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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

1、安全生产法,是指国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立法才逐步走上正轨。

建国5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成绩。

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建时期(1949~1957年)

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4年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

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后被称为“三大规程”。

建国初期所发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2、调整时期(1958~1965年)

1958年下半年由于政策决策的失误,“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因此导致建国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

1961年实行“调整”方针,安全生产立法转入正轨。

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立法工作显著发展。

3、“文革”时期(1966~1976)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的开始被破坏。

在“文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安全生产立法停滞,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倒退,伤亡事故急升,形成了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

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立法开始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

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对于严禁企业、事业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这一时期,地方立法也有较大发展。

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规章。

5、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以后)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严格规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进入2l世纪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以往相比在制度内容上和立法质量上都有大幅度提高在以后通过的《宪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中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相应规定。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这部安全生产基本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其适用范围比之以前规定有所扩大和延伸,如将调整对象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只局限于企业单位。

三、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法律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列为重中之重,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人、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担负着发展经济、保一方平安的繁重任务和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这就依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

只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为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就依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发挥城镇基层社区组织和舆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通过大量的事故分析来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既是从业人员神圣的权利又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针对大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偏低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等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只有从业人员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关注安全,人人有责。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监管和执法等活动,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

《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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