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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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

1总则

1.0.1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1.0.4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

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

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

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2图表应有鑫巫公、丛查办或审核人签字;

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

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3岩土参数统计;

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结论与建议。

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

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面及扉页:

标明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2目次;

3文字部分;

4图表;

5附件(必要时)。

3勘察纲要

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程的特点编写。

、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

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

3.0.3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

3.0.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3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执行的技术标准;

5选用的勘探方法;

6勘探工作量布置;

7勘探孔(槽、井、洞)回填;

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9拟投人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3.0.5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

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

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

4室内岩、土(水)试样内容、方法、数量;

5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

3.0.6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

3.0.7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0.8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署。

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

4房屋建筑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

4.1.2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应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

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4.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拟建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其他必要说明。

4.2.2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

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叙述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

4.2.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为依据,并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

4.2.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

2勘探点的不知、勘探设备和方法及完成工作量;

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

4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

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图)腐蚀性分析的完成情况;

6勘探孔(井、槽等)回填情况

7引用已有资料情况

8勘探点测放依据

9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

10其他问题说明。

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

2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

3场地地形、地貌;

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

5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

6埋藏的河道、河浜、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

7地下水和地表水。

4.3.2土的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

岩土描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3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

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

3必要的水文地质实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等;

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

6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

4.4岩土参数统计

4.4.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

当分层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统计指标样本数量并重新统计。

4.4.2统计参数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

2粉土、私性土的孔隙比;

3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

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

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

7静力触探的比贯人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

贯人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

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

4.4.3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

2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

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勃聚

内摩擦角、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

4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

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5.1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5.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

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4岩土工程参数分析;

5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6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

7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间题的分析、评价。

4.5.3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本规定第7章);

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本规定第8章);

3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

4.5.4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分析地下水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提供水文地质参数,提出相应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3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相应的技术控制措施及建议;

4工程需要时评价工程建设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的影响。

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常规岩土工程勘察难以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应建议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5根据岩土参数统计成果,结合地区性工程经验,对场地地基的岩土参数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提供建议值。

4.5.6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对天然地基、桩基础和地基处理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4.5.7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

3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

4提供地基承载力;

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下卧层强度验算;

6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4.5.8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桩基的适宜性;

2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建议;

3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对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等工程,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5需要抗浮的工程,应提供抗浮设计岩土参数;

6分析成桩可行性、挤土效应、桩基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4.5.9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

3根据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

5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建议;

6提出地基处理试验、检测的建议。

4.5.10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阐述基坑周围岩土条件、周围环境概况及基坑安全等级;

2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

方法;

3分析基坑施工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

4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

5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

6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建议。

4.6结论与建议

4.6.1结论与建议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并包括下列内容:

1岩上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的简明阐述;

2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3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4其他相关问题及处置建议。

4.6.2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稳定性评价;

2场地适宜性评价;

3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4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

6基坑支护措施的建议(需要时);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需要时);季节性冻土地区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其他重要结论。

5市政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室外管线、城市堤岸、给水排水厂站工程、垃圾填埋场等。

5.1.2市政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体现市政工程特点。

本章未具体说明的,参照第4章执行。

5.1.3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或线路较长的城市道路、室外管线、城市堤岸勘察报告可分段编写。

5.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5.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其他必要的说明。

5.2.2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类别、特点、场地位置、地面条件、基础型式、埋深、初步拟定的施工方法等。

5.2.3市政工程概况尚需根据其工程特点叙述下列内容:

1城市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与其他路网连接关系、道路长度与路幅宽度、道路等级、路面设计标高、沿线桥涵穿(跨)越形式和主要支挡构筑物位置等;

2桥涵工程包括拟定的桥梁长度、宽度、等级、跨径、荷

载情况、结构形式以及墩台拟采取的基础型式、埋深等;

3室外管线工程包括管线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与其他管网连接关系、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等;

4堤岸工程包括堤岸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顶面设计标高、各段堤岸的结构类型、采取的基础型式、埋置深度等;

5垃圾填埋工程包括垃圾类型、主要成分、处理方式、处理总量及日处理量,填埋场库区结构、坝型及坝高,建(构)筑物结构、荷载、基础类型及埋深、防渗结构变形要求、使用年限等。

5.5.3应重点评价影响市政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可能产生沉陷、液化、湿陷、融陷或胀缩等变形的特殊性岩土。

5.5.4城市道路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拟建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包括湿陷性黄土、软土、松散填土、膨胀土、冻土、可能产生地震液化的土层等特残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质,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

2根据沿线各段的地表水来源和排水条件,地下水类型与水位变化幅度,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符合本规定

3划分路基干湿类型;

4浜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沟谷的道路,应分析浸泡冲刷作用对路堤的影响,对路基稳定性进行分析,提供路堤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5填方路段应对路基填筑可用材料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作出评价,并提出料场选择、材料击实性指标、填筑压实质量控制措施建议;

6高填路基应提供路基稳定性分析计算参数,软土地区的高填路堤应提供路基变形计算的参数;

7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堑地段,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

必要时验算边坡稳定性并提出支挡方式或开挖放坡的建议。

5.5.5桥涵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保留下列内容:

1通过分析桥位的周边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与地址条件及边坡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桥址的适宜性和桥台、岸坡的稳定性;

2根据任务要求提供跨河桥水文资料、河床冲刷情况及河床物质组成;

3根据地层岩性分布、河床冲於变化趋势、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地基岩土的工程性质,并根据地基土冻胀深度,提出基础埋置深度和持力层选择建议,提供地基承载力及沉降验算参数;

4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砂层、粉土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桥梁墩台明挖基础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参数,提出施工时地下水控制、岩土体支护与对相邻建筑物、管线监测建议;

6采用桩基础时,应符合本规定4.5.8条要求

7采用沉井基础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沉井外壁与周围岩土的摩阻力;

2)在河床、岸边施工时,评价人工开挖边坡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3)阐明影响施工的块石、漂石和其他障碍物,分析沉井施工对邻近建筑的影响;

4)评价沉井地基承载力;

5)提供相关处理岩土参数,提出沉井施工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

5.5.6室外管线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线产生沉陷、不均匀变形或整体失稳的可能性,必要时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2明挖直埋管线应根据埋置深度、沿线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设物位置、岩土性质及地下水位等条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边坡的稳定性,对可能产生潜蚀、流沙、管涌和坍塌的边坡提出降排水、支护或放坡措施建议;

3顶管工程应分析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富水特征及其影响,提供顶管设计所需参数及工作井与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护措施建议,对顶管实施可行性作出初步评价;

4根据不同类型的管材,分段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蚀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5.7城市堤岸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堤岸沿线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质、地层特征,分段分析与评价地基土工程性质和均匀性,提供各层地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土压力计算和岸坡稳定性验算等设计和治理所需的岩土参数;

2根据河流水文条件评价沿线岸坡稳定性和侵蚀程度,对堤岸结构类型和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和防腐措施提出建议;

3根据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排补关系,分析施工和使用期间地下水的变化趋势,必要时提供降水设计所需参数;

4分析产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存在采砂活动或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评价河槽形态发展趋势及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6对各类堤岸结构宜采用的基础型式以及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7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5.5.8支挡结构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支挡工程所处位置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提供支挡结构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2评价支挡结构及地基稳定性;

3提供地基处理方法和支挡工程类型优选建议;

4根据支挡地段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支挡建筑物的影响,提出排水、降水措施建议。

5提出工程施工监测建议。

5.5.9垃圾填埋工程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场地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等,评价场地和边坡的稳定性,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2根据场地岩土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评价地基土的强度与变形特征和地基土的均匀性,提供地基承载力;

3阐明拟建场区及相邻影响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地基土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根据垃圾处理场(厂)类型、填埋场库区结构、容量、

坝型和坝高、不同建(构)筑物的性质,建议适宜采用的基础型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式、地基处理、防渗及边坡治理措施;

5对地下水位高的垃圾填埋场,应对施工期、空载候填期和下潜设施(如集水井、调节池)等不利条件进行抗浮、突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提出相应建议并

6根据工程及地基特点提出工程监测的建议,

7工程需要时,应根据垃圾渗沥液的化学成分,分析夸臀

物的迁移规律,开展预测填埋场道营过程中出现渗沥液垂直和侧向渗漏,引起污染可能性的专项评价。

5.6结论与建议

5.6.1市政工程结论与建议内容应符合本对顶4.6节要求。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城市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的车站、隧道、高架线路、路基、桥涵、车辆段、停车场及附属建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体现轨道交通土程特点。

车辆段、停车场中的地面建筑物及本章未具体说明的,参照第4章的规定执行。

6.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按车站、区间分册编写勘察报告,车辆段、停车场应划分线路、地面建筑物分册编写,附属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纳人工点报告或单独编写。

6.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6.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工程概况;

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5其他必要的说明。

6.2.2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总体工程及勘察区段概况、位置、环境条件概述、车站和线路区间敷设类型、设计荷载、结构类型(或标高)、地下结构顶板埋深(或标高)、尺寸、基础底板埋深及覆盖土层厚度、初步拟定的施土方法等。

6.2.3拟建工程概况尚需根据其工程特点叙述下列内答:

1车站包括起止及中心里程、长度、宽度、基础埋深、主体结构类型;

2区间线路包括线路起止里程、线路类型、线间距,联络通道、竖井、盾构始发(接收)井的位置及结构设计尺寸,

3高架车站、线路包括跨距、墩柱或桩设计荷载,高架区间跨越的铁路线、公路线、河流等;

4地面线路包括路基(路堤、路堑)及支挡结构物的设计条件;

6.2.4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符合本规定

4.2.3条要求。

6.2.5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符合本规定4.2.4条要求。

6.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6.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4.3节的要求,并重点叙述以下内容:

1暗挖工程应按工程要求进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和隧道围岩分级;

2需要填方的路基、车辆段或停车场,应明确填料组别;

3对盾构工程,碎石土应描述最大粒径及其含量,提供颗粒分析曲线、特征粒径、砾石的破碎强度;粉土和钻性土需提供乳粒含量;

4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应阐述岩土层的透水性和富水性,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河流、河谷地区尚应根据任务要求提供历史洪水位、冲刷特征。

6.4岩土参数统计

6.4.1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本规定4.4节要求,具体统计参数应根据工程特点及依据的技术标准确定。

6.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6.5.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本规定4.5节要求,并应根据项目特点满足本节要求。

6.5.2分析和评价地基及围岩的稳定性、均匀性,评价施工工法的适宜性,确定暗挖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和围岩分级,对设计、施工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6.5.3评价场地地下水在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地下结构的防水和抗浮进行分析;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供地下水控制设计参数,提出工程地下水控制措施及监测的建议。

6.5.4分析评价地下工程施工方法对邻近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影响,提供稳定性分析及支护计算的岩土参数。

6.5.5提供地基承载力、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基床系数、静止侧压力系数、电阻率、热物理指标等岩土参数。

6.5.6车站与基坑工程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岩土层的稳定性及其对设计、施工的影响,提出支护方案的建议;

2提供天然地基、桩基、中柱桩的设计施工所需的参数。

6.5.7隧道工程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和围岩分级,评价围岩的稳定性;

2阐述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必要时预测隧道的涌水量。

6.5.8矿山法施工的分析评价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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