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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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规则

 

计量支付规则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1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及管理。

2.本规则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每一章节的施工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均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本规则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则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则或与本规则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定义

1.本规则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

日历日:

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工作日:

除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监理人:

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工程或工作、作业:

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图纸:

由发包人在合同文件中列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人签署变更的、满足设计要求的总体图、标准图、构造图以及表格、资料、说明。

施工工艺图:

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

变更令:

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51条的规定所发出的指令。

3.本规则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则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章、400章……

301节、302节……

301.01小节、301.02小节……

301.01-1条、301.01-2条……

301.01-1

(1)款、301.01-1

(2)款……

301.01-1

(1)a项、301.01-1

(1)b项……

301.01-1

(1)a(a)目、301.01-1

(1)a(b)目……

101.03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本规则中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T、GB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ECS、SHC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GJ、JGJ/T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

JT、JT/T、JTJ、JTJ/T、JTG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TB、TB/T、TBJ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

DL、DL/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HG、HG/T、HGJ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SL、S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YB、YB/T、YBJ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

JC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

YD、YD/T、YDJ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m

毫米㎜

微米μm

平方米㎡

平方毫米mm2

立方米m3

千克㎏

吨t

牛(顿)N

千牛(顿)kN

帕(期卡)Pa

千帕(期卡)kPa

兆帕(期卡)MPa

摄氏度℃

天d

小时h

分min

秒s

101.04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

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现行规范。

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101.0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若监理人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令执行。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令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

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

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则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则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则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则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

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

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

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

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

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则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

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

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

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

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

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

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

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

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

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

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

101.07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

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标高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

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1.08工程变更

1.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增减、结构形式的局部更改、结构物位置的变动等工程变更。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2)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遗漏者;

(3)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

(4)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者(如涵洞位置、标高等);

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

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报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业主同意。

复杂的工程变更,或其变更涉及或影响到主体工程结构的变化,应经由监理人会同原设计单位研究解决,重大的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应按设计文件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

4.由于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51、52条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101.09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10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

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细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规则中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税金和保险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和他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业主扣回。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总额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1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总工期开工报告:

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

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

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

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

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人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

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工、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保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人确定的其他方法。

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

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

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

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

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4)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

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若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人批准。

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6)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

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7)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工程管理软件

(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网络带宽不宜小于10M。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能够满足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顺畅运行。

(3)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102.02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3)安全生产费按投标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以固定金额的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

102.13小节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以批准以后,以总额计量。

如投标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工程管理软件按规范有关内容要求安装运行,并经监理人验收后以暂定金额形式按总额计量,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5)保通费仅适用于边施工边维持通车改扩建工程,以总额计量,其费用包括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保通费用,应用于施工保通标志的采购和更新、交通标志的维护、保通措施的实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2.支付

102-1项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项费用每1/3工期支付总额的30%。

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102-3项费用将根据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进度按进度支付。

102-4项费用经监理人验收后,支付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金额的9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剩余的10%。

102-5项费用将根据承包人工程的实施情况及工程进度按进度拨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2-4

工程管理软件(暂定金额)

总额

102-5

保通费(适用于边施工边通车改扩建工程)

总额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一般要求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

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

临时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

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21天报监理人审批。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天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

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103.02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临时道路、供电设施、电讯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临时工程用地经监理人批准,以平方米计量。

(2)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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