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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职能。

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

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

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整合人员。

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

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

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

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三)统一受理及办理。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

(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

镇级联合验收暂时只在狮山镇开展,其他镇、街道仍按现行模式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联合验收。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第七条区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区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

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

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

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

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终审意见。

(四)送达文书。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镇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

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镇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

消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

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

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二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

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的区级部门,应该服从镇联合验收办的安排,按照镇约定的时间参加镇级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

作。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案)

告站

备门

报督

案门

防)部

收部

备部

消目防

:

验管

收管

非项消

工主

验主

于程局

竣防

质工

工建

用工安

防人

程筑

竣住

人(

文)

见)

书门

收门

意办

文部

验部

审收

工管

终验

竣主

收合

划划

保保

置象

防防

验联

规规

环环

装气

人人

合(

雷(

办)

收位

验单

料办)

材收位

查验单

审合

请口

申窗

收办

验收

合验

联合

理联

受(

察成

勘及

场书办)

现见收位

收意验单

验合

合联

联(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事项

办事指南

页码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

8

规划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验收

9

绿化工程规划验收

10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1

住建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公安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气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审查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试运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非消防验收项目)

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阶段

相关部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规划部门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1份)。

2.《南海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工程类)》一式三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

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复印件(核原件)。

7.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和施工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

立面图、剖面图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相关施工图将在验收合格后退回)。

8.建筑工程竣工图一套。

9.建筑竣工测量图及其DWG电子文件一套<

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10.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含附图<

须具有资质的房屋测量单位>

11.建筑物各向立面的过塑4R彩照。

12.项目所属镇(街)规划建设办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意见。

*

13.如曾规划验收不及格,应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14.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

15.绿化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最后一期房地产项目)。

16.《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

17.其他相关资料。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转向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2.《佛山市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一份。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市政类)》。

5.竣工资料<

竣工图须含平面、横断面、竖向、结构大样图等设计图纸及相关的说明,

要求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提供平面及竖向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套文件>

二套及其DWG格式电子文件一套<

6.竣工测量图纸一套(桂城需由我局确认的两家甲级测量单位出图)。

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2.《佛山市规划局绿化工程验收审核表(市政类)》。

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5.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7.经批准的总平面绿化图。

8.绿化工程竣工图两套。

9.绿化竣工测量图(含DWG电子文件,桂城需由我局确认的两家甲级测量单位出图)(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10.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11.如曾规划验收不及格,应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12、项目所属镇(街)规划建设办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初审意见。

住建部门

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设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八条、第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前期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已经监督站抽查通过;

4.住宅工程已通过节能专项验收、分户验收已经监督站抽查;

非住宅工程已通过节能专项验收(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初验收通过;

5.下述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签署的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同意组织竣工验收的证明(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复印件);

4.区质监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前期质量技术管理资料抽查意见(原件)。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

6.《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7.《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申报材料

(一)综合性文件材料(永久)

1.人防工程项目审核、批复

(1)发改局批文(如:

立项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报告表等)

(2)人防工程报建表

(3)人防地下室申请、批复

①免建免缴项目须提供《人防工程报建意见书》(佛(南)人防复﹝20xx〕xxx号)②易地建设的项目须提供《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佛(南)人防建﹝20xx〕

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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