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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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艺术学科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艺术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在职在岗艺术学科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七条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艺术创作活动、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二)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四)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和第

(1)——(4)条中的一条:

(1)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公开举办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3)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章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除具备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1-5条中两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次以上。

第九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创作、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3: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

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和第4-6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5.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

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第五章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2.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4.主持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5.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第十五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3:

1.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

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和第4-6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5.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6.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

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录音艺术、作曲、导演、舞蹈编导、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七条对在艺术表演、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全国最高级别的艺术展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申报人员,予以优先晋升。

第十八条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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