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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的几点认识

  密尔认为公民自由所应当包括的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

  思想自由,通常也称为思想自由权。

英国历史学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书中称:

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概念的提出则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

“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

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关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

笔者认为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

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的联系。

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

它是一种理性的解放,具有独立的地位。

  讨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

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

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讨论自由密不可分。

因此,人们通常把讨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

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系可谓紧密。

  密尔认为,对于各种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讨论,是保证科学和艺术获得发展的首要前提。

凡有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学术昌明、艺术辉煌的时代。

凡压制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思想和艺术死气沉沉、愚昧黑暗的时代。

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讨中才能被发现。

在某一个时代某一个民族思想界一时居统治地位的观点,并不能因此而被认为即是真理的观点。

  宪法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怀向我们宣示着,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宪法文本中的彰显揭示出二者必然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

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能够为宪法所吸纳,成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而为宪法所保护,本身已经说明其入宪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们认为,这种意义就在于从宪法理念升华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进程,实质上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应有权利,在最高级形态上予以内化和认同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与宪法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融合,各自的必要需求都得以满足,同时也促进了宪政的发展。

  尽管思想自由不应该受到控制,但现实告诉我们,控制思想绝非不可能。

关于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并非事实。

第一,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

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可以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第二,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论而引诱或逼迫人民错误地思想。

  现实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间接的,政府或个人总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达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目的,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保护。

就我国法制现状而言,当前应该对一些表现公民思想的权利进行立法,尤其是十几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闻立法!

尽快出台新闻法对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都有着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义。

  三、对自由以及自由主义的认识

  个人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和一切立场的出发点。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主义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

自由主义对个人及其自由有独特的看法。

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

每个个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权利。

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在价值上却是平等的。

密尔认为自由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对自由的人才负有举证的义务。

自由主义及其各种流派都主张要求个人自由,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

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过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自由主义最主张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个人的自由为价值内核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

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并不保障人们得到某种具体的东西,如幸福或福利。

具体的成功或幸福只能由个人运用自由来为之奋斗。

换言之,自由主义只允诺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确保自由选择的结果。

一旦把个人自由的原则扩展开来,自由主义就必然主张个人有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等公民权利,有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

  阿克顿说过,“自由不是我们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能够做我们应做之事的权利”。

维系自由主义的是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原则:

  a.权力分立、相互制衡。

它包含着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也意味着对无限权力、最高权力以及任何有组织的权力的专横行事的否定。

自由主义不承认有抽象的“公意”之类的东西可以为一切权力和一切专横的政治行动提供合法性。

自由主义坚决反对以抽象的“公意”或“国家集体利益”的借口来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

  b平等。

自由主义反对任何高于法律的特权,反对政府对不同的公民实行差别待遇,要求法律给予一切公民平等的,而非差别的、歧视性的待遇,反对一切建立在出身、社会地位、种族、血缘和性别等社会特征上的歧视。

任何人、任何社会集团、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把暴力、威胁、恐惧强加给个人。

  c宽容。

自由主义主张一种自由民主的政体,反对一切极权专制社会。

民主国家的作用不是代替每个人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而是去帮助他们实现这种责任。

既然公共权力与每个人的生存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有义务对社会开放自己的抉择过程,充分尊重每个公民的知情权。

  四、结语

自由、自由思想、自由主义等等有关自由的一系列语词在中国的近代百年思想史上遭遇了其他任何舶来品所没有遭遇到的最大的误解与挫折,甚至直到最近几年关于自由的言说仍然不能光明正大,犹抱琵琶半遮面。

但是,其对于现代中国所具有的又是其他思想体系所不能替代的。

在阅读约翰•密尔《论自由》的全过程我都在思考有关自由的话题,看着再版于2005年1月的书籍前段所刊载的充满左的语言的五十年代的出版序言更是让我对思想自由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悲剧性命运不得不深思。

 

审视自由——约翰·

密尔《论自由》思想概述

从遥远的希腊时代开始,“自由”便成为无数思想者凝视的宝石。

它的光芒如此璀璨,以至无数人甘愿为这崇高的词语献出生命。

然而无数鲜血与生命最终是否换回了自由,却需要被打上一个问号。

与此同时,众多伟大的思想家,在探求自由的道路上筚路蓝缕,但他们中的不少人将这一问题引入了形而上的领域,虽然具有无可磨灭的功绩,却难以解答前述的问题。

而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

斯图亚特·

密尔在他的不朽著作《论自由》的开篇便指出:

“本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交易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尽管本书并未包含试图揭开自由本质之迷的野心,它的篇幅也不过区区一百多页,它却最终成为“英语文献中为个人自由所作的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卡尔·

库恩)。

在引论中密尔认为自由与权威的斗争,最原初的形态可表现为以君主制为代表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人们通常采取被动和主动的方式来试图抵御此类侵害。

当民主制度出现时,对自由的侵害也改换了头面,政治层面的多数人暴虐固然是其重要一环,同样重要的社会舆论的侵害却容易被忽视。

这一天才的发现无疑可以看作法兰克福学派单面社会理论与海德格尔对“常人”的批判之先声。

密尔所提出的解决问题之道继承了邦雅曼·

贡斯当的思路:

严格确立社会与个人权利之界限。

密尔认为“虽然社会并非建筑在一种契约上面”,但是只要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对他人也就必须遵守某种行为准绳:

“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

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分(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

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因此,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损害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道德或法律上的裁判权。

如果个人在追求合法目标时,必不可免地产生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密尔认为只要可以自行解决,无需政府干涉,“凡自由人民都应该是这样;

而凡能够这样的人民必定是自由的”。

这是比较典型的英美政治哲学理念,国家权利应当保障公民最低限度的生存必要,并为公民的自由选择自由发展提供可能,而不是过多直接参与公民生活。

”可见其重要性。

因此,密尔的“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这一章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

无疑在密尔看来,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也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是作为一切自由之可能性的根本与前提。

他的真理观则成为了他作出这一有力论断的保障。

密尔作为一名功利主义、实证主义思想家,他的真理观打上了这一流派的鲜明烙印。

他认为,不但以强权压制的那些意见可能是正确的,即使是谬误被压制,这一压制仍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人足以自信地确认自己所持的是绝对真理,而历史事实也证明任何一个人或人类团体,从最伟大的政治家、宗教领袖,到某一个集团、阶级、党派、社群直至国家、社会,都不可能永远正确。

即使是最具智慧,最圣明的领袖,也可能犯“引起后代惊诧和恐怖的可怕错误”。

所谓的“不可能错误性”是不存在的,而且这一观点应当被毫不犹豫地“推至其极”——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拥有免除理性的审视与讨论的检验之特权。

而即使是正确的意见若没有时常对之进行讨论,予以冲击以引起人们的重新思考与体验,则很快会退化为僵化的信条教义,而人们将只对其抱以全无真切感受的“习惯性的敬意”。

更危险的是,这种状况很可能导致“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还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

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人民的智力被抑制了。

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则是,对立的意见很可能各自占有部分的真理,因此若没有讨论自由,人们便无法认识到他们互补的可能性。

他更是在许多篇幅表达了这样的思想:

真理只不过是在暂时无人能举出反证的情况被假定为真理。

尽管密尔未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而激进的论断,但是无疑他的思想已经接近于20世纪美国的实用主义者们,一种无真理的真理。

他也发现,人们实际上未必真相信被奉为金科玉律的某些原则或信条是一贯正确的,但他们认为它对於当日社会和社会福祉是那样有用,所以政府应当不遗余力地支持它们。

只要把这一发现稍作发展,便又成为实用主义者的理论主干之一,所谓真理的根本便是有用性。

因此,密尔指出“一个意见的有用性自身也是意见问题;

和那意见本身同样可以争辩,同样应予讨论,並且要求同样多的讨论”。

可见即使由于时代限制,密尔的某些思想无可避免的带有局限性(特别是他的哲学思想),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其智慧的成色。

从现实角度来看,密尔为我们指出,除了显见的政治暴虐之外,更需要提防的是通过其他各种隐性的途径间接地侵害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比如,家权力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论而引诱或逼迫人民错误地思想),从而侵害人们的自由权利。

在第三章中密尔着重讨论了“个性”的价值。

密尔之前的功利主义者,从边沁到以密尔的父亲詹姆斯·

密尔为代表的曼彻斯特学派,都将“最大可能的幸福”作为他们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

他们都只把个性自由当作实现幸福的工具、桥梁。

而密尔则破天荒的明确指出,“个性”是作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自由和个人的自发性乃是与幸福本身同等重要的根本价值”。

一方面,只有存在“个性”,随后才会有“首创性”,也即创新,人类作为整体才有进步的可能。

若所有人都为“习俗”或专制力量束缚于即定模式中,只知因循守旧,人类历史便无法发展。

必须保持能让人类中的天才生长的土壤,为此,即使某些“个性”会造成一些负面的不良影响,也应当被作为为了人类进步所值得承受的代价。

另一方面,“个性”对于个人幸福至关重要。

“人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

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

”这段颇似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的言论表明密尔所探讨的问题其实已经深入到了人类生存的根本意义层面。

即使人类的所有方面都按照最完美的标准达到尽善尽美,其结果也只是和机器无异。

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就在于人的个性自由,能去追寻自身的生存道路与生存意义。

“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的方式。

人不象羊一样;

就是羊,也不是隻一样而无从辨别的。

一个人不能得到一件合身的外衣或一双可脚的靴子,除非量了他的尺寸来定做,或者除非有满满一堆栈的货色来供他挑选:

难道说要给他一个合适的生活比要给他一件合适的外衣还容易些,或者说人们彼此之间在整个物质的和精神的构造上的相同比在脚形上的相同会多些吗?

”我们又一次在密尔通俗流畅的行文中看到超越时代的智慧,尽管他没有使用玄奥的哲学语言,但他已经察觉到了日后存在主义者们所关心的问题。

而那时,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已经使个性的存亡问题日益突显,我们不得不钦佩在工业革命起步时期的密尔能够如此先知先觉,富有洞见性。

密尔坚决反对“个人消失在人群中”的情形,他看到民主政治与社会进步的其它因素的合力,正在日甚一日地扩展人类同化的趋向。

“把低的提高而把高的降低。

”这种隐藏的暴虐才是最危险的,因为它无形之中消除了进步或反抗的各种力量。

每个人仅仅按照他人来确定自己的生活,丧失了自己的生存价值。

同时民主政治所表达的公众意见有一个特点,“特别地适于使它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现不能宽容”。

于是平庸往往和民主联系在一起,无名的集体暴政贬抑出杰出人物形形色色的个人性,磨平他们的棱角。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将民主制度列为最差的制度之一,贵族制度则是柏拉图眼中的最佳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贵族制度其实含有贤人、达人之意,实际上是一种精英政治。

密尔也察觉到这一点,但他比柏拉图更清楚专制之于民主的平庸与效率低下危害更大,民主政治是历史前进的不可逆转的方向。

因此他试图将精英政治与民主政治进行融合,他主张,应该给予纳税多的人和受过教育的人多于一张的选票的途径来扩大他们的选举权。

尽管仅这一措施来达成他目的未免显得过于粗糙,密尔并未考虑到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诸多复杂情况(比如具体如何进行判定一个人的选票数),但是其理念仍然有重要价值。

现今的美国民主政治模式既可看作是暗藏了精英政治的诸多元素。

我们也可比较一下卢梭的“公意”与密尔政治观念的差异。

卢梭认为其“公意”决非个人意志的简单加总。

而是众人都能通过理性认可的有利于其自身的意见。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卢梭含糊不清,他并没有详细论述人们究竟如何才能获得这种真正的“公意”,他似乎认为,只要通过教育的普及,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素养,“公意”的实现就是顺利成章的事情。

然而他显然低估了教育普及的难度,更不要说把所有人都提高到足够进行理性的政治判断的难度。

(实际上他也只对在日内瓦这样的小国寡民状态实现他的利念有信心。

)同时他也没有考虑到由于阶级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部分与部分人群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消除的。

正是如此,“公意”这一概念不幸沦为后人施行多数人暴政的华丽工具。

密尔显然清楚地看到,在现实中的“公意”只可能是“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

因此,一方面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应当坚决地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反对将所谓“公意”的进行盲目抬高,主张分权。

另一方面他也在寻找一个合适的方法,使得在现有社会条件与教育水平之下,能找到卢梭本意中的“公意”,既对社会进步有益的意见。

因此他主张扩大精英阶层的选举权,这实际上也是对古典时代重视“个性”的精英式理念的怀念,同时试图在现代社会中予以某种形式的复活。

当然密尔并未看到发达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与商品消费文化盛行的今天,他也不可能提出一种真正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然而他对个性自由所进行的前所未有的最令人肠迴气荡的辩护,却一直以来激励着,也必将在未来继续激励热爱自由的人士去更好地理解自由,进而不懈地同一切损害自由的势力进行斗争,让每一滴为了自由而流的鲜血不再换回另一种改换面目的不自由

自由是个好东西

——读《论自由》有感

自由,是人类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数的人们追求它,无数的思想家关注它,并试图为它找到理论支撑的基础。

有的思想家从“人之本性”的角度论述它。

塔西佗说,“追求自由是人至高无尚的心向”;

英格索尔说,“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灵”。

有的思想家从“天赋人权”的角度论述它。

韦伯斯特说,“上帝只將自由赐给热爱自由的、並随时准备保卫它的人”;

塞万提斯说,“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

卢梭也说,“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还有的思想家,看到了个人自由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开始思考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社会自由的关系,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就说过:

“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之为自由的人”;

孟德斯鸠则是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自由: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也提到,“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这些论述往往充满感情上的震撼力,但缺少理论上的说服力。

自由到底是什么?

自由为什么是个好东西?

一个社会为什么要使它的成员保持自由?

一直以来,很少有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思考。

对这些问题给出让人满意答案的,是19世纪英国思想家密尔的《论自由》。

在该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可谓为自由主义的新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

第一章,引论;

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

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

“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

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

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

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

”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

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政府)和被统治者(个人)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

这种状况却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

人们对此并没有足够的重视。

多数的暴虐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多数者的意志决定一切,使得不属于多数者群体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

另一是“在多数者内部,所谓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人的意志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

”当社会本身作为整体而凌驾于它的个别个人时,其危害比国家权力造成的危害还大,因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渗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因此,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关系。

因此,自由的实质就是群己权界的划分。

在经过功利地分析和平衡后,密尔找到了划分群己权界的两条原则,即:

“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

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

按照上面的这条原则,就存在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的合理的范围,那就是:

“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辨的,或者是科学的、道德的、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

第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的自由,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的自由,只要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悖谬,或错误的;

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人们有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的自由。

在交代了主题后,密尔分别论述了他的三大自由。

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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