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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不存在损失)

损失病、死、残、或约定年龄、期限

(不能用赔偿,人身无价,补偿的意思)

赔偿(用)给付

商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举例:

美国保险公司在福建开了分公司,用哪国法律?

用我们国家保险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强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买的时候要、卖的时候也要。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强调的是按照法律行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向国外买,到时赔不到,国家不会保护,也保护不到,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有银监会,保险有保监会,证券有证监会,信托公司由央行的非银司的信托处这样一个处级机构监管,未来将由银监会直接监管。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全称,管理保险公司的机构

福建省分局属于派出机构

保险行业协会:

民间组织,协助保监会管理,不是监管机构,类似消费者协会。

凡是出现保监会无权,保险公司各项变动无需经过怎么样都是错误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指协议,例如:

我们买保险时签的投保单(合同其中之一)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合同要协商一致,遵循公平,有一个例外:

车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强制的,除之外)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我国可作为保险标的只有四种:

人身保险:

身体

寿命

财产保险:

财产

有关利益

标的只有这四种,出现其它词都是错的,如生命、健康等。

什么叫标的?

受合同保障的东西,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如:

我给我车子买了份保险。

我被保险人:

我保险标的:

车子

我给我自己买了份保险。

我的身体或寿命

不具有利益的不能买保险。

我跟你有仇,帮你买了份保险,杀了你。

所以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如夫妻,财产(车子丢了,凭发票)

称兄道弟,结拜,干儿子都不算,法律承认的。

人身保险:

投保时有利益就行

你给妻子买了份保险,哪天离婚了,还有效吗?

出险时要有保险利益。

车子卖了,出险时没有保险利益了,你还会赔到钱吗?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投保人填写完投保资料后,合同成立,不会同时签发保险单,而是及时。

什么叫成立?

双方签字,成立了,出去出事了,有赔吗?

(不一定)

生效:

可以约定几天后生效,可以一成立就生效,也可以成立后生效。

合同对双方产生了约束说明生效。

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双方书面同意都可以变动。

例:

写张纸条,盖个章,也是可以的。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交保险费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签完字盖完章:

不能解除合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出现)

客户:

可以随时解除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的义务:

如实告知

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给你一张白纸,把你知道的都写出来。

询问告知:

我问你答(我国采用这种)

假设没有如实告知,会出现什么情况?

患癌症,说没病,投了保。

1、故意或过失,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知道后,30天后也不可以解除(2年内)

3、超过两年的,管你知道不知道,不得解除。

4、知道还让保,不可以解除。

故意行为:

不赔不退

过失行为:

不赔要退(小时候生病,现在忘了)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

你来买保险时,格式已经好好的,你要就要,不要就不要,但要明确说明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责任免除条款:

假设合同内容规定:

战争、核爆炸、酒后驾车不赔。

我在上面要明确说明,有写但未说明,要赔。

有争议的怎么办,我说你10年前没跟我说,你说有。

所以要引起注意:

加粗,红字。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除这10项外,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它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约定其它内容。

保险费:

客户交的钱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的钱

会超过保险金额,按几倍赔,死亡3倍,意外5倍等,根据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违背保险法无效,例如,保险法规定,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出事要赔,合同免除条款又规定不赔。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有两种:

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指人(投保人,受益人等),内容变更(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附加个批单在合同上。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收益人应及时报案。

车子坏了,人来了,自己修好了,无法鉴定。

通过其它途径知道的:

如照片、发票鉴定可以证明的,应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收集提供材料的义务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不是保险公司。

及时一次性:

理赔时,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通知投保人备齐。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理赔问题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交完资料,不是报案)

30天内结案,10天内必须打钱。

因此遭受其它损失,也要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法院,公安机关也不行),犯经济案件,财产被冻结,可以去领钱吗?

可以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不能赔:

同样30天核定,3天内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什么理由不能赔要说。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60天内,对于不能确定数额的

住院,可赔,还在住啊,不知道赔多少,60天先支付一次,再补剩下。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什么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

5年而其它保险:

2年

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

寿命只有死亡或生存,去公安机关一调是否死亡就知道了。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需要资料、证明。

某人出国了,母亲国内死亡,6年后回国,发现了保险单,可赔吗?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诈保行为遵循原则:

骗保:

故意:

确实出事:

夸大损失程度,按实际赔,如已赔,追回已赔。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

神州七号100亿向华泰财险100亿

万一出险,赔偿能力下降,影响公司。

原再(公司与公司之间)

100亿华泰财险国寿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出险:

找华泰财险赔,华泰财险找国寿,原保险有关情况华泰财险要如实告知国寿。

共同保险:

100亿航天工程找华泰财险又找国寿,刚好100亿。

重复保险:

价值100亿,保险金额超过100亿叫重复保险。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作出有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保险合同谁定的?

保险公司定的,法律会保护弱势群体。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

注意称兄道弟是不行的。

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

如我同意你为我买

贷款买房时,银行为你买。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以前用人工的,会出错,现在电脑一般不会。

60岁买,告诉保险人59岁,超过被保险人年龄要求的(60岁不能购买)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年龄不真实

(未出事)30岁,报错了,31岁,多交了钱,发现了,退回

(出事了)按正常赔付

(未出事)29岁,少交了钱,补交

(出事了)应交1000,只交了900

保险金额:

10万,90%,9万。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民法通则:

无民事限制民事完全民事

01018

16-18岁,如果有工作,则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一种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意识:

精神病人

我为精神病人(或小孩)买100万,跳下去,很好玩,生存保险可以买,活着才有钱,死亡保险不能买。

父母不受限制,但有限额,父母给子女买,不会让他跳下去,(但1000万,2000万)有可能。

所以有个限额,5万,发达地区稍高些。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要签字,父母给孩子买,由监护人签。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支付形式:

分期支付或趸交(一次性交)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6-37:

现金价值:

退保金额合同中都有写

大约60天宽限2年内复效

01.1.102.1.13.1中止04.3.1终止

1、1月2日出事了,没去交钱,元旦放假,怎么交?

有赔吗?

公司催告你交,1.1日,30天。

一但催告,最长不超过60天。

2、3.1日过后还没交,合同中止,合同还在,但出事不赔。

3、从哪天算起?

02.3.1——04.3.12年

4、复效与没复效有什么区别?

复效:

保险费继续交下去。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人寿保险:

可交可不交,不得用诉讼强制你交钱

其他可以,交强险。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谁关系大?

被保险人指定不须经投保人同意。

某人给老婆买了份保险,受益人情人,所以出现道德风险。

要由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顺序份额

1、指定1人,100%

2、指定2人,儿子1100%

女儿2100%

3、指定3人,儿子140%

大女儿160%

二女儿2100%

同一顺序和100%,不写份额,先看顺序,等额分配。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须附贴批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受益人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受益人死了,被保险人拿

2、被保险人死了,受益人拿钱,遗产分配不一样。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杀:

不赔,交两年以上的,退现金价值。

受益人杀:

会赔,但他拿不到,丧失收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自杀条款:

2年内自杀,不赔,须超过2年,防止蓄意自杀。

无民事都有赔,民事行为须超过2年。

例如:

两年之内变神经自杀,有赔。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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