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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

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

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

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

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2、教师的基本权利

3、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4、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5、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

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

对于教师来讲,这两项权利又具有特定的内涵。

6、  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首先,宪法保证教师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为不得侵犯教师的生命安全。

其次,教师的身体健康权保障教师身体机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剥夺。

再次,教师的人身权,保证教师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

7、  所谓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名誉权是以因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

通常多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的关于个人生活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8、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的殴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骚扰,等等。

9、  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

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10、  教师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状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

保障教师享有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师的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身体健康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师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11、  

(二)教师的职业权利

12、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3、  1.教育教学权

14、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15、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16、  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17、  2.学术研究权

18、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19、  教师学术研究权包括三部分内容:

20、  

(1)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着书立说和从事技术开发等。

(2)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

并兼任工作。

21、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争鸣学术思想。

22、  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主张教师向学生随意发表个人看法。

23、  拓展训练教师一心科研。

24、  3.管理学生权

25、  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26、  教师管理学生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27、  

(1)教师是已经取得教育资格并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

不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因此,教师有权且能够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同时.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启发学生的个性发展。

28、  

(2)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评定权。

也就是说。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这种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教师在行使指导评定权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

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

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很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伯乐眼光,对学生作全面、正确的评价。

29、  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行使。

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30、  4.报酬待遇权

31、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32、  教师报酬待遇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33、  

(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时且足额发放教师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

34、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方面的物质待遇和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35、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稳定教师工资、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是鼓励和激发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

从法律上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有利于维持教师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确保了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6、  5.参与管理权

37、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参与管理权包括三方面的涵义: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2)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时表达个人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

(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

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38、  6.进修培训权

39、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40、  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基本涵义是:

41、  

(1)教师有权参加和接受多种形式的培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42、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如安排在校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

43、  (3)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行使也有其限度。

教师必须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且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

参加进修和培训。

44、  在时代飞速发展,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思想意识也必须与时俱进。

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是社会人才培养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通过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完善,能够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因此,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促使教师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使教师不仅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不仅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更有利于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获得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

45、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教师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

在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利,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些利益。

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

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利是一种公务性质的行为。

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46、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47、  义务教育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力量。

保障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新《义务新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问题作了仔细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48、  

(一)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49、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本条款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

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作为政府履行实施义务教育职能的重要内容.保证按时全额发放.不得拖欠或挪用;禁止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或者向义务教育教师摊派推销商品,以货款替代教师工资。

其次,该条款明确了教师福利待遇的内容。

即除工资收入外,教师还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教师的带薪休假、医疗待遇、退休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按时足额为教师缴纳应由财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为教师提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随着教育经费的增长.增加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

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0、  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

新《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为了保障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发放。

中央每年预算安排一般性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都把教育及教师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还专门建立了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拨付50亿元用于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师工资。

51、  

(二)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52、  为了充分体现尊师重教,《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法》实施十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教师队伍整体来看,教师平均

53、  工资近年已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但是。

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

由于高校教师工资收入较高,使得教师队伍整体的工资平均水平拉高。

而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很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工资仍较低,有的还未能保障及时全额发放。

、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这与《教师法》的上述表述有显着的区别。

54、  1.新《义务教育法》将“不低于或者高于”统一为“不低于”,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55、  2.将“国家公务员”改为“当地公务员”,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参照比较的对象为当地公务员.更具有可比性。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56、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将是国家确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和职务等级的原则之一。

也是地方规定教师工资性津贴、补贴的重要依据,将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7、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58、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59、  1.特殊教育教师是指聋校、盲校、弱智学校的教师。

由于这些学校接收的是残疾儿童、少年,他们

60、  不具备一般学生的学习能力,教育他们难度很大。

因此,特殊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教育相同数量的学生,特殊学校教师付出的工作量要大得多。

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特殊学校的教师应当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得到更多报酬。

为此,新《义务教育法》特别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享有特殊津贴。

国务院l994年8月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

“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61、  2.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一般自然条件较为恶劣。

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比较艰苦。

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62、教师义务的内涵

63、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64、  法律上的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积极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二是禁止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三是义务人侵犯他****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也表现为这三种形式。

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就是一种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

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65、  与教师权利的来源类似,教师义务包括教师的一般公民义务和教师的特殊职业义务。

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是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义务。

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来讲,教师义务要求的体现是不同的。

66、教师的基本义务

67、  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

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68、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69、  1.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70、  2.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教师作为公民,也要履行这些义务。

71、  3.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72、  4.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73、  5.教师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六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此项义务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和维护的。

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但首先应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为此,教师作为教育者,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道德规范,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思想信念、对待教育事业的态度、对待学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为习惯等。

每位教师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因此。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

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

教师要悉心备课,认真讲课。

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这项义务也可称为“思想教育义务”,也就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

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的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教学工作之中,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内容是:

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劳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爱护和尊重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是教育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教师一方面热爱学生.另一方面保护好学生。

教师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

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

对智力有缺陷、品德有缺点的学生更应当给予帮助,不能粗暴地体罚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教师如果把教育学生的权利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必然会把斥责、讽刺、挖苦视为正常教育手段。

甚至发展到辱骂和体罚学生的地步。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教师应当端正教育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帮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成功.促使学生不断内化教育教学要求,变外压式教育为内调式教育,改变学生的自我评价.唤醒学习困难学生的自我意识,重新认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调动其内在积极因素.去克服困难、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为其进入社会作好准备。

  (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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