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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试材料

简答题

1、经济法的形式(P5)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2、简述诉讼期间(P34)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P49)(6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4、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50)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股市上市的条件(P118)(4分)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债券发行的条件(PPT)(5分)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合同的条款(P159)(4分)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8、要约的撤回和撤销(P164)(5分)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分)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生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受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即合同成立之前的期限内。

《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3分)

9、附条件的合同(P170)(5分)

附条件的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

(3)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5)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10、无效合同的种类(P173)(5分)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合同终止的情况(P181)(3分)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赵全人免除债务

(6)混同

12、担保方式(老师说的+XX)(5分)

(1)金钱担保:

(1X0.5分)

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议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2)物的担保:

(3X1.5分)

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

质押:

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

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债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3、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P245)(6分)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PS: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4、商标的分类(PPT)(6分)

(3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三维商标;声音商标及其组合商标

(3分)有关使用地名的商标的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规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书本案例

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案例分析题

1.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

6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4个月。

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品质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持付款。

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周后,甲工厂向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题:

(1)本案中谁应受理此案?

(2)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谁来裁定,如何审查?

答案:

(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此案。

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2)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能成立。

《仲裁法》第16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成立的。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因此,本案中,若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审查:

第一,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一致。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另外,仲裁协议也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无效或失效。

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

依据《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同时,《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甲公司拖欠乙公司50万元的钢材货款。

乙公司与甲公司多次交涉,得知甲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甲公司租金1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甲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小楼收回并交给乙公司抵消乙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

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

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甲公司只还了20万元,尚欠30万元,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丙公司拖欠的房租10万元转给乙公司,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对乙公司给付10万元的通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为什么?

(2)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3)如果丙公司受到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甲公司还款10万元,造成该10万元被甲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

(1)人民法院不可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

参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

但若丙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64条)

 (3)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0万元,造成10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除在已还款的10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丙公司罚款,也可对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四章公司法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于20062007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7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8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

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有限责任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违反该项法定义务,对公司构成侵权,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追缴出资,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不积极向该股东追偿,其他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该股东提起诉讼。

(2)甲应该补足出资。

(3)应该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发起人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2009年8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

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

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本案中A为监事,不是董事,因此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2)存在不妥。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规定。

(3)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监事。

(4)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议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5)决议方式符合规定,但转增的金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本案丁公司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章合同法

三、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货款总计300万元。

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行正常3个月后付款。

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索要余款。

乙认为目前尚难发现质量问题,要求再延期支付3个月。

甲未允,函告乙支付余款。

此后,甲未向乙请求,事过2年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乙仍未履行还款协议。

甲起诉。

请问:

(1)如乙在运转三个月后3个月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如何看待甲、乙双方达成的最后协议?

答案:

(1)不能。

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异议期。

(2)最后协议是乙放弃了自己的时效利益,双方并就合同履行达成的协议。

第七章物权法

三、案例分析题

1、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

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1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

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

该手表后来被A以拍卖价买下。

问:

(1)本题中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

为什么?

(2)该如何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

(1)A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

(2)乙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戊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2、农民甲欲将自己所有的黄牛两头出卖。

甲与某肉联厂口头约定:

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双方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3元5角的价格双方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甲付给肉联厂宰杀费4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克元,得款2800元。

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牛下水按双方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甲该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肉联厂?

(2)牛黄是什么物?

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2800元?

如能要回,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

(1)两头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肉联厂。

对于本案,首先应该明确一下黄牛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由农民某甲与肉联厂的约定可知,牛头、牛皮、牛下水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牛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2)牛黄是牛的自然孳息,属于从物,应归主物所有人甲所有。

根据孳息物归属的一般原则“原物归谁所有,孳息物也归谁所有”,农民某甲是牛的所有权人,所以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农民某甲。

(3)能要回。

农民某甲享有对牛黄的所有权,肉联厂负有不得妨碍的义务。

肉联厂擅自出售牛黄并且将所得款据为己有,显然侵害了农民某甲对牛黄的所有权。

农民某甲可以基于对牛黄的所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被告返还原物(牛黄),并可以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向非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农民某甲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时,其权利就要受到限制,不可以直接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此时,农民某甲的物上请求权也就无法行使,他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要求无权处分人(肉联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第八章知识产权法

三、案例分析题

1.广东某服装公司在其生产的男士衬衫上注册了“Crazyman”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

由于该衬衫款式新颖,质优价廉,深受消费者欢迎。

为满足需求,该公司先后与数十家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企业在衬上上使用“Crazyman”商标。

但被许可企业生产的衬衫质量不过关,使广东某服装公司信誉大跌,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这些企业违约。

请问:

(1)广东某服装公司在许可合同中负有什么义务?

(2)被许可企业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本案中,广东某服装公司与数十家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许可人负有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

本案中,被许可的企业没有尽到保证使用“Crazyman”商标的衬衫质量的法定义务,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中,被许可的企业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广东某服装公司没有认真监督被许可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也有过错。

所以根据民法原理,双方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此外,商标局还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给双方以处罚。

 

第一章

1、某甲因公出国半年,临走前他将自己价值300元的收录机委托某乙保管,允许某乙使用。

某乙在某甲出国后,擅自将某甲的收录机以300元价格卖给了素不相识的某丙。

某丙买回家后,该收录机又被某丁偷走,后来某丁被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某丁供认自己曾从某丙处偷盗了收录机,并以29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某戊,某戊不知内情。

某甲从国外回来后得知自己的收录机被某乙卖给某丙,要求某丙返还原物,某丙认为自己是从某乙处;花钱买来的,主张该收录机属于自己;某戊也主张收录机是自己买的,拒绝返还该收录机,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某丙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收录机的所有权。

问:

本案如何处理?

答:

该收录机应归某丙,是善意第三人,甲向乙索赔。

2、甲:

捕鱼队乙:

水产批发商丙:

水产零售商丁:

属于乙的船队

乙叫丙带上授权书与甲签订5吨鱼的合同,结果丙订了5.5吨,事后才告诉乙,乙不作任何表示。

丁明知船的载重量不能5.5吨,但仍抱侥幸心理,结果船翻了。

问:

1、翻船的性质?

2、本案中有几个关系,如何处理?

3.

(1)A借给B2000元,借贷关系清楚,是否A一定能取得这2000元?

(2)A把房子租给B,租赁期间A能否把房子卖给C?

答:

A不一定能取得这两万元钱,因为如果B由于意外事故伤亡,或是无能力偿还,则A就无法取得2000元钱;

(2)租赁期间A可以把房子卖给C,因为买卖不破租赁。

(P192)

第二章

1、甲商厦与乙鞋厂签订了棉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0月交货。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方面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

后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乙鞋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庭前,甲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乙鞋厂的起诉。

问题:

(1)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

为什么?

(2)什么是仲裁?

当事人的哪些争议可以仲裁?

答案:

(1)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鉴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

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

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

(1)已知申某从未向吴某讨过其余租金,那他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2)如果2011.1.10申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为争继承权诉到法院,法院至2011.5.10作出判决。

那申某的继承人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3)如果有2010.6.1,吴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0.7.31前付清房租,但又食言。

那申某又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答:

(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吴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因此申某应在2010年3月1日始2011年3月1日止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某向吴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3月1日始2011年3月1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月内,2011年1月10日申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7月1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3)由于申某主张权利,吴某答应于2010.7.31之前还款,因此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2010年8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申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0年8月1日起到2011年7月31日止。

第四章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下列情况,母公司可能承担子公司的债务

▪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员在母子公司兼职,有几个头衔

▪母子公司交易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缴母公司

▪子公司向外界宣称是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办事处,导致与子公司交易的第三方产生错觉,以为交易的对方是实力雄厚的母公司

▪子公司资本不足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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