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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招标文件

项目正文

内蒙古总工会视频会议系统公开招标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视频会议系统

项目编号:

NZC2013-A10-18

采购人: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集中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三年五月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须知5

一、说明5

二、招标文件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2

五、开标与评审13

六、定标19

七、公告20

八、质疑20

九、投诉21

十、签订合同21

十一、特别说明22

第三章商务须知(合同条款)23

一、通用条款23

二、专用条款31

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33

第五章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要求35

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3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42

附件政府采购合同(范本)54

第一章内蒙古总工会视频会议系统

公开招标公告

受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拟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

视频会议系统

项目编号:

NZC2013-A10-18

批准文件编号:

内财购准字(电子)〔2013〕0676号

(二)采购内容及预算

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及视频会议室装修,预算400万元。

详细数量及配置要求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登记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两种方式报名:

(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于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22日17:

00时,通过“网上报名专栏”注册报名。

(二)投标企业填写《投标供应商登记表》后(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右侧下载)与其它报名材料一起,于报名截止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0:

00—12:

00时,15:

00—17:

00时递交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投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上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均加盖公章);

2.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网上报名提供原件扫描件);

3.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网上报名提供银行入账单原件扫描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标书下载”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3年6月8日10:

00时

(二)开标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开标大厅

五、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索利亚

联系电话:

(0471)6946564

传真:

(0471)6946223

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420室

邮政编码:

010055

采购人: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联系人:

杨和平

联系电话:

(0471)5109282

地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滨河路8号

21.1评审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2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和参加过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非投标人资格部分的评标。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21.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1)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确认与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是否有利害关系。

如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如无利害关系,应当在含有相关内容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上签字;

(2)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以外的内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起草的评标报告上签字;

(5)配合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投标人质疑;

(6)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标人投诉;

(7)向财政部门反映评标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评标委员会集体职责:

(1)选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按照各成员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起草评标报告。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配合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答复投标人的质疑;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5)必要时,向投标人解释评标结果;

(6)向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1.5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开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名称及采购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3)制定并向评标委员会宣读评标纪律,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部分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未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得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入下阶段的评审;

(5)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有关资料和数据汇总整理、评标报告起草等基础性工作;

(6)向财政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处理投标人的质疑,并依法向投标人做出书面答复。

21.6评标委员会采用集中办公、封闭方式进行评审。

评标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和印发评标纪律和工作规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21.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1.8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1.9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阅读、领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按照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按照评标原则和评审办法逐一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做出比较和评价;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按评审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排序。

22.投标文件的初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之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2.1资格性审查。

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和投标货物是否具备有效的投标资格。

在资格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投标产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3)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过期失效的;

(4)未按要求提供依法纳税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养老、医疗)证明,或虽然提供相关证明但无法辨识的。

22.2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在符合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印制、签署、盖章、装订、包装、密封、标记的;

(2)投标文件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格式文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法定代表人未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一种货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7)投标内容有缺项漏项的;

(8)投标文件未提供所投货物的产品品牌、型号和具体参数,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

(9)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主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对招标文件重要参数项有负偏离的;

(11)对同一产品的一般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超过(含)4项的;

(12)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13)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条款的。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标,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3.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投标文件的评价

24.1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24.2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工作人员协助经济专家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24.3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公司状况(企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交纳税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等);

(3)所投货物的制造、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货物的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5.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定标

26.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评委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

(6)评标委员会的其他建议。

26.2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6.3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公告

27.1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文件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4)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数量、单价及合同履行日期;

(5)定标日期;

(6)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8)政府采购监督员名单。

27.2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期结束内没有投标人书面质疑的,政府采购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质疑

28.质疑

2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期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按招标文件公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

28.3投标人认为招标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4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5质疑采用实名制,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递交的质疑函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且质疑人必须为本次采购活动当事人。

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2)被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及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4)质疑人的签章及提出质疑的准确时间。

28.6质疑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8.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质疑;

(3)无质疑函件或质疑函件缺少投标人法人印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授权书和联系方式之一的质疑;

(4)相应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的质疑;

(5)未按规定时间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质疑。

28.8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九.投诉

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拥有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投诉的权利。

投诉程序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签订合同

30.合同的签订

30.1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2采购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特别说明

31.开标时,如同一包内的主要产品有3个(含3个)以上品牌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无论是否要求提供厂家授权,每一个品牌均确定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如同一包内主要产品的所有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且配置相同或相近,无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变更为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如出现其它情况,由评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32.按照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要求,在本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商务须知(合同条款)

一、通用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再另附)

1.定义

本须知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过程中,卖方承担第三方提出、追究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责任。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若是外国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一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3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的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5.2若是国内货物: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7.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按照发票金额100%的“一切险”保险。

8.采购资金支付

详见第四章“项目说明——付款”的规定。

9.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货物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和示意图连同货物一道交给买方。

10.质量保证

10.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并保证其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1年内免费保修,且第1年内上门服务。

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0.2卖方在收到用户第一个报修电话后,本市应在3小时、外埠应在2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若现场不能解决,应最多不超过7日内将货物修好。

在维修过程中由卖方提供一台同种工作效果的货物作为备用机,保证买方不耽误工作。

10.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0.4提供的软件是最先进的,技术含量较高,并提供该软件的升级换代服务。

11.检验

11.1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1.2买方应会同用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和退货。

12.索赔

12.1根据合同,买方对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要求的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2.2如果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须知第12.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重议付款或从卖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3.迟交货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13.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违约罚款

14.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以罚款,罚金从货款中扣除,罚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

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合同。

14.2上述违约金、罚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14.3合同有效期间,中标人如没有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时,采购人对履约保证金有追索权。

15.不可抗力

15.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3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6.3在中国境外地区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仲裁

17.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合同履约地仲裁机构寻求解决办法。

17.2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7.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4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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