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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因果论.docx

休谟的因果论

休谟的因果论

作者:

朴光哲

作者:

朴光哲

  学校:

中国人民大学

  年级:

96级

  学号:

96101017

  院系:

哲学系

  专业:

哲学

  指导老师:

张志伟(教授)

一、因果问题的产生

  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着名的哲学家。

在西方哲学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因果关系理论第一个做详细论证的哲学家就是休谟。

他把经验论哲学贯彻到底,一方面反复强调人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而是凭借于经验得来的;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知识又是怎样在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人们又是凭什么把经验过的事情扩展到未经验过的事情呢?

由因推果还是由果推因呢?

休谟的回答是:

因果关系只不过是思想中的习惯性联想。

休谟抹煞了因果关系的客观实在性走向了唯心主义,但其因果关系理论对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影响极大,对进行哲学思考也颇有益处。

  1.英国经验论者从培根一直到洛克都把因果规律看做是必然的。

  培根对于由经验归纳所获得的知识的真理是坚信不移的,洛克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凡事必有原因,这是为我们的经验所证实的。

第一个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提出非议的哲学家是贝克莱。

他认为上帝为了使人类生活方便起见使感觉世界具有一定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律。

自然律的功用就在于指明感觉世界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不可移易的。

贝克莱的理由是:

因果关系的存在完全依照上帝的意志,而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

假如说因果关系是必然的,那就意味着上帝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只要上帝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我们就不能说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所以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无论是洛克的观点还是贝克莱的观点,休谟一概予以否定。

他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存在于经验论哲学中的唯理论的思想倾向。

在经验观察中我们根本得不到原因与结果这种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也得不到上帝的观念。

我们的感官只是告诉我们一个个相互区别相互分离的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

这些简单印象和观念只有通过观念间的联结则形成因果推理。

比如说像“太阳晒,石头热”这些日常生活现象从一般常识来看是必然联系的。

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石头热是太阳晒的结果。

但休谟认为,从逻辑上来看,石头热不一定是太阳晒的结果,我们的感官并没有感知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它所感知的只是两个简单观念:

太阳晒,石头热。

由这些简单观念,我们并不能从逻辑上推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然而,事实上休谟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这些事实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获得原因与结果以及它们之间必然联系的观念呢?

休谟认为,只有通过观念的联接原则,我们才能获得原因与结果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观念。

  2.所谓观念的联接原则就是类似关系、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

  类似关系就是通过比较两个对象,发现其中的相似与相反的关系。

接近关系就是找出两个对象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前后、左右等等关系。

因果关系是在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习惯性联想。

从表面上看,这种联想似乎是客观事物的必然联系,因此一般人都把这种习惯性联想当成是因果关系。

并认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意义。

  休谟认为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在因果推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他特别强调类似关系在构成因果推理时的作用。

他说:

“实在说来,由经验所得来的一切论证,都建立于我们自然对象之间所发现的那种关系;而且因为有这种相似关系,我们才来期望将来所发生的结果也和我们所见的由同样对象而来的结果相似。

”这就是说,有关经验事实的推理,都是以类似关系为基础的。

有了这种类似关系,我们才能希望将来所发生的事与过去所发生的事相符合或者说“一样”。

例如,过去经常看到A与B总是前后相随的,那么当我在下一次看到A1的时候,由于A1类似于A,我就依据类似关系,相信B1必然会出现。

这是因为过去的经验中,A与B总是前后相随的。

所以,当A1一出现,就给人们的心灵以一个强烈的刺激,并将这个刺激传达到B1,从而相信B1的出现。

  休谟认为,这种类似关系,并不是一两次经验观察可以获得的,而是在两个对象处于“恒常联接”的条件下,才能发现和掌握它们之间的类似关系。

通过对这种“恒常联结”状态下的两个对象的观察,心灵就养成一种习惯,使其不必借助任何记忆观念,直接由眼前的结果的对象就一定会产生,这是习惯的强制作用。

由于形成了习惯,一般人就很容易由作为原因的对象推到作为结果的对象,从而忽略了因果推理的一系列原则和复杂的心理过程,而断然相信原因与结果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好像这种联系是不依赖于经验的,并且具有普遍的意义。

这就是休谟因果关系论的实质。

  为什么这种因果关系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呢?

休谟认为:

第一,这与类似关系有关。

类似关系在因果推理过程中起着广泛的作用,因此就是产生错误的根源。

因为心灵在思考两个类似观念时,它的活动状态也是类似的。

这样就很容易地把真实的观念和想像的观念混淆开来。

例如,人们用一个不可见的,不可触的距离的观念,来代替现实的、可见的、可触的距离,这就容易产生错误。

第二,因果推理最终必然以呈现于感官面前的感觉或者记忆印象为前提。

休谟认为类似关系、接近关系都是在感觉经验中得到的关系,因此,是离不开直接出现在感官之前的对象为根据的。

但就因果关系依赖于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而言,因果关系最终必须以呈现于感官面前的感觉印象或记忆印象为前提,它总是要以人们直接经验为基础。

所以,这种因果关系就不可能是普遍的、必然的,只能是或然的了。

  3.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与合理因素。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以人的感觉经验为基础的,不能越出感觉经验的雷池一步。

凡事必得躬亲,获得直接感官经验,否则就不能作为知识的凭证。

因此,他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考察了因果关系问题,批判了唯理论者以及经验论者关于因果关系的独断论狂想,把从培根到洛克以来的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了。

但是,就他把因果关系看成是经验观察的对象,而完全否认因果关系是人类理智抽象思维的产物,则完全暴露了经验论哲学的缺陷。

根据这种理论,个人的知识以至全人类的认识,就被限制在经验范围之内。

经验之外的自然对人类将永远是个斯芬克斯之谜,人类将无法解释自己的历史,无法解释人类产生以前地球上其他生物的演进和变化。

此外,个别人也无法说明在他身外所发生的任何事情。

穷其理论的认识论根源,对于探讨休谟因果关系理论不无裨益。

  首先,他看重类似在因果关系推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他所说的类似关系是一种精确的类似,然而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这种精确的类似,对象赖以存在的条件总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

科学家们所做的大量实验每次的结果都不会绝对相同,误差总是不可避免的,而休谟在这一点上恰恰离开了经验去追求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相同。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把人的认识局限在经验范围之内,得出的结论是令人沮丧的,但是这个理论是不是如我国哲学界过去所认为的,没有一点积极意义呢?

虽然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否认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是,这个理论所包含着的合理因素也是无可置疑的。

  休谟哲学的主要内容是因果性理论问题,它是建立在休谟怀疑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经验是知识的来源,它以人的知觉为基础。

印象或感觉的概念都是知觉,只是强度和生动性不一样。

人的知觉或感觉是由什么引起的经验没有告诉我们,理性也无法将它揭示出来,因而我们对经验之外是否有某种实体存在是一无所知的,休谟把他的这种观点称为怀疑论。

  休谟对感觉之外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性和因果必然性持否定态度。

他认为外部世界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存在于我们的思想之中。

那么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是从何而来的呢?

首先,既然知识均起源于经验我们就不能依靠先验的推理得到这种知识,排除了天赋观念。

其次,我们不能从考察某事物的感性性质中(如考察后来被人们称为原因的某物或称为结果的某物中)得到因果观念,因为原因和结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原因中不包含结果,结果也不是必然由原因产生的。

第三,心灵也不能像证明数学命题那样论证某一称为原因的东西必定产生某一称为结果的东西,或论证某一原因总是必然产生同样结果。

第四,我们也不能从某种性质的第一次出现就马上推论出另一种被人们认为应是它的结果的事件或性质来。

因此,因果观念是建立在观察和经验基础之上的。

我们凭借自己的感官发现:

一个现象经常跟着另一个现象,这样重复了许多次后我们将一个对象称为原因,将另一个对象称为结果。

我们在它们之间假设有某种联系,并且假设在一个对象中有某种能力,这个对象可以借这种能力毫无差错地产生出另一对象来,并且以最大的确定性和最严格的必然性活动着。

所以,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概念,乃是由于这些事件在许多类似的实例中经常集合一起而产生的。

然而在休谟看来如果没有心灵作用,那么我们的经验所能告诉我们的就只是一个现象跟着另一现象发生。

固然通常人们有了丰富的经验会做出结论:

“相似的感性性质将经常与相似的秘密能力结合在一起”,但人们做出这一结论的是心灵所遵循的习惯原则。

由于有了习惯原则,可以根据“两件事物经常联系在一起”,我们会“由于这一种事物的出现而期待那一件事物”。

这个原则,解决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便是:

我们为什么能从一千个实例中得出一个推论,这个推论却不能由一个实例中得出来,而这个实例从各方面看来都与那些实例并不同。

理性是不能有这样偏差的。

由此可见,一切从经验而来的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运用理性的结果。

对象在经验中的恒常集合和习惯原则,是因果观念产生的印象。

因果关系只是观念之间联系的一种,原因和结果无非是观念有规则的前后相继,对象不是必然地有联系,观念靠联想而在人的头脑中有联系,这种联系产生于重复、习俗或习惯。

在这里没有逻辑的必然性,只有心理的必然性。

二、解决因果问题的几种方案

  以近代实验科学尤其是牛顿力学的辉煌成就为后盾,归纳法作为科学发现与证明的“新工具”,其有效性与合理性,似乎已无可置疑,但偏偏有休谟这个不世出的哲学奇人给了它致命的一击。

休谟对归纳的发难,按照波普尔的阐释,可分为逻辑问题和心理学问题这两个方面。

逻辑问题是:

“从我们经历过的事例推出我们没有经历过的其他事例,这种推理我们证明过吗?

休谟的回答是没有证明过的。

不管重复多少次。

”心理学的问题是:

“为什么所有能推理的人都期望并相信他们没有经历过的事例同经过的事例相一致呢?

也就是说,为什么我们有极为自信的期望呢?

休谟的回答是,由于习惯或习性,也就是说,由于我受重复和联想的机制所限。

”例如,由于我们过去反反复复地看到太阳于每天清晨升起,已成习惯,所以我们由此联想,推测明天早晨太阳也会升起。

简而言之,从某些观察陈述推不出全称陈述,全称陈述是有限经验加习惯性联想的产物,只有或然性而没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因而归纳作为发现和证明的方法是不合理的。

这样一来,培根所奠基的近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便出现了巨大的裂缝,自然科学的全部原理也一下子失去了它们本来似乎无可置疑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陷入风雨飘摇之中。

  除休谟本人以外,康德、密尔为因果律作辩护的方案值得一提,可以把这些辩护看做对“休谟因果问题”的解答。

简要地说,所谓“休谟问题”可表述为:

因果律是否具有普遍必然性?

因果律与经验知识的扩展有什么关系?

那么,何谓因果律呢?

可以把它表述为:

一切事件必然各有其因果关系。

  1.康德解法的要点是:

因果律是一个先在的、必然的综合陈述。

因果律正因其先在性而具有普遍必然性。

因为在“每一种变化必有其原因”这个命题中,“原因这个概念很明显地含有与结果相联系这个必然性,且又含有‘规则的严格普遍性’这一概念,所以如果我像休谟那样,企图把它从‘所发生的东西和在它前面的东西之重复的联想’以及‘联接一些表象的一种习惯’来得出它,因而就成了一种单纯是主观的必然性,那么原因这个概念就完全丧失掉了”。

一切经验知识都预设了先在有效的概念,而“原因”和“结果”正是这样的概念,所以因果范畴和因果律乃是经验知识及其扩展得以可能的一个先决条件。

具体地说,因果范畴的作用是把知觉建构成经验判断,因果律的作用则是进而把经验判断调整成知识体系。

因此,康德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

因果律具有“先在必然性”,它对经验判断的范导作用是经验知识扩展的理性基础。

  2.对康德的上述方案黑格尔是很不满意的,原因有二:

首先,康德所论证的范畴的普遍必然性只限于现象界,仅对经验的对象有用,对于现象界之后的自在之物它们是没有效用的,因而也失去其普遍必然性。

其次,康德所讲的普遍必然性,既然不属于自在之物只存在于经验现象界之中,那么它们也就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必然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

  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世界之本原的绝对观念是派生、统摄、支配万物的客观力量,因而对于一切感性存在物都具有绝对的普遍必然性。

这种绝对的普遍必然性是一种客观必然性,而不是仅存在于经验现象界的主观必然性。

这种客观必然性是如何被认识的呢?

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同意休谟关于归纳不能达到普遍必然知识的见解,他说:

“只有甲、乙、丙、丁等等以至无限,才能成类并提供完全的经验,归纳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成问题的。

”所以要把握普遍必然性就必须另辟蹊径。

  黑格尔认为绝对观念本身就具有普遍必然性,它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会转变为自觉的主体,通过反思自身达到客观的统一,从而获得对普遍必然性的认识。

在黑格尔看来认识也就是作为主体的绝对精神对作为客体的……它自身的认识,认识客体与认识主体是同一的,所以主体能够认识客体,认识客体的必然性这是不成问题的。

恩格斯对此的评论是:

“在黑格尔那里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在现实世界中所认识的正是这个世界的思想内容思维能够认识那一开始就已经是思想内容的内容,这是十分明显的。

  3.英国哲学家穆勒的解法是:

因果律如“自然齐一原理”一样,是归纳法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逻辑前提,因果律的普遍有效性由枚举归纳法加以证明,归纳法是经验知识及其扩展的根本保证。

因此,密尔对“休谟因果问题”的回答是:

因果律具有普遍有效性,它是经验知识得以扩展的方法论基础。

他所提出的求取因果关系的五种归纳方法丰富和完善了归纳理论,有助于提高归纳结论的可靠性,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治好归纳推不出普遍必然知识的致命伤。

  4.历史进入20世纪休谟问题成为科学哲学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20世纪的哲学家决定不再重复康德和穆勒的老路,以另外的方式解决因果性或归纳问题。

因果问题或归纳问题是休谟在200年前提出来的,即我能从过去太阳从东方升起推出它以后也必然如此吗?

我们能从理性上证明从有限事例归纳了全称判断是合理的吗?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为人类的认识下了一道战书;因果关系只能是或然的,不可能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得不到任何逻辑上的证明。

后一问题引起了哲学界和逻辑学界的激烈争论,成为着名的归纳问题,也叫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对于现代西方哲学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很大。

  逻辑实证主义由于对休谟问题的不同解释,分为三派:

一派承认经验归纳法不能得到合理证明,由此得出反经验主义的结论。

这一派赞成休谟的分析,认为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揭露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经验主义的致命缺陷。

认为,既然归纳法是无效的,就应该放弃经验主义立场,转而寻求某种先验的原则来说明日常经验与经验科学的事实。

罗素就持这种观点。

他认为像“太阳明天将要升起”这样的命题,仅仅用“太阳过去总是升起”的经验枚举确实是不能证明的。

除非使用一个全称命题做大前提(如“凡是过去总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事,今后在同样条件下也会发生”)。

这个全称前提的证明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归纳法,而归纳法本身有待证明,为了避免循环论证,罗素把全称前提当成先验的。

罗素提出科学研究最低限度需要的五个公设,它们是:

准永久性公设、可以彼此分开的因果性公设、时空连续性公设、结构公设以及类推公设。

这些公设不保证事实必然如此,但肯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它们说明一种不能达到必然性的期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的可信性。

  另一派认为,从或然性理论中寻找非完全解决途径,用不完全确实性代替完全确实性。

一派的观点就是用概率统计方法,避免从特称过渡到全称的麻烦,可以用或然性的假说命题评价理论的真实性。

这就是概率逻辑论。

在研究此问题的哲学家中,莱辛巴赫的态度最为积极,他认为可以用概率方法对休谟问题做出正面解决。

他认为归纳推理的理论目的就在于在未来事物不确定的状态下在一种等级秩序中找到最优者。

严格的因果陈述不过是概率为1的概率陈述的极限情况,科学陈述的概率在0和1之间,在这种意义上归纳原则科学陈述的正当预设。

这一派得出了休谟怀疑主义的结论,但程度低些。

他们认为,一切科学命题、科学理论和定律最终只能是或然的,一切普遍性的概括都不能证实。

所以他们认为科学定律只是假设。

科学理论系统建立在“假说--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即用假说代替古典经验论者由归纳得来得公理作为演绎前提。

  再一派把“归纳问题”视为假问题。

这一派建议放弃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要求,认为归纳推理根本就不是一个真问题。

石里克把“归纳问题”视为怎样为关于自然规律的普遍性问题提供逻辑辩护的问题。

从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标准出发,他认为这种涉及到普遍规律的命题不可能得到完全证明,而只能通过还原为经验而被确证。

如果不能从普遍规律中延伸出经验命题,那么它就是假的。

  这三派的观点各有差异,表现在他们对“归纳问题”的合理性做了不同的解释。

但是逻辑实证主义也不能解决归纳论缺乏逻辑必然性的问题。

设一个归纳结论为真的概率为90%,另一个为30%,前者比后者高得多,但只要有一个反例也仍旧可以把它推翻,在这一点上前者并没有比后者有任何的优越性,因而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确证度高的归纳结论可信度更高。

此外,当某一类事物的个体无限时,观察到此类个体具有某种性质的次数再多,它与无限多个体的比率仍为零,所以关于具有无限个体类的归纳结论,其可以为真的概率总是零。

  5.正因为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归纳问题的解决方案有着难以救治的致命伤,因而在20世纪头30年一度辉煌之后便渐渐衰弱下去,取而代之的是反归纳主义的历史学派。

这一过渡是以波普尔的否证主义为中介环节的。

波普尔认为某些观察陈述为真并不能证实某一全称理论为真,但某些观察陈述为真,确可以否定一个全称理论,当我们面临关于同一问题的若干理论时应该放弃已被观察陈述所否证的理论而选择尚未被否证的理论。

这样波普尔就把通过经验获取真理的问题,变成根据经验选择理论的问题,而且使选择的标准由彭加勒的间单性原则变成了未否证原则。

在波普尔看来归纳并不能保证其结论为真,也不能提高结论的确证度,所以它在科学发现的过程中是无意义的,可以束之高阁,这就走向另一个极端。

  由此可见,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合理方面就在于他正确地看到了经验知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事实上,经验知识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作用。

它所反映的总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对个别事物的认识,假如我们主张从经验中获得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理论,那么在实践上就会导致彻底的失败。

在这一点上,唯理论者莱布尼兹曾对经验论者冷嘲热讽,他说:

“禽兽纯粹凭经验,只是靠例子来指导自己”,“禽兽的联想纯粹和单纯的经验主义者的联想一样,他们以为凡是以前发生过的事,以后在一种使他们觉得相似的场合下也还会发生,而不能判断同样的理由是否依然有效。

人之所以如此容易捕获禽兽,单纯的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容易犯错误,便是这个缘故”。

莱布尼兹是站在唯理论的合理性上,休谟则站在经验的立场上,揭露了经验论本身的错误。

他们两人看问题的立场和观点,研究问题的方法相去甚远,但得出的结论却均完全一致,这不是什么巧合,而是反映了经验知识在客观上存在着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三、对因果问题的再反思

  休谟在其代表作《人性论》的概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1)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使这件事是必然的呢?

(2)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

(3)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

以上从知识分类开始的追问在休谟的如下一般论述中得到了简洁明了的表达:

当我们问,“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论,其本性是如何的?

”而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说,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边的。

我们如果再问,“我们关于那个关系的所有一切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

”那我们又可以一语答复说,在于经验。

但是如果我们继续纵容我们的仔细穷究的性癖,又来问道,“由经验而得的一切结论其基础何在?

”这个又含有一个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或者是更难解决,更难解释的。

  针对这个更难解释的问题,休谟经过冗长而精细的分析,提供了一个简明的回答:

“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只有这条原则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待将来由类似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

为了展示休谟得出这一结论的思路,不如看看他本人的概述:

  任何实际的事情只能从其原因或结果来证明;除非根据经验我们无法知道任何事情为另一事情的原因;我们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将我们过去的经验扩展到未来,我们只是完全被我们构想随通常而来的那个结果,而且我们还相信它;这个信念并未把任何新的观念结合到那个概念上;它只是变换了构想的方式,并且造成感觉或情感上的不同。

因此,对一切实际事情的信念只来自于习惯,而且是以特殊方式构想的一个观念。

  其实休谟真正考察的是人们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当中因果关系的产生过程,由此得出人们日常使用的因果关系的原则不能用理性证明其客观必然性,更谈不上证明其有普世性。

休谟认为因果关系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把近似关系和接续关系想当然地认为是因果关系,并把前者称为原因把后者称为结果。

人的这种习惯性联想符合人类理性终极目标的要求,但是考察表明因果关系只是人们的一种联想罢了,其客观必然性是不能由理性给予充分的证明的。

由此休谟认为因果关系只是人们在长期的经验过程中,从近似关系和接续关系中联想到的,并误以为是普遍的习惯性联想而已。

  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

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

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

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

但是,休谟认为这并不证明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一个妻子,因而就说每个男子都结婚一样。

每个开始存在的对象是否有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这一点既然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就没有理证的确实性。

  休谟之所以考察这个问题,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休谟是生活在牛顿时代的人,牛顿从“苹果为什么总往下掉而不往上飞”这个问题出发,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其他的一些在物理学方面的重要定律。

这就反驳了延续两千多年的亚里士多德的关于物体运动的阐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物体之所以运动是因为受外界的力,如人们推车则车往前走,不推则停。

这一理论在当时的人们来说是想当然的,而且百试而不爽,由此归纳得出,力是使物体运动的原因。

还有,在物体下落过程的实验当中,人们一直认为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下落得快,如石快比羽毛下落得快,弹珠比纸张下落得快,由此,又归纳得出了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下落得快的结论。

这两个论述,现在看起来是非常荒谬的,但是这种错误的理论竟延续了两千多年,而且人们把它认为是普遍必然的。

  牛顿在实验物理的基础上,反驳了以上理论,建立了新的力学体系,使人们的认识更接近真理。

在这一事件的启迪下,休谟认为,有必要对人们经常使用的,而且通常认为是有客观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加以理性的考察。

考察的结果可想而知,因果关系是不可理证的,只是人们的习惯性联想,纵然因果关系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其本身的客观必然性是不可得证的。

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人们的习惯性联想,人们认为自然界有普遍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是错误的,用康德的话说这只是“人为自然立法”而已。

所以,因果关系不是客观必然的,而是主观必然的。

  那么为什么人们还是相信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普遍必然的真理?

而且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研究活动中时常使用因果关系呢?

休谟认为,这是由人们的信念造成的。

在哲学中我们不能再前进一步,而只能说,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东西,可以使判断的观念区别于想像的虚构。

这种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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