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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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docx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平方米;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平方米。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平方米;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平方米。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电影摄影棚。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

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

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

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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