车站货场卸车时,各收货单位在接到国铁车站通知后,应及时派人办理领取手续提出货物,并按铁路方面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11条电煤自备K18车车门关闭的交接检查

1、卸车站卸空的K18车,原则上编组成列后再进行检查、确认、交接。

当卸空车位于同一卸煤棚内相邻线路上,便于检查车辆时,也可在最后一批卸空后进行检查、交接。

2、重车卸空后,由卸车人员通知车站值班员;

车站值班员必须及时安排货运员会同列检人员出务检查。

卸车单位复检人员和列检人员检查完毕,与车站货运员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K18车技术交接单》见附表。

3、车站货运员:

负责车辆卸空、货物堆放、线路上有无障碍物和车门关闭状态的检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线路上存煤清理不干净不得通知调车作业。

4、卸车单位复检人员:

负责卸空车车门锁闭状态的检查,会同列检人员共同确认,发现车门锁闭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

5、装车站装车前,K18车门锁闭状态的检查确认由各矿装车队负责;

装车完毕,由装车队检车人员通知联办,或直接通知车站货运员共同检查确认车门锁闭状态,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6、各车站发现技术状态不良、车门无法锁闭的车辆时,应立即汇报行车调度员或直接通知本站列检所,加快故障车的修复处理。

7、在其它中间站临时停车后车门被打开时,车站人员要及时汇报处行车调度或直接通知本站列检所关闭。

在区间运行中车门被打开时,乘务人员应立即汇报铁运处调度,列车到达前方站停车处理,在中间站由列检人员关闭,在装车站由装车人员关闭。

第12条车站联合办公制度

1、各厂矿应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装(卸)车站与车站货运员联合办公,昼夜值班。

2、联合办公人员应接受车站站长的领导,在值班中服从车站值班员的统一指挥,并按时参加站长主持的交接班会,听取:

(1)有关运输工作计划、指示;

(2)本班计划、到发列数、时刻、装卸车数及接班后站内现车,装卸作业进行情况,本班关键及注意事项,完成本班任务的具体措施;

(3)煤仓、煤场品种别结存情况及预计本班品种别煤炭产量;

(4)上班工作总结;

(5)班际竞赛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

第13条预确报工作制度

1、预报:

日班计划中,到达本站的空车(包括自备车)车次、时刻和车数,由站长(或值班员)在交接班会上进行传达。

进矿零星材料车一律不进行预报。

如临时运输来车或临时调整配车计划,则临时通报。

2、确报:

车站值班员在与邻站办理到达本站装卸车闭塞手续后,通知车站货运员,由货运员再通告驻站员,内容:

车数、预计到站时间、货物品名,驻站员接到确报后,应将空车分股道别配装计划,重车卸车货位,通知货运员转报车站值班员。

第14条核对现车与车辆交接制度

1、列车到站后,货运员与驻站员共同出务到现场抄取车号,根据收到的确报核对现车,发现现车不符时应及时向值班员及货调报告,并彻底核准。

2、铁运处车站货运员与矿方驻站员双方进行现车交接,内容和要求:

(1)空重车、辆数、顺序、品名、车号(包括卸后配装的空车);

(2)插有色票、超过定检期的车辆由车站货运员通知驻站员,不进行装载,对于车体故障的车辆(如:

车底板、端侧板、车门、车窗损坏,缺少销子)由矿方装车人员确认是否能装车,并对需要加固的车辆进行加固。

对不能装的车辆,通知货运员,货运员在车号簿上做好记录。

(3)重车装载状态必须良好,技术状态符合要求,禁止使用技术状态不良的货车,尤其是敞车中门(变形)部件缺失和敞车底开门搭扣缺失的货车。

货车中下门使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绑牢固,余尾长度不得超过50mm;

清理货车车体、车帮、闸盘、钩头、丁字铁上的残货或杂物;

按规定调整车辆空重阀,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4)卸空的车辆,必须清扫干净,关闭好车门、车窗,并按规定使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绑牢固、调整车辆空重阀,保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5)装卸作业时间的采点及通报:

(a)装卸车开始时间:

双方核对现车后,车底清扫完毕,空车送到货位,货运员向驻站员提交“空车交接清单”双方签字时起计为装车开始时间。

当货车送至卸车线(集中到达分批卸车的材料车为到卸车站时),双方在“货车交接时间登记簿”签字(厂、矿无人签字,以车站货运员确认的时间为准),计为卸车开始时间。

凡因装卸车单位责任影响装卸线取送车或货车未对好货位皆计入装卸作业时间。

(b)装卸作业完了时间:

装卸作业完了,或分批作业时,最后一批货车装卸完了,系指货物装完卸净,所装货物应符合有关货车装载技术要求,不偏载、不超重,平整车顶完毕,对不符合装载要求的限令矿方进行整装,并做好记录。

车门、车窗关闭锁定,重车装载符合煤炭技规机车车辆限界要求。

货物堆放整齐,距离符合要求,货位清理完毕,铁牛退回牛窝锁闭,有关人员已撤离线路,调度绞车钢绳已摘开,具备取车条件。

计量、添减完毕。

填制完有关票据(磅码单、机车顶拉装检斤作业单,延期使用货车承认书)。

驻站员认为上述各项作业已按规定进行完毕,向货运员提交重车交接清单(包括车种、车号、顺序、品名、实重,对未装空车应注明车号顺序)或在“货车交接时间登记簿”双方签字时为装卸作业完了时间。

第15条调度绞车及铁牛故障,办理机车顶(拉)装的手续

1、调度绞车及铁牛临时故障(或停电)需机车顶(拉)装时,由矿方驻站员向货运员提出申请,填写临时使用机车小票,经车站值班员请示铁运处行调后,给予安排;

2、每月机车顶拉装天数,累计超过三天时,按租用机车加收“机车租用费”;

3、机车顶(拉)装时,矿方要有一人负责与车站调车员联系,调车员根据矿方负责人要求显示信号;

当矿方使用无线对讲机,直接指挥顶拉装机车的行动时,机车司机应听从矿方指挥,顶(拉)装作业安全由矿方负责。

第16条交接站路矿联合办公制度

1、各货主单位应派驻站员与铁运处驻国铁车站货运员联系,办理材料车入矿手续;

2、各单位驻站员负责:

(1)与铁路车站办理到达货物的交付手续;

在铁路车站货运人员办理现车交接时,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和加固情况,当挂有超长、集重、超限货物时,还应认真检查货物是否发生横向或纵向移位,装载条件是否符合行车安全的规定。

(2)向铁运处驻国铁站联办货运员办理进矿材料车托运手续,填写“兖州矿区铁路托运单”。

托运超限货物或其他有特殊运送条件的货物,各单位驻站员在办理托运手续前,应向铁运处运输科递交有关技术文件,如“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或“超限货物运输记录”等。

材料车送至交接站后,开始计为材料车矿停时间

(3)苫盖蓬布等一律由收货单位与铁路车站办理交接及回送手续

(4)驻站员根据托运货物性质,认为有必要派人押运时,货主应派人押运,并同时通知驻站员,给子乘车方便

(5)驻站员办妥托运手续后,及时向卸车单位发出通知,卸车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作好卸车准备。

第四章货物运价及杂费核收:

第17条运价含义

货物运价是运输单位在国家物价政策的指导下,按照有关的运输政策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经上级部门批准制定的,是铁运处计算运输费用的依据,各托运单位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货物运输重量的计算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一律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费用:

1、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或租用吊车使用游车时,按游车标记载重计费;

2、整车货物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按货车装载货物实重计费,矿区内装车的货物,铁路规定允许超装的车辆(C62A、C62AN两种车辆允许超装2吨)超装时,按实重计费,对不允许超装的车辆及允许超装的车辆超装2吨以上时,向装车单位核收超过允许增载部分两倍运费的违约金,因超重造成事故损失由装车单位负责。

3、检衡车按该车自重吨数计算。

第19条货物运输距离的规定

1、煤炭运输及材料运输平均运距均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2、检衡车在各个矿点作业时,平均运距按材料车执行。

3、区间卸车时,按前方站里程的实际运距计算。

第20条运费及杂费的计算及收取

运费及杂费的计算及收取标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兖煤股计财发[2009]339号文件执行。

对上级文件未作规定的参照铁道部颁发的现行“货规”规定执行。

矿区铁路运价标准:

1、专用铁路线的运价标准每吨公里0.57元。

2、各交接口的收费标准如下:

各交接口

类别

交货地点

平均运程

(公里)

单价(元/吨公里)

收费标准

(元/吨)

邹县口

自营铁路

路矿交接线

56

0.57

31.92

凫村口

70

39.90

邹县电厂

51

29.07

国宏公司

66

37.62

国际焦化

16

9.12

3、电铝公司及物资部材料运价参照邹县口运价执行。

第21条运杂费核收:

1、外运煤炭及电煤铁路运费,一律在交接站(接轨站)由铁运处驻站货运员作收费凭证,通过运销部统一向货主结算;

2、由物资部统一办理的入矿材料车,按托运收费单和卸车单位签字的承认书定期与物资部统一结算;

3、其它单位办理的材料车运杂费结算由铁运处直接办理托收;

4、临时签订协议,受理运输的货物,运杂费按下列方法核收:

(1)经由铁运处运输科办理托运手续后到铁运处财务科以现金支付,所有费用一次结算

(2)与铁运处财务科有往来帐号的单位,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在运输科办理托运手续后一次结算清或于受理货物全部运完后双方进行结算

5、各矿处对本单位经办人已签订的各种劳务事项,必须支付费用,对延期支付的,按每延期一天收取杂费总额1%的滞纳金;

6、与各矿处的杂费收入,每季结算一次,并于每季二十日通过财务处向各单位转帐结算。

对未实行内部转帐结算的单位,可双方直接结算。

第五章货运事故的处理

第22条货运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

因铁运处站场设备不良或货运人员组织不当,造成货损货差,以及运输过程中因行车事故造成的货损货差,由铁运处承担责任。

因装卸设备不良及装卸人员、装卸单位未按规定作业造成的货损货差及行车事故,由装卸车单位承担责任。

第23条货运事故的调查处理

无论何原因造成货损货差时,铁运处调度室应及时通知收(发)货单位,收(发)货单位接到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24条货运事故损失的赔偿

1、发生货运事故,造成货损货差或损坏行车设备,均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救援和一切损失费。

2、由于装卸车单位未关好车门造成中途开门、车梆涨开,造成行车或人身伤亡事故时,均由装卸车单位负责和赔偿。

3、货运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要求赔偿和支付事故救援费结算单据后,须在10天内办理赔偿付款手续,否则按第20条第5项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付款总额1%的滞纳金。

附表一

兖州矿区铁路托运单

年月日

车号

车次

车种

标重

发站

发货人

施封号码

到站

收货人

卸车地点

货物名称

件数

包装

发货人确认

备注

托运人对货物状况

记载事项

运输人记载

事项

发货人签字:

发日

站期

交章

车皮送达矿货位时间

收货人签字:

卸完通知

空返时间

注:

本表共四联,第一联:

托运经办人留存;

第二联:

承运单位结算凭证;

第三联:

收货单位存查;

第四联:

铁运处货运留存

附表二

机车顶装(含检斤)作业单

站年月日

作业名称

作业时间

机车号作业股道道

时分起

时分止

备注

共计车

请车单位签字:

站货运员签字

本表共二联,第一联:

存根;

结算

附表三

延期使用货车承认书

年月日

使用

单位

卸车单位影响配车时间

吨数

品名

实际配到

时分

实际卸完

卸车单位影响

取车时间

至时分止

一批作业时间

共计时分

扣除时间

时分

延期使用原因

实际核收时间

小时

卸车

负责人

卸运

车专

站章

备注:

车站货运员

本表共三联,第一联:

发票;

记账。

附表四

货车交接单

车站:

年月日车次:

车种:

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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