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安[2012]4号-打非治违方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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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要切实强化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做到工作部署到县、乡,方案制订到县、
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四个一律”落实到县、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祺扬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少华、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有市公安局副局长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李文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张弓、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彭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学工、市安监局副局长谭震生、市工商局副局长郭华、市教育局副局长孙文、市质监局副局长许和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组织专门力量,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打非治违”的重点在县、乡,要把县乡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着力点和立足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惩处并公开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典型案件。
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对象、重点内容
(一)重点行业领域: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突出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二)重点对象:
高危产业和生产经营单位集中、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矛盾和问题突出以及近几年来事故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
(1)煤矿。
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
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
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
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
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转包、违法分包的;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资质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
“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
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三)重点内容: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超许可和资质范围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超深越界、违法分包、转包、出租、转借资质许可证照的;
(4)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证照被撤销、吊销,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7)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8)非法违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制度缺陷: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的;
(2)高危企业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紧急撤人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
(3)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
(4)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的;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编制、未备案、未组织演练的;
(6)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安全工艺、设备、设施的;
(7)安全设施、设备保养维护不当,带病运行的;
(8)安全距离不够、安全通道不畅通、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的。
四、工作安排
(一)各区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深入发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发现严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应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应及时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对于本级难以打击到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要求上报情况报表),确保本辖区范围内的“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取得实效。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根据“打非治违”重点内容,负责全市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集中行动。
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自身难以打击到位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三)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反“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民爆物品非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行为的整治。
(四)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煤矿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等工贸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治理煤矿和非煤矿山违法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规定要求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无许可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等行为
(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矿产资源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等行为。
(六)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非法渡口、渡船和非危货车辆运输危险品,整治非客运船只载客和旅游包车市场。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类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查处不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擅自组织工程施工或存在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拒不服从安全监管等行为。
(八)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生用车安全和中小学校舍安全“打非治违”工作。
(九)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取缔。
(十)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取缔“土锅炉”现象,排查治理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以及旅游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
要成立“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动。
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下级政府认真开展整顿治理。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牵头组成工作组,由分管领导带队,重点就“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排查摸底、隐患治理、联合执法、打击行动、责任追究等工作进行综合督导,其中6、7月份为集中督导期。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整治。
各地要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国土、交通、建设、工商、工业等部门,抽调相对固定的执法监管人员,成立“打非治违”工作组,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单位,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和有效整治。
(三)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安全发展的意识,组织监管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寓监管于服务,积极帮助基层和企业排忧解难。
各督导工作组要加强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索、拿、卡、要;
认真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保护合法企业权益,通过治理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监督,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对“打非治违”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的,要按规定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把“打非治违”列入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工作不认真,成效不明显,特别是集中行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区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先资格。
(五)及时反馈,汇总上报情况。
各地和有关安委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省安委会统一要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情况实行周报制,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月报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相关情况。
主题词: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通知
抄送:
省安办,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
李新华书记,李建明市长,王祺扬副市长,
张少华副秘书长。
荆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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