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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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发布时间:
2011-01-07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2010年9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要求,我市认真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为2007年度。
普查对象是深圳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
经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三年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了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
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1、全市总数量
普查对象总数73292个,包括:
工业源42369个,农业源546个,生活源3032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7个。
2、各区普查对象数量
各区普查对象数量表
单位:
个
行政区划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
合计
全 市
42369
546
30320
57
73292
罗湖区
1069
0
4538
5
5612
福田区
1492
0
5692
2
7186
南山区
3527
3
4016
7
7553
宝安区
21533
272
10528
16
32349
龙岗区
11303
227
4234
21
15785
盐田区
264
0
494
3
761
光明新区
3181
44
818
3
4046
(注:
龙岗区普查数据包括坪山街道和坑梓街道)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各类污染源废水排放总量85358.87万吨,废气排放总量2498.20亿立方米。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化学需氧量16.53万吨,氨氮1.98万吨,石油类1.21万吨,重金属(镉、铬、砷、汞、铅,下同)3.97吨,总磷0.32万吨,总氮2.74万吨;二氧化硫5.17万吨,烟尘0.72万吨,氮氧化物14.83万吨。
二、工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1、普查对象数量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42369家。
我市工业源主要分布在宝安区和龙岗区,分别占工业源总数的50.8%和26.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360个,金属制品业4761个,塑料制品业4707个,专用设备制造业3222个,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09个,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488个,造纸及纸制品业1852个。
上述7个行业合计占全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5.14%。
2、工业废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产生量2.07亿吨,排放量1.64亿吨。
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2421套,设计处理能力55.39万吨/日,废水年处理量1.01亿吨。
3、工业废气产生和排放情况
产生和排放量均为2335.70亿立方米。
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897套,设计处理能力1973.23万立方米/时,废气年处理量942.44亿立方米。
(二)主要水污染物
1、产生和排放情况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化学需氧量5.37万吨,氨氮0.19万吨,石油类0.13万吨,挥发酚1.68吨,重金属277.60吨。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计):
化学需氧量1.45万吨,氨氮580.56吨,石油类385.15吨,挥发酚0.18吨,重金属3.75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计)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623.70吨、金属制品业2587.81吨、纺织业1166.98吨、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14.66吨、农副食品加工业808.25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702.03吨、塑料制品业616.99吨、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546.11吨、食品制造业462.44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432.24吨、饮料制造业407.98吨、专用设备制造业292.29吨。
上述12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9.7%。
氨氮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135.29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11.76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8.45吨、纺织业64.78吨、饮料制造业60.48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58.69吨。
上述6个行业氨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氨氮排放量的86.0%。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金属制品业148.29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43.84吨、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5.65吨、通用设备制造业35.63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0.93吨、家具制造业13.51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3.38吨。
上述7个行业石油类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石油类排放量的80%。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07吨、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05吨、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4吨。
上述3个行业挥发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挥发酚排放量的88.9%。
(三)主要气污染物
1、产生和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二氧化硫8.97万吨,烟尘68.39万吨,氮氧化物8.07万吨,粉尘0.74万吨。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5.09万吨,烟尘0.68万吨,氮氧化物8.04万吨,粉尘0.36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8434.1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81.34吨、纺织业457.62吨。
上述3个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7.6%。
烟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847.84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32.67吨、纺织业228.02吨、造纸及纸制品业212.08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68.97吨。
上述5个行业烟尘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烟尘排放量的90.6%。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69981.3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290.18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46.48吨、纺织业164.42吨、饮料制造业127.83吨。
上述5个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9.4%。
粉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
金属制品业1034.8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68.07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83.55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65.91吨、通用设备制造业211.95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49.79吨、专用设备制造业140.14吨、塑料制品业133.44吨。
上述8个行业粉尘排放量合计占工业粉尘排放量的88.5%。
(四)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38.46万吨,综合利用量120.5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吨),处置量14.96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49.20吨),本年贮存量1.77万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1.66万吨),倾倒丢弃量1.21万吨。
2、工业源中危险废物
工业源中危险废物产生量34.95万吨,综合利用量8.15万吨,处置量26.76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73.53吨),本年贮存量426.10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247.87吨),倾倒丢弃量29.65吨。
三、农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546个。
其中:
种植业26个(其中:
乡、镇26个,耕地总面积26259.09亩),畜禽养殖业38个,水产养殖业482个。
农业源(不包括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源,下同)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
化学需氧量6531.44吨,总氮889.60吨。
(二)种植业主要污染物流失(排放)情况
种植业总氮流失量217.34吨,总磷流失量22.94吨。
(三)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6017.76吨,总氮684.81吨,总磷64.68吨。
畜禽养殖业粪便产生量16.17万吨,尿液产生量11.02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513.68吨,总磷7.70吨。
四、生活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30320个。
其中:
住宿业2534个,餐饮业15810个,洗染服务业310个,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9177个,洗浴服务业815个,摄影扩印服务业358个,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1190个,医院120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区为单位)6个,覆盖城镇人口861.55万人。
生活污水排放量6.48亿吨。
生活源废气排放量为111.66亿立方米。
(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27.18万吨,总氮4.01万吨,总磷0.35万吨,氨氮3.06万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1.37万吨。
(三)主要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居民生活源废气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454.33吨,烟尘17.96吨,氮氧化物1284.50吨。
2、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
总颗粒物0.93万吨,氮氧化物6.54万吨,一氧化碳34.30万吨,碳氢化合物3.92万吨。
(四)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量6100吨,无害化处置量6100吨,无害化处置率100%。
(五)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
16家医院拥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19台,5家医院拥有9枚放射源(密封放射源),103家医院拥有348台医用射线装置。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32座,垃圾处理厂15座,危险废物处理厂9座,医疗废物处置厂1座。
各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表
单位:
座
行政区划
合计
污水
处理厂
垃圾
处理厂
危险废物
处理厂
医疗废物
处置厂
全 市
57
32
15
9
1
罗湖区
5
2
3
0
0
福田区
2
1
0
1
0
南山区
7
5
1
1
0
宝安区
19
11
2
6
0
龙岗区
21
11
8
1
1
盐田区
3
2
1
0
0
垃圾、医疗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主要气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324.15吨,烟尘307.30吨,氮氧化物1245.55吨。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污水年实际处理量8.06亿吨。
其中: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5.96亿吨,占73.9%;其他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2.10亿吨,占26.1%。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化学需氧量13.37万吨,总氮1.36万吨,总磷0.04万吨,氨氮1.18万吨,石油类0.20万吨。
(三)垃圾处理厂(场)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6130.96吨,氨氮536.42吨,总磷9.58吨,石油类5.42吨。
垃圾填埋量298.69万吨(占全市垃圾处理量64.34%),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741万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12.6%。
垃圾焚烧处理量165.55万吨,占全市垃圾处理量的35.7%。
(四)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设计处置能力3469吨/日,危险废物实际年处置量30.59万吨;其中焚烧处置量0.26万吨,占全市危险废物处置量的0.8%;填埋处置量2.52万吨,占8.2%。
注释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准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物质的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
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
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危险废物、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
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电磁辐射设备-指能产生电磁辐射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的设备。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氮的量。
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指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排入养殖区域外部水体的污染物量。
城镇居民生活源单位-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农庄和集镇)。
医疗废物产生量-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学与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总量。
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废物。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对医疗废物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