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山东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范厅长办公会后修改稿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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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山东省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范厅长办公会后修改稿资料文档格式.docx

(一)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桥隧安全运营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落实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情况。

(三)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桥隧巡查、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工作。

(五)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的勘测、设计、竣工、维护、运营、安全监测等安全运营管理资料,建立和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及运营管理数据库。

(六)定期组织桥隧安全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和标定,保证监测仪器设备可靠运行。

(七)负责及时组织实施桥隧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八)负责制定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同情况的针对性较强的应急预案,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统一救援联系方式,定期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九)负责紧急事件发生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十)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和安全培训。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载、限速、限高等警示标志和设施。

第七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长大桥隧通车试运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已经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

(三)明确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齐全完善。

(四)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中应设专职的桥梁与隧道养护工程师(以下简称桥隧工程师),桥隧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

第九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更新和维护,并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保证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应按照反恐、消防、救援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予以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长大桥梁跨越水域需要通航时,航道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功能完好;

同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新维护通航安全设施,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管线产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架设管线建设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补)偿。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实施管线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长大桥隧实施改建扩建、养护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应无条件改移或迁移。

第十二条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长大桥隧(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或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三)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长大桥隧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安全保护区。

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应根据桥隧的规模、标准、结构、环境等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合理划定。

管养单位应根据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及时设置界桩、界标。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隧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及桥下空间(路面)。

(四)在桥下从事经营性活动,随意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

(五)进行系缆、泊船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长大隧道管养单位应在完善消防设施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管养单位消防力量为辅”的消防应急反应机制。

对于特别重要的长大隧道,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武警部队建立桥隧安全保卫机制。

第四章车辆和船舶通行

第十六条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行驶车辆在进入隧道前,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载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避免通过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保障运行安全。

暴风、雨电、冰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长大桥隧。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通行长大桥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两端设置安全检查站(有收费站的可以结合设置)。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长大桥隧管理单位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办理有关手续,运输方应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在办理特种车辆通行手续前,手续办理部门应组织技术和通行方案审核,管养单位按照确定的通行方案,认真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监测、加固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运输方负责承担。

第十九条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和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监控和管理。

(二)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应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

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六)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

(七)装载爆炸品的船舶不宜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结合桥隧自身特点,制定专项工作制度,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养护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针对每座长大桥隧自身技术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邀请有关专家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第二十三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检查。

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养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养护维修时,应当根据养护维修的规模、性质、特点,按照有关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长大桥隧建设时或养护维修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特殊养护。

第二十五条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桥隧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项目和手段。

第二十七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安全监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及时对监测评估结果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长大桥隧安全预警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三十条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第三十一条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及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可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可变情报板、路侧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进入预警期后,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长大桥隧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迅速采取先期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长大桥隧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同时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综合调度、统一指挥,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习。

第三十七条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构件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应急联动部门。

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发生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大雾、强风、强降雨、气温异常、地震等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三)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四)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驶出洞身,同时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五)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还应根据着火点位置采取自动或人工调度送风和排风,进行通风排烟,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员疏散。

(六)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严重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分流、限载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对影响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已经先期处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相关部门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同时应逐步完善二次事故预防措施。

(1)为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应在长大桥隧上(内)或桥头、隧道口一定范围内设置可变情报板和可变限速标志,用于在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发布交通提示信息、车道控制和分流信息,以及速度控制信息等。

(2)长大桥隧入口一定区域内应设置紧急掉头通道,以便其他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三)有条件的长大桥隧可设置紧急逃生通道、避难洞等安全通道或设施。

第四十一条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进行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四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及时发现、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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