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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监发21号

 

余安监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达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管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根据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宁波市局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2006年在我市10家机械制造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试点活动。

现将《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今年在全市10家机械制造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试点,其中,省级试点企业1家,宁波市级9家。

通过达标活动,促进试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今年力争10家试点企业通过省、宁波市考评。

其他机械制造企业也应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努力方向,按照《评定办法》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具体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上旬)

1.成立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

余福良

副组长:

周成刚

成员:

陈伯清、刘世彰、王全义、赵全航、何涨金、郑银荣、邹欢利、阮伟健、喻晓灿、诸迪辉

2.市达标考评领导小组任务:

全面负责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实施;制定《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办法》;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情况;组织对试点企业的达标考评等。

(二)实施阶段(6月中旬-11月份)

1.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管所,试点企业的有关人员,参加宁波市组织举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培训,进一步统一认识,掌握标准,明确方法。

10家试点企业填写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

5.)。

2.试点企业有关乡镇(街道)安管所要结合本辖区试点企业实际,落实专人负责,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3.试点企业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照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和规范,自评达标后,形成书面报告。

在9月底前经我局初审后,向宁波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宁波市达标考评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考评。

4.凡总分达到750分(含750分)以上的为宁波市级达标企业,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相关证书。

对总分不足750分的,由企业应按照评审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5.已获得宁波市级达标的企业,如要获得省级达标企业(总分800分以上),可向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提出复评申请,通过省级考评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6.对于已获得省、宁波市达标的企业,录入余姚市信用企业目录库,上网公布。

在评定相关类型的先进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总结阶段(12月份)

总结一年来开展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试点工作成果和经验,公示达标企业名单,对于在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试点工作中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附件:

1.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

2.浙江省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3.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

4.2006年度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

5.余姚市机械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1.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指导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评定办法。

二、本评定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类机械制造企业。

三、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应当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和《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详见附件)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其中:

基础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机电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一)H≤10,抽100%。

(二)10<H≤100,抽10台。

(三)100<H<500,抽10%。

(四)500≤H≤1000,抽50台。

(五)H>1000,抽5%。

四、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评定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分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评定标准如下: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评定得分不少于800分(含800分);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评定得分不少于700分(含700分)

且每个考评单元的实得分应大于每个考评单元应得分的70%。

六、考核评级的程序:

(一)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

(二)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承担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申请省级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向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提出复评申请。

申请市级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一家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三)复评机构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的要求进行复评,向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符合相应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复评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四)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核准制。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复评机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复评机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报省安监局备案。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各市的复评机构每市一家,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省安监局核准确定。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在3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核准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复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和《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的要求开展复评和核准工作,确保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质量。

省安监局和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机械制造企业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

2.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机械制造企业。

2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A。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代号

3.1定义

3.1.1安全

人员没有受到伤害和死亡,财产未受到损失和破坏的状态或条件。

3.1.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3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1.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1.5工伤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1.6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

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1.7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1.8五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3.1.9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1.10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11三同时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12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13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4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15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16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17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18Ⅰ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

3.1.19Ⅱ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不提供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外壳具有“回”标志。

Ⅱ类工具又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材料外壳Ⅱ类工具二种。

3.1.20Ⅲ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中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3.1.21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22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

3.2代号

3.2.1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3.2.2PE——保护零线,保护线。

3.2.3PEN——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3.2.4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3.2.5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2.6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2.7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4基础管理

4.1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1.2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1.3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1企业必须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b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d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f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g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i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j安全例会制度;

k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2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安全生产投入

4.3.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4.3.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4.3.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3.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4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4.4.2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人数<300人,专(兼)职人员≥1人(或委托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b300人≤人数<1000人,专职人员≥2人;

c1000人≤人数<5000人,专职人员≥3人;

d人数≥5000人,专职人员≥5人。

4.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5安全生产教育

4.5.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5.2新职工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5.4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应进行安全教育。

4.5.5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4.6事故管理

4.6.1工伤事故统计报告

a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实统计;

b单位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迅速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6.2工伤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7“三同时”管理

4.7.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8班组安全管理

4.8.1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8.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

4.9安全操作规程

4.9.1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9.2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10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4.10.1采购主要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特种设备应是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4.10.2应建立主要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台帐:

a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10.3主要机电设备应按规定定期保养维修。

4.11相关方安全管理

4.11.1外来施工(作业)方应与企业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4.1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a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b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4.11.3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11.4租用气瓶或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4.1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12.1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2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4.12.3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12.4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完成。

4.13危险源管理

4.13.1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

a危险有害因素应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应建立档案,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4.13.2重大危险源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b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c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3.3应急救援预案

a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应急救援预案;

b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有组织指挥机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潜在危险性评价,应急救援的组织、人员及装备情况,紧急救援措施,经费保障,训练与演习等内容;

c每年应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14安全生产档案

4.14.1企业应建立以下档案:

a工伤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健康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五、设备设施

5.1空压机

5.1.1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5.1.2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5.1.3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1.4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5.1.5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1.6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5.1.7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5.1.8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5.2金属切削机床

5.2.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5.2.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5.2.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5.2.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2.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5.2.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5.2.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5.2.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2.9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

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车床:

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插床:

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d电火花加工机床:

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锯床:

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加工中心:

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5.3冲、剪、压机械

5.3.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5.3.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5.3.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5.3.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3.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5.3.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5.3.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5.3.8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5.4木工机械

5.4.1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5.4.2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5.4.3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5.4.4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5.4.5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5.4.6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5.4.7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4.8平刨的开口度符合国家标准。

5.5砂轮机

5.5.1砂轮机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5.2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5.5.3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5.5.4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5.5.5托架安装牢固可调。

5.5.6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5.5.7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5.5.8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5.6铸造机械

5.6.1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5.6.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5.6.3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

5.6.4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

5.6.5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5.6.6PE正确可靠。

5.6.7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5.6.8制芯机的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5.6.9混碾砂机的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5.6.10抛(喷)丸设备密封良好,门(孔)电气连锁。

5.7注塑机

5.7.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5.7.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5.7.3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完好、功能指标清楚,按键动作灵敏可靠。

5.7.4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5.7.5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5.7.6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5.8运输(输送)机械

5.9.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8.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5.8.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5.8.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5.8.5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5.8.6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5.9铸造熔炼炉

5.9.1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5.9.2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机械条款。

5.9.3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5.9.4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无积水。

5.9.52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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