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合理化建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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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和更新国家明令禁止设备,完善机械通风系统

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以及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三)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

提前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非标竖井罐笼、绞车、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井巷木支护、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在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强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

新建、改扩建矿井投用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小断面采掘、运输机械设备。

合理审批,合理配置

(四)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转,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必须建立并确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

在限期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基本实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联网。

逐步完善实现联网

完善矿山安全法规标准数据库和预警发布信息系统,建立50个重点县矿山基础数据库。

积极配合地方行政部门工作

组织50个重点县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网络安全培训学院的培训。

(五)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

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企业内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提前实行“三项岗位”人员统一题库考试,统一实操考试,严格实行80分合格线,

严格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不上岗。

新进职工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

逐步完善

确保在明显位置挂牌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罚等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各采区明显位置挂牌公告

第二部分、控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重点措施

一、强化主要生产系统的防控措施

(一)地下矿山

重点措施

1.采掘系统(重点防控冒顶片帮、高处坠落等事故)

⑴加强顶板围岩支护。

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负责人签字。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由技术部门确认加强顶板围岩支护的井巷,结果备案

(2)严格敲帮问顶。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同时电话汇报调度,允许作业

(3)加强空区管理。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

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

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并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人员不得进入塌陷区。

按照设计要求,限期充填封堵

(4)防范坠落事故。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l.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行人天井要按规定设置稳固的梯子、扶手和安全平台。

专业部门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并监督落实,结果备案

⑸定期地压监测。

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加强地压监测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设置专门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落实

2.提升运输系统(重点防控坠罐(井)、跑车等事故)

⑴完善安全保护装置及设施。

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提升设备要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要装设过卷、过速、限速、闸间隙、减速功能、深度指示器失效、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等保护装置。

竖井罐笼罐体内要设置可靠的阻车器,单绳提升罐笼要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行人的提升斜井要按规定设置人行踏步及扶手,每隔30-50米设置躲避硐。

提升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

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联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分期分批逐渐更新,结果备案

⑵装设可靠的信号装置。

竖井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转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摇台或托台应与提升信号闭锁。

斜井提升系统应设有从井底到井口、井口到机房的声、光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应同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使用斜井人车升降人员时,斜井人车应设置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⑶严格运行安全管理。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提升速度。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不得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要停止运行。

斜井人行道与运输道之间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得行人。

斜井提升运输时,人员不得蹬钩,不得在运输轨道上行走,不得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运送人员的列车要有随车安全员,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要关好车门或挂好车链。

统一运输管理制度:

1、人员乘罐管理制度

2、物料升降管理制度

3、定期检修管理制度

⑷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钢丝绳和提升机等提升系统的各部分,以及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提升机的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全面检查一次。

对提升钢丝绳还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应每年检查一次,木质井架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落实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按规定执行,使其安全检查成为制度,结果备案

⑸定期进行试验和检验。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要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落实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按规定执行,结果备案

3.通风系统(重点防控火灾、中毒窒息等事故)

⑴加强通风安全管理。

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制定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和预案,购置检测仪器、仪表,及时填绘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图。

矿井在通风系统未形成前,不得正式投产。

主要回风井巷不得用作运输和通行人员的通道。

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由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矿部门具体实施限期完成并投入使用

⑵强化机械通风。

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保证连续运转,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在10min内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⑶严格通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检测。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对巷道风速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测。

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通风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对风量、风压、风速、风质进行检测。

⑷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井下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硐室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

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

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井下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短路、过负荷、漏电、接地、过压、过流等保护装置。

井下严禁出现明火,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⑸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并随身携自救器,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4.防排水系统(重点防控水害、淹溺等事故)

⑴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

地下矿山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沙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

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存在透水危险的,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

⑵完善排水设备设施。

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水泵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要求。

井筒内应装备2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

井下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水仓容积符合规程要求。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泵正常供电。

⑶加强地表防排水管理。

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

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

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

⑷强化井下探放水。

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放水设计。

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等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凿岩,撤人升井并派人监视水情。

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二、露天矿山(略去)

三、选矿厂、尾矿库

1.选矿系统(重点防控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事故)

⑴加强机械安全管理。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护屏。

所有机械设备的防护罩或防护屏不得随意拆除。

安全保护装置应随设备同时检修,检修后应立即重新安装好,不得随意弃置。

严禁人员在设备运转过程中处理故障、更换部件、局部调整设备部件、调整皮带松紧和清扫设备等。

检修设备时要断开设备电源并设专人监护。

危险设备周围应加设防护栏并悬挂警戒标志。

磨矿机运转时,人员不应在运转筒体两侧和下部逗留或工作;

并应经常观察人孔门是否严密,严防磨矿介质飞出伤人。

封闭磨矿机人孔时,应确认磨矿机内无人,方可封闭。

检修、更换磨矿机衬板时,应事先固定筒体,并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通风换气充分,温度适宜,方可进入。

起重机的钩头不应进入机体内。

检修设备应事先切断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好“禁止开动”标志牌,方可开始作业。

⑵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对人的危害程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网和安全遮栏。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遮栏及警示牌。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应事先对拉下的电源开关把手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标志牌;

用验电器验明无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线路的各端装接地线,方可进行作业。

电气设备的绝缘不得受潮,表面不得有粉尘纤维或其他污物,不得有裂纹或放电痕迹,表面光泽不得减退,不得有脆裂、破损,弹性不得消失,运行时不得有异味。

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

确需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⑶加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各操作平台、梯子间、地下通道等场所照明度应符合要求。

有危险坠落的场所要加设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拦杆。

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安全设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

进行高处作业(包括45°

以上的斜坡),应系安全带。

⑷加强起重伤害安全防控。

无关人员不得在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有逗留,起重机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待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区方可开车。

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

作业场地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情况或指挥信号不明、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均应停止作业。

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置零,关闭总电源。

重新工作前,应先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吊物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2.尾矿库运行(重点防控溃坝、漫顶等事故)

⑴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尾矿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对坝体稳定性进行验算。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⑵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排尾和筑坝,最小干滩长度和最小安全超高满足设计和规程要求。

上游式筑坝时,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

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⑶加强安全监测和检查。

应按规定对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降雨量等进行监测,三等以上尾矿库及坝下1公里内有居民或其它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四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排洪能力满足要求。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并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应定期对尾矿库防洪系统、尾矿坝和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防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考核、奖惩。

按规定配备相关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行现场安全确认制,当班确认结果实时报告调度

(二)强化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且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要严格履行岗位风险辨识告知义务。

矿山企业要制作岗位风险辩识卡,明确告知该岗位存在的风险隐患、正确操作(作业)的程序和方法、禁止从事的事项和行为、自我救互救护措施及逃生路线等。

深入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用惨痛的事故教训警醒企业,真正让从业者入心入脑,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按规定培训相关人员并备案

(三)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1名矿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且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公司每月通报一次

(四)突出企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一要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矿值班、带班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安全员要每天分班次巡回检查各作业场所、工作面及采空区安全情况。

二要建立矿井月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检查,分专业和系统制定现场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和地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检查各系统、部位和作业地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查处“三违”行为。

三要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根据季节、重大节假日、主要生产时段、重点生产工艺、环节等变化,定期组织开展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边坡、防洪系统专项安全检查,现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是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坚持并认真执行相关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重大隐患领导挂帅进行专项治理

(五)强化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矿山企业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矿山企业应将承包单位(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监管,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外省承包单位应到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等,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议有纪委人员参与合同签订和工程验收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管理

一是2014年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及所有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达到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企业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标准化企业每年应根据标准化自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是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班组长选拔、培训、任用,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各矿建立班组安全管理档案(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

三、强化政府重点监管的防控措施

(一)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监管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结合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将非煤矿山企业划分为三大类进行安全监管。

一是对于达到一、二级标准化等级或五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优先考虑评先评优,树立行业典型标杆,从信贷、金融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支持,为企业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对于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列入盟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盟市以上安监部门监督检查频次,积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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