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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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讲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如有具体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一)如委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手续费支付方案有明确的指向,按协议执行;

(二)如集团总公司或总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按集团总公司或总行的分配方案执行;

(三)如省公司与省分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以金融协议文件为准执行。

第五条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或银行与企业的相关的利益约定除外)。

第六条银行开办代收付业务,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资金代收或代付服务,不参与客户任何一方的生产经营,不负责处理客户间任何经济纠纷。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

第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分行

1.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制定和指导辖内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负责制定辖内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负责与省公司(包括省代理业务局、省电子商务局)协调沟通,并组织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经营策略等实施,推动业务发展。

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9.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

10.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3.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4.与省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各市、州分行

1.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负责贯彻执行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负责与市、州邮政企业(代理业务局、电子商务局等)协调沟通,推进业务发展;

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9.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0.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3.与各市、州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一级支行

1.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4.负责与邮政局就业务的开办、推进进行沟通协调;

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8.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9.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0.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办理;

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3.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四)营业网点

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2.负责网点前台的代收付业务办理;

3.负责营业窗口代收付业务的介绍、宣传、营销;

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5.负责代收付业务窗口风险控制;

6.发现差错,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7.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人员负责代收付业务营销及管理工作。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个人金融部职责

侧重于公共事业(水、电、气)、新农保、社保类、第三方支付等个人客户代收付服务的业务以及POS、商易通、银联前置等,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职责

侧重于大型行业客户资金归集、非税收缴、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监管、缴税等侧重公司客户代收付服务的新业务开发,由各级公司业务部(省分行公司业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

(三)信用卡部职责

侧重于社保卡、ETC、IC卡、公务卡、信用卡等个人客户代收付服务的业务,由各级信用卡管理部门(省分行信用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

(四)国际业务部职责

在办理外资企业代收付业务时,由各级国际业务管理部门(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营销及管理。

各级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与当地邮政企业商定辖内业务手续费分配方案。

(五)会计与营运部

各级会计与营运部负责账户开立、结算参数维护、账户关联、账务核对、资金结算、批量文件上传及入账、差错处理及重要单证管理等工作。

(六)计划财务部

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手续费收入,并负责手续费的划分。

(七)风险管理部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代收付业务各环节风险管理工作,以及风险点的指导及防范措施。

(八)法律与合规部

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代收付业务内控合规检查,包括合作协议的风险审核。

第十一条主办行是指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的邮储银行机构(如果签的三方协议,邮储银行为主办行)。

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3.负责委托单位的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调整工作;

4.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

5.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当邮政企业为营销或代理方时,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3.负责与委托单位的数据交接、业务交易明细核对;

4.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

5.负责对委托单位及客户维护的工作;

6.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中间业务平台人员包括管理机构操作员和网点柜员。

管理机构操作员由中间业务平台管理,网点柜员由储蓄系统和公司系统分别管理。

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操作员在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分别设置,分为综合类、业务类、会计类、技术类四(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综合类人员包括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

综合类人员的修改、新增须向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上报《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1),批准后执行。

综合类管理人员省分行只在个人金融部设置;各市、州分行只在个人金融部设置。

其余各类管理人员信息的变动须向同级机构人员管理部门(个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批准后执行。

业务查询员可查询各类代收付交易的统计报表,主要为邮政企业代理管理机构设置。

文件管理员在一级支行设置,由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的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代理金融网点批量文件上传和回盘文件下载。

不相容岗位及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同级主管与非主管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不得兼任。

各级机构作操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随意给他人使用,如给他人使用须授权,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系统原兼任岗位须相容岗位及没有权限制约关系,并做好授权登记(见附件2),《操作员授权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章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邮储银行机构开办代收付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在省分行辖内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由省分行审批;需跨省分行办理的业务,应由总行审批。

省分行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邮储银行机构开办的手工批量代付业务,无需报批或报备。

对于需要通过贷记卡账户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经省分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中间业务平台新增业务是指中间业务平台暂无法实现且需重新开发系统功能的业务。

各市、州分行(包括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部门)涉及重新开发功能的业务,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申请材料,新业务开发按照《关于中间业务平台新业务申请及开发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川邮银发〔2012〕955号执行。

第十七条经审批进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省分行上报到总行。

如由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开发的业务,由主办部门直接报总行。

报告内容应包括原计划、终止原因等。

第十八条经审批的代收付业务需停办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

第四章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代收付业务开办前,应由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主办行的协议签订主体须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分支机构,协议需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且须在协议每页加盖双方的骑缝章。

有权签字人应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若协议双方任意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或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发生变更方应重新进行书面授权。

主办行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应由专人专项保管,以备核查;委托单位的授权书、授权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应作为协议的部分与协议一并保存。

协议应经主办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

协议到期后仍需继续办理委托代收付业务的,须经双方协商,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续签协议。

第二十条银行开发的业务开办涉及二类及邮储代理网点的,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前,主办行应与同级邮政企业进行沟通,签订两两协议或三方协议。

协议的签订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两两协议:

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

(2)三方协议:

主办行、同级邮政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三方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营销开发的业务如果涉及辖内金融网点开办,应与同级银行进行沟通,与合作单位协议的签订可以签订两两协议或三方协议。

协议签订可采取以一下任何一方式:

(一)两两协议:

同级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批量业务主要签订双方协议;

(二)三方协议:

同级银行、同级邮政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三方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柜面以及上门代收业务可签订三方协议。

邮政企业营销开发的业务,开办不涉及金融网点的,邮政企业直接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采用同级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方式的:

银行在收到邮政企业完整的申报资料(包括效益分析、风险提示、风险防范措施、资金清算流程、待签订合作协议书、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答复邮政企业。

如审核同意开办此业务,应以邮政企业及时联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银行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邮政企业、银行各自营销的代收业务须在辖内金融网点开办,经同级邮、银协商,可以金融协调小组发文形式开通辖内网点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数据传输方式、交接方式;

(五)资金结算方式及相关账户信息;

(六)对账的标准及方式;对账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七)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结算方式;手续费的结算时限和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案,若产生纠纷,应到主办行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进行起诉或仲裁;

(九)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十)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各分行、支行要建立协议登记簿(见附件7),记录合作协议名称、委托单位、代理主要业务、协议生效(或终止)时间等,协议、协议登记簿由行档案室(或业务部门)建档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按约定从客户结算账户中扣款办理的代收业务,协议的签订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如只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

不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相关业务的代收代扣协议,而且须委托单位提供个人客户授权代扣账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具备法律效力)。

(个人客户代扣双方协议附件8、个人客户代扣三方协议附件9)

(2)如与委托单位约定需要个人客户到柜面进行账户代扣申请后由系统自动代扣款项的,必须由个人客户到柜面填写申请(附件11),委托银行机构代扣某项业务款项,同意邮储银行机构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

第五章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邮储银行机构须严格按照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约定内容开展业务,不得办理约定内容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

委托单位基本信息维护由各支行(或邮政局)根据合作协议,填制《委托单位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11),提交系统信息有权维护部门,由部门审核后,操作人员根据申请表填制内容在系统中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将新生成的单位代码填制在《委托单位信息维护申请表》,再将《委托单位信息维护申请表》提交同级的会计部门关联内部账户账户、维护结算参数。

会计人员在维护时要核对内部账户账户、公司账户,维护完成后复印留存维护申请表,并将维护申请表原件返回给之前提交的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将维护完成后的申请表复印(或传真)给相关支行(或邮政局),并将维护申请表原件归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代收付业务签约基本处理

个人客户代收付业务签约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根据合作协议或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客户自行前往柜面办理或在E平台批量处理。

个人客户在柜面办理代收付业务签约,可在该业务开办范围内的任意网点办理签约。

(一)代付业务签约关系处理:

代付业务原则上建议不进行个人账户信息签约,但在批量上账等账务性处理时需加入校验码,校验个人信息的正确性。

如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须对个人客户签约,建议在E平台进行批量签约,不在柜面办理个人客户申请签约。

签约时须加上校验码,校验个人信息的正确性。

委托单位必须对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验证标志:

0-无;1-类型、号码;5-号码;6-户名;7-户名、类型、号码;8-户名、号码;号码是指证件号码)。

(二)代收业务签约关系处理:

1.代收业务通过批量签约处理的业务,除与委托单位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委托协议外,还须委托单位提供相关个人客户信息、个人客户授权委托代扣收费的授权书,并对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银行机构操作员在处理时须对相关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在系统签约时必须进行验证。

对于由委托单位向邮储银行机构提供个人客户签约申请的,邮储银行机构人员不得接收个人客户签约申请。

2.委托单位与邮政银行机构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为个人客户自行前往柜面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签约。

则个人客户须提供有效实名证件、邮储银行个人结算的卡(折)、与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等资料到柜面申请(附件11);代理人办理时,应同时提供本人有效实名证件。

柜员在办理时,须对客户关资料进行审核。

签约成功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接洽,告知签约关系内容。

(三)公司客户签约关系处理:

公司客户在办理代收付业务时,与我行签订委托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在开户行办理公司账户签约、解约、修改信息等。

公司客户提出业务办理申请,提供公司客户的单位结算账号、预留印鉴等信息,以及公司法人的有效实名证件。

代理人办理时,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和委托授权书。

开户行应认真审核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付款单位委托扣款协议书),审核单位公章、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签章的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实名证件,授权书应记载经办人姓名、单位任职部门、有效实名证件号码和授权办理的具体内容。

经公司业务柜员审核无误后,进入中间业务平台办理签约手续。

签约行(开户行)须留存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业务授权书、经办人填写的委托授权书等资料,于日终一并上缴事后监督。

(四)个人客户、公司客户解约处理:

根据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或是合作终止:

对签约(E平台批量签约)的个人客户,原主办的邮储银行机构,应及时将这些委托单位的个人客户信息做业务解约处理后,再做业务停办处理;对在柜面签约的个人客户、公司客户,应由他们至柜面填写(附件11)作信息解约申请。

第二十八条代收类业务处理方式

代收类业务根据处理方式,可分为网点柜面缴费、自助渠道缴费、预存代扣。

(一)网点柜面缴费

1.客户到开办代收业务网点以现金、卡/折或支票交纳费用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账号、缴费种类、客户号(如手机号码、电表卡号、气表卡号、个人社保编码等)为其办理代收业务。

用卡或折缴费的客户,由客户输入卡/折密码确认,并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为客户打印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凭证。

2.缴费当日营业日终结束前发现缴费金额、客户号有误,造成错误缴费,可在原缴费网点为客户办理缴费取消。

办理取消业务时,应将原缴费打印的所有凭证(包括通用凭证、收据、发票等)收回,并在原凭证上打印或加盖“作废”字样,从新打印业务取消交易凭证,交客户确认签字;在柜面缴费后打印收据或发票等凭证时,出现断电或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可进行收据或发票等凭证重打。

(二)自助及电子渠道缴费

自助渠道缴费包括ATM、POS、商易通终端、自助终端缴费等;电子渠道缴费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缴费等。

客户通过自助及电子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时,可根据操作提示,输入账号、缴费种类、客户号等项目,完成缴费。

缴费成功后,客户索取专用发票或收据可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办理,自助及电子渠道缴费成功后不可取消,如须取消,原则上应由客户找委托单位协商处理。

(三)预存代扣

1.由邮储银行机构发起的扣款:

在取得结算账户所有人授权后,邮储银行机构可根据协议约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已授权的结算账户中扣款办理代收业务。

扣款成功后,客户索取专用发票或收据可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办理。

2.由委托单位发起的扣款:

委托方应与邮储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同时个人客户应与委托单位、银行签订两两或三方委托扣款授权协议。

委托单位只能对签订了委托扣款授权协议的客户发起扣款。

第二十九条代付类业务处理方式

代付类业务根据处理方式可分为指定账号代付、按址汇款代付。

(一)指定账号代付

办理代发工资、代发社保、新农保等代付业务时,如委托单位仅限于个人客户客户号(工号、社保编号)、卡号/存折账号、姓名作为代付依据,对于客户号、账号、户名等基本信息不全的,不得办理代付业务;如委托单位不仅限于个人客户客户号、卡号/存折账号、姓名、证件号等作为代付依据,对于如客户号、账号、户名、证件号等基本信息不全的,不得办理代付业务。

在代付系统处理时,须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基本信息是否匹配进行校验,校验出信息不符的,不得立即办理代付,必须将信息不符(如户名不符、证件号不符等)的客户反馈回委托单位,经委托单位核实码正确后通知处理再办理。

如果办理了个人客户签约关系,代付时必须校验签约关系,且只对签约关系客户进行代付。

(二)按址汇款代付

因收款人地域偏远等原因,委托单位需要通过按址汇款方式办理代付业务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收款人姓名、邮编、具体地址等信息,由主办行指定网点进行汇款处理,并将汇款结果返回给委托单位。

第三十条批量处理基本规定

(一)办理代收付业务时,邮储银行机构可按协议约定,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批量文件,从指定的结算账户上进行批量扣款,或将委托单位的代付款项批量存入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二)基本批量业务(凡是由委托单位提供电子数据,由邮储机构发起批量账务处理的业务),委托单位须到委托的邮储机构辖内任一营业网点申请批量处理密钥,提供的电子数据文档必须由是委托单位使用离线转换器加密生成。

全国中间业务平台处理系统对加密电子数据文件自动解密后处理代收或代付。

各邮储机构须教会委托单位相关经办人员使用离线转换器,须告之在文件加密处理生成加密电子数据文档前,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加上个人信息校验标志,对各个人客户信息正确与否进行校验。

对个人信息校验不仅可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也加强资金安全风险的防控。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处理批量业务,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不得修改或删除委托单位提交的批数据文档信息,不得擅自解密委托方电子数据文件,也不得受理未加密或不符合银行规范的数据文件,不得代委托单位加密。

(四)办理手工逐笔录入批量业务。

手工逐笔录入批量业务是指从柜面录入客户信息,交易明细记录在100笔以下(含100笔)交易,且委托单位只提供纸字明细清单的批量业务。

邮储银行机构应指定网点集中办理。

办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在录入过程中真实、准确。

(五)根据对批量处理方式不同,可分为由委托单位直接发起的联机批量业务,以及邮储银行机构行内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发起的批量业务。

(六)办理行内发起的批量业务,委托单位须提供与电子数据介质所记录的内容一致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纸质明细清单或汇总清单。

委托与代理双方应进行当面交接,并在《批量代收(代付)业务交接登记簿》(附件12)上签字。

邮储机构收到委托单位提交的纸质资料后,办理业务的操作员应仔细核实无误后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一份留存,一份交还委托单位;双方交接时,至少应三人以上在场,在场交接人员均须签字。

接收的纸质清单和电子数据介质视同重要档案进行管理。

(七)如批量账务处理已移交会计部门,且由委托单位与业务部门交接纸质明细清单或汇总清单、电子数据介质,则业务部门需将委托单位提供的纸质资料、电子数据介质登记《批量代收(代付)内部交接登记簿》(附件13),交会计部门签收。

如由委托单位与会计部门直接交接相关资料,不经业务部门,则不须登记《批量代收(代付)内部交接登记簿》。

(8)批量业务账务处理过程中,应全程监控,严格执行授权管理。

相关经办人员应及时查询“委托单位分户”资金到账情况。

对加密的电子介质数据,文件上传成功后,操作员与授权操作员须对该批次文件在系统中进行总控资料查询,核对与委托单位提供的汇总清单所列的总笔数和总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停止下步操作,将不符情况告知委托单位,并将该批次撤销,等到委托单位核实后通知处理时,再按通知要求重新处理,未接到通知前,不得进行下步的确认交易提交。

若相符,再继续进行下步批量操作。

操作员将本批次总控资料查询情况,登记入《批量代收付业务账务处理跟踪登记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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