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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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经费。

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经费,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

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下大力解决制度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省政府令第216号和行业安全评估标准,结合法规修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安全生产发展的良好机制。

二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每个成员、所有内设机构和所有管理人员、全体操作岗位的每一个工作环节,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规定。

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办法》(川交函〔2008〕944号),各道路运输客运企业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措施、方法,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风险分析,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动态自查一次,重点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有分公司的由分公司自查,并向总公司上报自查结果,总公司要及时收集汇总,完整填写自查表,并建立自查档案。

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及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全过程情况。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客、货运输企业和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

召开的安委会、安全例会有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及议定事项等。

(八)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制定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突出以春运、节假日、汛期、冬季等重点阶段的安全生产为重点,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全年度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1、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2、驾驶员教育培训。

道路运输企业要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着重围绕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操作技能展开培训,特别针对急弯、沿河道公路、山区公路、滑坡飞石路段和汛期、冰雪、大雾等特殊路段、气候,以及遇特殊情况如何紧急避险展开培训。

全体驾驶员应到场参训,不能替代培训。

培训后要经过考试,对试题中答错题,企业要及时对其纠错教育,并要有相应记录。

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

(九)加强营运驾驶员管理。

客、货运输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完善驾驶员招聘合同,合同必须由企业与驾驶员双方签订,其内容合法、双方各自的责任与权利清楚。

(十)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设立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生产。

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包车、旅游车的技术管理,发车前企业应检查其车辆技术状况,合格后才能开出《派车通知单》。

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监督其对所属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客运企业车辆部门要提前提醒驾驶员进行二级维护,对不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或维护不到位的,客运企业应严肃处理。

危货运输企业要将其车辆安排到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

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制订教练车二级维护计划,按计划进行二级维护。

承担客、货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发放《维修合格证》,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制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专职机构建立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驾驶员聘用及持证情况;

驾驶员按企业规定与所驾驶客车是否相符情况;

驾驶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客车技术状况、车辆技术档案情况;

客车是否按企业规定维修情况。

道路货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安全专职机构设置及安全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配备押运员、运行线路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大件运输企业大件运输组织方案制订、专家论证及落实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设置情况;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执行情况。

汽车维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维修人员获得从业资格证情况;

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情况;

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情况;

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教练车二级维护情况;

计时培训系统执行情况;

按规定教学大纲施教情况;

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情况。

三、加强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监管

(十二)完善安全监管内设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职责,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十三)落实安全监管保障经费。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进步、市场整治、应急管理等所需费用。

(十四)认真履行源头安全监管职责。

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维修企业、机动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全年安全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本单位各部门。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委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严格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原许可条件的,要督促其按现有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申请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十五)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不定期对本单位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内容:

各项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年度安全督查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各业务部门安全基础资料收集、建档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档案,许可管理档案,学员培训档案、教练员档案、教练车档案、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档案,车辆管理档案。

另一方面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排查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

省政府安委会挂牌涉及道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省局挂牌督办,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各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涉及道路运输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挂牌督办。

日常安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企业、汽车客运站所在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办整改。

(十六)严格道路运输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1、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事故发生后,督促客运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在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后,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车属企业所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并验收。

2、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在事故发生后至责任未确定前,暂停车属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新增车辆)业务。

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的,在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即可恢复暂停业务。

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下同)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第一次发生事故之日算起)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并依法吊销其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从业资格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吊销时间:

较大事故为3年;

重大以上事故终身不得申办)。

3、凡1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两次以上较大或一次重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其所在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省局述职和约谈。

(十七)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坚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由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公安机关所在地来进行培训、考试、发证。

凡培训机构违规受理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不得受理考试申请。

对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加强事故驾驶员从业资格责任倒查。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员,各级运管机构要会同安监、公安、监察等部门对事故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和道路交通事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人员、装备和经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锻炼应急队伍,确保应急时拉得出、用得上,最大限度减少降低各种损失。

(十九)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在“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原则下,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当地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督促农村客运企业落实源头安全管理规定。

四、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一岗双责”规定、事故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建立相对应的管理台帐。

(二十一)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针对自身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的问题,采取自学、专家授课、外出培训等方法,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

(二十二)认真收集整理安全资料。

对开展的安全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做到收集及时、整理有序、记录完整,归档管理严格。

(二十三)加强事故档案管理。

按“一案一档”要求建立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事故简要概述,事故快报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事故现场有关照片及隐患排查、企业整改、验收等情况的光盘,事故责任认定书,政府下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文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及验收合格报告等。

五、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二十四)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全省所有旅游客运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工作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

凡未按要求安装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同时,道路运输企业要同步建立完善监控平台管理制度,配足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实时监管功能。

(二十五)加大监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监控的超速、超载、超时,以及乘客举报核实的不按规定站点上下旅客、途中倒客甩客、有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打手机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督促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依法查处非法营运

(二十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打击非法营运的各项工作,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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