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系统科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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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属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
但事属某科,则列某科为首。
”即使是本科的国家机密文件“密封”,其他五科也有权参阅发表意见。
其次,即便是同一科的都给事中、给事中,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遇到事情可以单独上奏,也可以互相弹纠。
同时,虽说按制六科没有高下之分,但吏科相对权势较重,盖因吏科给事中掌有用人之权、考核之权。
李清在《三垣笔记》中记载:
“旧例,六垣例转,皆听吏科都为政,五科都唯唯而已,左、右散以下皆不得闻。
”
从六科执掌上来说,共有四大要务。
1.封驳大权。
《明史·
职官志三》写道: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
有失,封还执奏。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六科对每日接到的各类题本、奏章需要审核,无误后抄写并于规定期限内送各部门办理;
二是六科可以封还他们认为有错误的命令,即使是已经披红过的奏章题本,也准许“驳正其违误”。
对于这种可怕的权力,明末学者顾炎武曾说过:
“(六科给事中)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参而自行者。
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正因为给事中手握重权,故成了各方势力均积极争取的对象。
2.监理戍政。
这是一个对诏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以及日常行政事项办理进行监察的权力。
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后,六部权柄骤然加重,为了方便对六部进行实时监管,太祖皇帝命令所有部门的公文必须要在六科留底本,让六科督促六部按期办完,逾期问罪。
参照《万历会典》记载:
“凡各衙门题奏本奉到圣旨。
堂上官一员、随赴本科、批押于後凡各衙门题奏过本状、俱附写文簿。
後五日。
各衙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
过期延缓者参奏。
凡在外司府衙门、每年将完销过两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写底簿。
送各科收贮、以备查考,凡内外一应章奏。
该部院题覆、行各抚按官、俱立限奏报。
仍具考成簿二扇。
每月赴科倒换。
”可见六科对于明廷政府的监管力度。
3.充任言官。
这个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内容了。
部分学者认为御史主管纠弹,而给事中主管言谏。
纠弹针对某个人,而言谏针对某件事情。
但我个人认为,规定与具体执行不同。
各种资料显示,御史和言官的职责很多时间是互相杂糅的,甚至御史和给事中还对喷过,所以说不能单纯认为给事中的任务就是言谏。
给事中的言路比较广泛,首先是“近言”。
这个主要是在国初的时候,给事中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一些他们认为不妥的事情。
其次是参加廷议。
廷议是决定国家重大策略的会议,七品的给事中也能够列席会议,还可以在会上发言,提出意见。
其三是上书,可以单独上书、联名上书或群体上书。
4.监察官员。
六科除了监督对应部门外,还监督其他在京直属衙门,一应在京政府官员(包括他们自己)都是监督的对象。
而体现六科给事中又一巨大威力的地方在于,他们有一个“拾遗”的权力。
职官志》载:
“京察之岁,大臣自陈。
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
拾遗所攻击,无获免者。
”一旦被拾遗,就只能回家种地了,这种IMBA的能力,让官员们都敬畏如虎。
其他还有一部分比较杂的事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从上述材料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六科设置的原意是为了辅佐皇帝监督政府部门,以防他们欺上瞒下、不把皇帝放在眼里,这基本符合朱元璋的执政原则,即以内制外原则。
(二)都察院系统。
都察院前身为御史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改组御史台,将其正印官从原来的从一品降至正三品,直到洪武十七年才改回正二品。
同时,将监察御史地位提升,名为十二道监察御史,后来随着贵州云南的安定,遂革去北平,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据《明史·
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左、右都御使各一人,正二品;
左、右副都御使各一人,正三品;
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
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
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正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满员共一百二十八人,为明代中央机关人数最多的部门。
监察御史在一定程度上受都察院节制,但发挥具体职能是却不是都察院都御使能控制的,因为每个监察御史都有独立上书直达天听的权力,无需都察院堂上审批。
明代大臣丘濬说过:
“六部官属皆书部,如吏部属,则曰吏部文选清吏司;
兵部属,则曰兵部武选清吏司之类是也。
唯监察御史则书其道,而不系于都察院焉。
”同时,都御使和监察御史也是互相纠察的,正德年间的陆昆说过:
“御史与都御使,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
”嘉靖年间的李学曾也说过:
“十三道监察御史,出则巡视方岳,入则弹压百僚,虽与都御使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转达,都御使不得预知也。
”非但如此,根据《万历会典》记载,都察院分隶于河南道,也就是说都察院官员日常考核归河南道监察御史负责。
这种错综复杂的监察体系,是明朝皇帝为了维系皇权做出的重要措施,在明初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也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力量。
都察院都御使的职能主要分为五块。
1.纠劾百官。
这是都御使的首要职责,也是为历代皇帝所强调的权力。
作为皇帝监察各级干部的另一股力量,都御使的作用在明前期并不亚于给事中,史载宣德年间,“顾佐为都御使,在朝大臣有贪墨不法,许穿绯衣当御前面加纠举,故都御使凡衣绯入朝之日,必有纠举,大臣莫不股慄”,威力可见一斑。
2.考察百官。
大凡是个国家的行政机构都有考核办法,按明制,官员考核有两种,一曰考满,一曰考察。
考满为“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
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很眼熟是吧?
你没看错,就是这样),为上中下三等。
”考满是按照每个官员历事的时间来考核的,即满三年初考、满六年再考,满九年通考,依照《职掌》里的条例来决定官员的去留。
“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
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
”考察又称“大计”,分京察和外察。
京察主要是考察在京官员,始于正统元年,但定制于弘治年间,每六年一次,“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
外察是洪武二十九年定下的规矩,“定外官三年一朝觐,以辰、戌、丑、未岁,察典随之”。
但当时并未强制执行,到弘治年间,终于执行到位。
而对于都察院彪悍的监察力量,洪熙时规定,官员升降一律会同吏部处理。
3.辨明冤枉。
按照明史记载,较大狱讼必须要三法司会审,或者十三司会审。
一旦出现都御使们认为有问题的案件,那么就可以提请会审,当然,也可以弹劾刑部及大理寺。
4.管理各道。
这是组织管理上的权限,包括参与监察御使出巡审查(会吏部)、提名出巡的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回京述职及考评和提出监察御史升降的意见等四项内容。
5.督抚加衔。
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一般以都察院所有带右字的都御使为某官加衔,督师、经略、总督或巡抚某地区。
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能主要为:
1.在京职能。
(1)监察百官。
如果说六科主要任务是对官员行政事务审批的话,那么十三道监察御史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官员礼仪风貌的监督。
当然,明朝也规定,弹劾必须要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事项,但这条规矩从来没有被正确执行过。
(2)充任言官。
这个与六科给事中很像,特别是能参加廷议和廷推两项,就证明这帮七品的巡按能耐极大。
(3)考核百官。
根据《万历会典》记载,“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盐运司、苑马寺、行太仆寺、在内顺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满赴部、俱从本院考复凡在京各衙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隶府州等官、各卫所首领官、在外按察司首领官、考满、本院俱发河南道考复。
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候考”。
一者说明了地方上除布政使及按察使归都御使考核外,其余地方官员并在京五品(含)以下官员一律归监察御史考核,二者说明了河南道权力很大。
(4)协理事务。
根据《万历会典》记载,“国初,设十二道监察御史、照刷卷宗。
衙门各有分属。
具载诸司职掌。
后定为十三道、各理本布政司、及带管内府监局、在京各衙们、直隶府州卫所、刑名等事”。
而各道分到的管理对象差别较大,有分到各种默默无名衙门的浙江道和江西道,也有分到司礼监、礼部、都察院的河南道。
2.在外职能。
(1)巡按地方。
从巡按的发展史来看,其权力是在逐步扩大的,从一开始只能考察府州官员到最后可以弹纠布政使及按察使。
造成这个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督抚的地方化,巡按则代表中央以抗衡督抚。
(2)照刷文卷、磨勘卷宗。
照刷文卷是巡按审核地方办理事项的权力,即对事项的可行性及完成性做出评判,一旦发现错误,巡按可以弹纠府州县正印官,直接法办其余官吏,权力极大。
各地官员对于巡按的敬畏可能还会多过皇帝。
至于说磨勘卷宗,其实是对照刷出来问题的一个反馈要求,有点像整改通知书的整改回函,保证错误的解决。
(3)亲临督查。
这几乎涵盖了整个明朝地方行政事务的监察,“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美、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
权限之宽广、事务之繁杂,令人叹为观止。
二、组织管理
由于监察官员权力相当大,所以对于人员的选拔就十分慎重。
明朝皇帝也多次强调风宪官的纪律问题。
经过不断完善,监察系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组织人事制度。
(一)选拔条件。
选举制》写到:
“考选之例,优者授给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
”也就是说,明朝监察官员大多是帝国最优秀的人才(内阁及其储备官员一般不在此列)。
1.政治素质高。
这应该是所有跳进明朝政治这个大坑里的人必须具备的素质。
一些研究认为政治素质高代表忠君爱国,这个大而宽泛,并不是很合理的解释。
以我个人观点,政治素质高是坚决拥护自己所在的阶层及团体,而身为明朝权力较大的监察官员,这一点显得才真重要。
2.学识才能强。
相信看过六科及御史的职掌后,大家都会清楚地认识到明朝监察系统基本涵盖了国家行政的方方面面,这就显然在知识水平上对监察官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明朝人士是怎么评判一个人的知识水平是高是低呢?
很简单,首先是你的文凭。
明代规定,监察官员必须是参加过科举的“正途”人士,吏员不得参与铨选。
而“京官非进士不得考选,推、知则举贡皆行取。
然天下守令,进士十三,举贡十七;
推、知行取,则进士十九,举贡才十一。
举贡所得,又大率有台无省,多南少北。
”也就是说,监察官员多为具有地方行政经验的南方进士。
同时,监察官员的言辩能力也是较为重要的才能之一,这在以发文弹劾为家常便饭的明朝显得十分必要。
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法律条文也必须要有所了解,以免出现司法错误。
在三法司观政的进士,就有优先选择在该部门为官的权力,证明了熟谙律法的必要性。
3.年龄要求。
大体在三十到六十岁之间,夏言说过:
“祖宗旧规:
凡给事中有缺,止于进士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
”御史大体一致,“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进士举人出身,历仕三年以上者”才能除授。
在嘉靖年间,曾经查出好几个六十出头选为御史的兄弟,统统被撤职。
4.职位回避。
对于监察官员而言,洪武朝曾有规定“洪武元年令,凡父兄叔伯任两京堂上官,其第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明史·
职官一》也载,“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
”
(二)选取人员。
有明一代,官员皆出自科举,监察系统官员自然也不会例外。
根据《明史·
选举志》记载,“明初至天顺、成化间,进士、举贡、监生皆重选补。
其迁擢者,推官、知县而外,或由学官。
其后监生及新科进士皆不得与。
”就考证的情况来看,实际从宣德时期开始就明确表示“初仕者不得铨选风宪”,之后正统及景泰两朝也反复强调这一点,到成化朝时,则作为明文规定颁布天下,新科进士及监生皆不得与。
唯一具有超然地位的是庶吉士,主要是因为庶吉士乃国家高级官员储备,去当个风宪官显然是大材小用(至少明朝人是这么认为的)。
故而,明朝的风宪官多半是升迁的基层官员。
“或取内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考选,内则两京五部主事、中、行、评、博,国子监博士、助教等,外则推官、知县。
自推、知入者,谓之行取。
其有特荐,则俸虽未满,亦得与焉。
”但此后“嘉靖、万历间,常令部曹不许改科道,后亦间行之。
”也就是说,监察官员大多为具有地方行政经验的知县、推官。
(三)选取程序。
根据明史记载,一般全体四品以上官员,都需经过“廷推”才能正式授官,也就是说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佥都御使均需走“廷推”这套程序。
而四品以下的各级监察御史、给事中,则就需要大九卿会同现任科道官共同考察,确定名单后上报皇帝裁决。
选完后,给事中一般立即授官,而御史则有一年的考察期。
(四)升迁情况。
东林党赵南星曾经总结过“翰林升转论资,科论俸,道论差”,基本涵盖了明朝三大权力部门的升迁情况。
“科论俸”其实是个字面意思,也就是六科给事中要升迁的话,先看你干了几年再说。
选取也很简单,都给事中由左右给事中选一个担任,左右给事中由给事中当中选择担任。
至于都给事中的出路,在京则升“太常太仆,少卿,尚宝卿”等小九卿,在外则多升为布政使参议;
左右给事中及给事中的出路,一般在外多为府通判、州同知等官。
“道论差”。
明朝巡按御史的差事分为小差、中差和大差。
新科御史都得从小差开始,逐步干到大差。
至于巡按御史的升迁,国初的时候仅仅也就是去六部当个主事,或者外放当个副使之类的官。
但到明中后期,随着权力的不断扩大,巡按御史的升迁已经基本和都给事中相同了。
总的来说,明朝科道官员主要升迁为国家中层干部,尽管开始时位卑,但能量极大,日后的前途也是不可限量。
故而,明朝士大夫多以出任监察官员为荣,这也是明朝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