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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认了这篇文书。
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确实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表达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
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上下,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
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
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
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清楚,
一目了然。
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
书肯定什么,否认什么;
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
观点鲜明,绝不可模糊其辞,模棱两可。
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
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根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说明一个根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根本问题。
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成效。
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
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
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那么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方法。
(2)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
实和论据。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
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
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
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根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
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
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方法标准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
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
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
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
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
对材料来源的核实;
对材料性质确实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
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
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
要选择准确的材料;
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局部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
脉络层次和开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
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
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上下。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拟固定的顺序。
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1根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
其结构一般由首
部、正文和尾部三局部构成。
每一局部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
三局部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根本内容。
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局部及每局部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
(1)事实
⑵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
(1)交代有关事项
⑵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局部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
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根底和依据。
事实的表达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
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
重点要把握好两点:
一是法律上
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表达清楚;
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
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表达,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
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
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
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表达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
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根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
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开展。
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
主罪在前,次罪在后。
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清楚,轻重有别。
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局部展开;
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
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
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
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
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
一般用来标准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
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
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
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开展顺序,又顾
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
间的内在联系。
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
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表达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表达。
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开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
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
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4)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表达、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
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表达
表达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开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表达,最根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表达清楚。
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
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
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
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表达方式。
(1)自然顺序法:
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表达。
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开展、结果来表达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
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
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
也叫概括表达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表达的方法使用。
如一人屡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表达。
⑷突出主犯法:
这是表达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屡次犯一罪及多人屡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
此法适用于一人屡次犯一罪、一人屡次犯多罪及多人屡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表达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
此法适用于案件比拟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即先总
括表达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
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表达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
的表达。
即一方面从纵向表达案情的开展变化及来龙去脉;
另一方面交错表达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表达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拟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根底。
只有事实表达清楚准确,才能在此根底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
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表达的总要求是:
案情的来龙去脉、开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表达清楚。
还要做到:
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说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
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
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局部,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
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
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
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法。
即作
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
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
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⑶因果论证法:
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
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⑷反驳论点法:
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
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
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局部,抗诉书、上诉书、辩论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缺乏。
(6)反驳论证法:
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到达证实
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
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
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
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
事实证据确凿无疑;
公平严肃、依
法说理;
就事论事,针锋相对;
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表达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一是局部文书全篇
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
二是在表达、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
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
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