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城乡规划法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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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城乡规划法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规范内容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及其布局。

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目前的《城乡规划法》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城乡规划法》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

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

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

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

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

在《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

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的标准。

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

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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