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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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金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可变因素之一,也是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的主要对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影响造价的可变因素,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验准,变被动应对为主动控制,严格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明确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内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明公司各资源整合矿井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

第三条凡金明公司范围内以可调价格方式签定工程价款合同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均遵照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是反映在合同价基础上因工程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调整量。

因此,工程开工前,必须有经金明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第五条凡以招标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总价包干的工程,若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不调整价款的工程,也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变化签证,纳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质量认证、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项目后评估等的依据。

第六条承包合同无论以何种方式签定合同价款,都必须在合同中附有工程量清单、材料用量及材料价格;金明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必须经生产调度部审核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定。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规范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相关人员须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附表1.附表2)

第八条工程设计文件一经审定批准,任何矿井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若需变动,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坚持既验质又验量的原则,把好质和量双重关。

第十条要求各矿井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健全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台帐,按月对各类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项目、原因、工程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做好补充预算,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分类

第十一条对照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投资主管部门、金明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因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环境、施工条件、地质因素等原因确需设计调整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Ⅰ类设计变更

1、变更生产工艺、施工工艺、服务工艺及业务流程。

2、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扩大投资规模及范围。

3、改变使用功能、变更产品方案。

4、变更建筑结构、改变建筑装饰装潢方案。

5、大型设备选型变更。

6、变更费用构成,如设备费、其他费用进入工程费。

7、变更计价标准及计价依据。

8、招标工程合同价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20%(不含20%)以上、超出批准的施工图预算10%(不含10%)以上者。

9、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煤矿井下项目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除此之外的项目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者。

第十三条Ⅱ类设计变更

1、凡变更已经批准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变更技术较复杂,部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工艺流程和使用性能。

2、招标工程合同价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在10%(不含10%)~20%(含20%)范围内、超出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在5%(不含5%)~10%(含10%)范围内。

3、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煤矿井下项目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范围内、除此之外的项目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范围内者。

第十四条Ⅲ类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使用上的要求需对原批准设计作局部修改,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工艺流程和使用性能。

2、招标工程合同价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在10%(含10%)以内、超出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在5%(含5%)以内者。

3、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煤矿井下项目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除此之外的项目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者。

第四章材料代用签证、施工现场签证内容

及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第十五条材料代用签证

指施工过程中由于推广使用新型材料或调剂市场短缺品种,需对原设计使用材料进行代换的签证。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签证内容

1、旧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排弃物外运

施工单位进场前,旧有建筑物的保护由原资产管理单位负责。

拆除前,各矿井与施工单位共同磋商可复用材料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冲抵工程款。

各矿井和施工单位双方测量工程量、确定排弃物运量、运输方式、运价、运距,并编制预算,签订拆除合同。

是否计取拆除费用,应当在拆除合同中约定清楚。

2、工程地质情况不详引起的地基处理,签证资料必须载明发生的工程量、作业内容。

3、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井巷工程的片帮冒顶签证,必须由各矿井和监理单位测量认定,签证必须载明当次冒落体积,定额内已含限量的片帮冒顶不得签证。

4、因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井巷工程涌水量变化,各矿井和监理单位必须随时测量掌握变化情况,核定出与原合同价采用的涌水量的增减变化量。

5、因场地过于狭窄、道路堵塞、村民干扰等客观因素引起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本工程必需的施工设备发生的二次倒运签证,签证要明确事由、受影响的物品种类、数量,实际发生的超出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设备及使用的辅助材料。

6、机械及人工排水要根据施工单位和各矿井共同审定的方案,签证排放水所需设备种类、机械台班、人工工日及使用材料。

7、隐蔽工程在处理前,材料进场使用前,须经矿井、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审定签证。

8、工程返工签证,属于矿井责任发生的返工签证,必须注明发生的原因、时间、返工工程量、返工损失、相应责任人签署的返工通知单。

若由于矿井人为原因造成返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损失不得计入工程结算。

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返工损失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9、工程停窝工签证,由于矿井客观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签证应载明原因、时间、连续时长、受影响的人工、机械、周转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由于矿井人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根据损失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费用由矿井承担。

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返工损失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损失从扣减的设计费中解决。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10、施工技术措施签证,施工中临时发生的、施工合同和合同价中未包括的技术措施签证。

如井巷工程中遇到的探放瓦斯、探放水;金属构件或设备的无损探伤等技术措施的签证。

11、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及经济偏差,由引起偏差的责任单位负责,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费用调整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

12、大修理管线工程,需要更换的,所拆除的旧材料应作好计量签证,以其数量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之一。

13、其它零星工程的签证,须注明事由、时间、工日、材料和机械使用量。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各矿井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确定施工场地占用、加工制作场地占用、临时设施、运输、供水、供电和土方调配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审定的工程量纳入施工签证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编入补充预算中。

如遇工期过长,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其签证应载明原因,反映工程量的变化情况。

2、项目、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金明公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矿井、设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室共同审核,审核结果金明公司主管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下达相关单位。

3、大型土石方调配方案变更,必须经原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单位批准。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程序

1、Ⅰ类、Ⅱ类设计变更签证

⑴由各矿井出具变更方案及补充预算(或补充概算),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需由矿井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矿井第一负责人签字)经金明公司审核后,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⑵初步设计批准后,对于以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若出现招标价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偏差较大达到Ⅰ、Ⅱ类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项目,招标部门应停止招标,由矿井出具超出原因分析报告,报金明公司审批后方可继续招标。

否则超出批准价的部分不追加资金计划、不签订工程合同、不进行工程结算。

⑶初步设计批准后,对于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若施工图设计与原批准的初步设计在功能、规模、标准、工艺、结构等方面出现较大偏差达到Ⅰ、Ⅱ类设计变更范围的工程项目,招标部门也应停止招标,矿井须将问题及时反馈到金明公司主管部门,由金明公司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施工图设计后方可履行招标程序。

否则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批准价的部分也不追加资金计划、不签订工程合同、不进行工程结算。

2、Ⅲ类设计变更签证

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及补充预算,监理单位核实,各矿井核准后报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设计变更分别由工地代表、矿井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井主管基建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材料代用签证程序

材料代用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矿井和监理单位核实,原设计单位核准后,签署材料代用单方可采购。

若合同约定由矿井供应材料,因调剂短缺品种的材料代用,还须经矿井综合办公室会签,材料代用不得先代用后签证。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签证程序

施工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核实,矿井核准。

各类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矿井工地代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基建负责人依次逐级验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签证时限

第二十一条Ⅰ、Ⅱ类设计变更应当在施工前一周办理完变更手续。

Ⅲ类设计变更应随事发当时及时办理完变更手续,最晚不得迟于事发后三日。

第二十二条材料代用签证手续必须在采购之前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必须先于开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签证应当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最晚不得迟于事发后三日。

第二十五条隐蔽工程隐蔽之前的验收、材料进场的验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下进行。

第七章明确责任,健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金明公司主管部门对Ⅰ、Ⅱ类设计变更负有监管责任,享有责任追溯权,对于未按本办法履行程序的工程项目,除保留对矿井责任追溯外,还要追溯至建设参与方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矿井与建设参与方签订承包合同时,须将设计单位设计不经济、参与方未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给金明公司造成浪费,相应扣减合同价款一条签订在合同内;设计单位应本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避免因规模过大、标准过高、功能过剩所引起的浪费给金明公司造成损失,对于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浪费要相应扣减设计费用,同时划入不良记录;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有提醒和告知施工图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有无存在规模过大、标准过高、功能过剩等浪费现象的责任和义务,提醒和告知方式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呈报各矿井,否则视具体情况相应扣减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价款来兑现合同约定,并将监理单位划入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各矿井对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机关职能部室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与各矿井薪酬挂钩。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各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保证签证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制度,强化签证责任约束。

第三十条各矿井要将此管理办法及时转发至已建立合同关系的其他参建单位,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生产调度部,生产调度部做好补充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修改、补充,金明公司将补充规定下发至各单位。

附表1

工程设计变更单

工程名称

图纸名称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施工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单

工程名称:

NO: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部位

申请现场签证的原因及理由:

施工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签字: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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