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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高丹东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本规定所称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

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和账款收取。

3.1.1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丹东银行目前仅开办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保理融资):

是指在销售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丹东银行应销售商申请向其提供的融资,并约定当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丹东银行将向销售商追索保理融资,销售商应立即无条件地对未收回部分予以回购。

3.1.2销售分户账管理:

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针对不同购货商的销售情况进行销售分户账管理的服务。

3.1.3账款收取:

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收取应收账款的服务。

3.1.4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3.1.5购货商(付款人)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销售商的货物或接受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1.6应收账款是指销售商依据基础交易合同享有的,请求购货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法、有效债权。

该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债权、担保债权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

4职责与权限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会计部门负责贷款的出账;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该业务的集体审议;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

5政策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提供其他服务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基本规定

8.1.1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8.1.2条件

办理保理业务的购货商除需具备丹东银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8.1.2.1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大型企业或三级甲等医院等;

8.1.2.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付款能力;

8.1.2.3参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销售商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办理保理业务时,作为购货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

b)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8.1.2.4丹东银行认可的其它办理保理业务的条件。

8.1.3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需具备丹东银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8.1.3.1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付款能力;

8.1.3.2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关系稳固,历史上应收账款能按合同回笼,无纠纷产生;

8.1.3.3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需在丹东银行开立保理业务专户,并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融资额度的10%;

8.1.3.3丹东银行认可的其它办理保理业务的条件。

8.1.4以下应收账款可以办理保理业务:

8.1.4.1借款人与其上下游的大企业之间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8.1.4.2借款人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8.1.4.3借款人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之间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8.1.5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8.1.5.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8.1.5.2销售商与购货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销售往来,能够形成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的现金流(政府采购业务除外);应收账款权属清楚,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争议及任何权利瑕疵,不受抵销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等其他权利的影响;

8.1.5.3销售商基于购货商的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内,且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约定收款日距其申请办理保理业务融资日不足一年,历史上无坏账;

8.1.5.4销售商所销售产品应是验收标准明确、能及时认证质量的商品;

8.1.5.5付款方式明确,有确定的付款到期日;

8.1.5.6合同中未含有禁止债权转让、寄售或保留所有权条款。

8.1.6不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

8.1.6.1销售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合同中包括一系列售后服务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

或者商品质量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如水产品等;

8.1.6.2建筑工程、公路建设、软件开发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8.1.6.3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8.1.6.4销售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8.1.6.5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8.1.6.6丹东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上述交易如提供丹东银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则除外。

8.1.7金额

8.1.7.1保理业务融资实行额度控制,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其额度可以为单笔额度,也可以是循环额度,并均应纳入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

8.1.7.2单笔额度是根据销售商或购货商的经营和风险状况,针对某一特定购货方的一笔或若干笔特定交易而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

循环额度是对销售商核定的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在保理业务融资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丹东银行现阶段仅开办单笔额度,但政府采购业务除外)。

8.1.7.3保理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按一定的预付比率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预付比率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购货商已支付货款及留存保证金和税金后的余额。

8.1.7.4预付比率是丹东银行根据购销双方资信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质量与可能出现的坏账比率而确定的融资比例,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60%。

8.1.8期限

保理业务保理期限包括保付期和宽限期。

保付期为保理业务发生日到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约定收款日(保付期原则上不少于20天、不超过一年),保付期满未能收回的保理融资转入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为30天。

宽限期届满后,应收账款仍未全部收回,销售商也无力回购或置换,保理融资仍有余额的,转为逾期,按不良贷款管理。

8.1.9利率及费用

8.1.9.1保理业务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原则上上浮比例不低于30%(循环使用原则上上浮比例不低于40%)。

融资利息既可以在放款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按月收取。

8.1.9.2销售商按照约定负有义务回购但未能回购的,或负有支付义务但未能支付的,丹东银行自逾期之日起对其计收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对于销售商应付未付的逾期违约金,丹东银行在每月20日(简称“计结日”)计结一次。

每个计结日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款项,并入下一期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8.1.9.3保理业务服务费

a)销售分户账管理费。

销售商要求丹东银行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丹东银行受让每一笔应收账款时,均按照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0.4-1.2%一次性支付,但单笔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

b)应收账款催收费。

销售商要求丹东银行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应当在丹东银行受让每一笔应收账款时,均一次性按照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0.4-1.2%支付,但单笔应收账款催收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

c)二次保理管理费。

销售商结清保理融资款项后,继续申请丹东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按丹东银行提供服务的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协商而定,但单笔应收账款二次保理管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

8.1.10销售商在申办保理业务时,如销售商向丹东银行提供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应签订相应的抵(质)押或保证合同。

购货商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提供的担保,可以转让的,销售商必须一并转让给丹东银行。

不能转让的,丹东银行不对该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

8.1.11办理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应立即停办其保理融资业务,并报告有权审批行公司业务部门:

8.1.11.1融资业务出现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

8.1.11.2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8.1.11.3已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比例增长10%以上;

8.1.11.4不按时足额回购(含置换)应收账款;

8.1.11.5出现其他预警信号的;

8.1.11.6丹东银行认为应立即停办保理业务的其他情况。

8.2操作流程

8.2.1申请受理

销售商提出叙做保理业务的申请,提交《保理业务申请表》(见附件6)一式两份和《付款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9),填制《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审批表》(见附件2),明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间、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购货商付款方式及付款路径、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须由销售商提交下列文件:

8.2.1.1基础交易合同;

8.2.1.2《企业应收账款报告》(见附件27);

8.2.1.3《企业购货商付款记录》(见附件28);

8.2.1.4《应收账款转让的三方协议》(见附件3);

8.2.1.5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

8.2.1.6载有丹东银行格式债权转让条款的《形式发票》(见附件4)正本及相应快邮收据或购货商回执正本一式二份;

8.2.1.7货运证明或其他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如提货单据副本等;

8.2.1.8如果存有保证金、抵(质)押或担保的,应提供保证金存款收据和抵(质)押或担保单位的相关资料;

8.2.1.9对用因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办理业务时,销售商还应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见附件5);

8.2.1.10丹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单据或文件。

8.2.1.11如需要丹东银行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销售商还需提交《保理销售分户账管理委托书》(见附件20)。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对借款人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入调查阶段。

8.2.2调查

保理业务调查除了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要求对销售商和购货商进行调查外,还要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8.2.2.1销售商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销售占比、市场销售前景、应收账款情况、与购货商的贸易情况、履行商务合同情况、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状况,以及在丹东银行的授信与融资情况;

8.2.2.2销售商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相关的商务合同条款,近3年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区域分布、借款人构成、主要产品组成和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坏账率、预期坏账率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回收等情况;

8.2.2.3购货商在丹东银行的授信与融资情况;

8.2.2.4购销双方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借款人提供两类资料,一类是关于借款人自身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另一类是关于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证明资料)。

通过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借款人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企业高管人员的人品和经历,判断其诚信和履约情况;

8.2.2.5如果贸易项下应收账款存在争议,购货商有义务向丹东银行发出《丹东银行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见附件23)。

8.2.3审查审批

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应收账款的合法合规性、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双方贸易背景、贸易双方合作往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8.2.4签订协议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保理业务合同》(见附件21)、《丹东银行保理业务协议》(见附件26)。

丹东银行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必须在保理融资前通知购货方,并与销售商、购货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的三方协议》。

8.2.5保理融资业务办理

8.2.5.1销售商根据商务合同履行发货等义务,逐笔向丹东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见附件7)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30),同时附上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或形式发票及货运单据正本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要求加盖销售商的单位公章。

8.2.5.2经办行收到销售商提交的单据后,应按规定认真审查,并核对其提交的凭证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

如果单据中存在不一致或与事先约定事项不符的错误和遗漏,以及不利于丹东银行行使债权和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应要求销售商进行修改。

如其不能按丹东银行的要求进行修改,可以拒绝受理或将该笔应收账款视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8.2.5.3经办行对合格应收账款与销售商进行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丹东银行,销售商在经办行开立保理账户。

同时通知购货商,签订三方协议,并书面通知出质人(书面格式见附件25)。

8.2.5.4经办行计算并收取管理费用。

8.2.5.5经办行直接提交或通过快递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8)连同发票、提货单据等重要凭证的原件一起提交购货方(应在快递单据中写明所寄单据名称和份数)。

购货商签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向经办行寄送回执。

8.2.5.6当销售商有融资需求时,提交《保理业务申请表》及相应材料,经办行查询是否已收到买方签发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根据预付比例确定该时点保理融资额度。

8.2.5.7经办行通知销售商填制《保理融资款支用单》(见附件9)一式三联。

销售商按要求填制单据,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后交回丹东银行。

8.2.5.8会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的《保理融资款支用单》,将保理融资款划至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保理账户,公司业务部门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见附件31),并进行贷后管理。

8.2.6融资后管理

8.2.6.1日常管理与催收

a)经办行要对销售商的授信额度进行监测,并随时向销售商提示授信额度的调整变化情况。

公司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测分析和检查管理工作,发现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总行汇报(书面格式见附件22)。

b)保理业务保付期到期前20天,丹东银行要向购销双方递交《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见附件10、11);到期前5天,丹东银行要向购销双方递交《保理业务融资即将转入宽限期通知书》(见附件17);

c)宽限期届满前15天,丹东银行要向销售商递交《保理业务融资即将逾期通知书》(见附件18);

d)保理业务融资宽限期满当天,丹东银行要向销售商(或担保单位)递交《保理业务融资逾期通知书》(见附件19);

e)应收账款回款到账,但无法确定其对应的某一项保理业务,经办人员应于当天向销售商递交《付款确认书》(见附件14)。

8.2.6.2应收账款到期前20日,经办行向购货商发出《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提示购货商按时付款。

8.2.6.3在购货商支付款项到账后,会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核对款项对应的商务合同号码或形式发票号码,填写《应收账款收款通知》(见附件12),通知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支付通知》(见附件13)作会计核算。

如果回款凭证上未写明商务合同号码或形式发票号码,会计部门先做挂账处理,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核实,在收到《付款确认书》回执后再作会计核算。

8.2.6.4公司业务部门在接到会计部门提交的《应收账款收款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核对商务合同号或形式发票号,对于付款凭证中未写明上述号码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向购货商发出《付款确认书》核实。

同时,重新计算该时点保理融资款支用核定额和保理融资款实际可支用额,填写《保理融资款调整通知》(见附件15)将有关情况通知销售商,并登记《保理业务额度台账》、《销售分户账台账》(见附件32)和《保理融资款支用台账》(见附件33)。

8.2.6.5公司业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在每月初5日内就《销售分户账台账》和《保理融资额支用台账》和相关会计账表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及主管人员在台账和账表上签字;公司业务部门于每月初10日内将《销售分户账台账》、《保理融资额支用台账》等账户报表交给销售商核对;销售商在收到上述账户报表后5日内进行对账,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经办行,否则,在该期限内未反馈的即视为无异议。

8.2.6.6若销售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已提供抵(质)押或担保的,经办人员应该按照丹东银行的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8.2.7应收账款转让付款和融资的回购与回收

8.2.7.1丹东银行接受的购货商付款方式为:

购货商以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到销售商开立在丹东银行开立的保理专户。

8.2.7.2经办行办理保理业务时,在操作方案中必须确定具体的结算方式,及确保票据贴现或解付后的资金能够直接进入支行保理专户的措施。

8.2.7.3经办行向销售商提供融资后,应按照《贷后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销售商和购货商的跟踪检查。

8.2.7.4经办行收到购货商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将款项做以下处理:

a)如已向销售商提供保理融资,在扣除应偿还的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额贷记在丹东银行的保理账户。

b)如未向销售商提供保理融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贷记销售商在丹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8.2.7.5保理业务融资宽限期满,应收账款未能如期足额收回,销售商应立即无条件地对未收回部分予以回购。

客户经理及时发出通知。

销售商对保理业务的融资款承担最终偿还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致使销售商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丹东银行对销售商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8.2.7.6若发生购货商因货物损失拒付或少付货款,销售商亦应对购货商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部分予以回购。

8.2.7.7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计算销售商的保理融资额度:

销售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丹东银行后,出于折扣、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原因而对应收账款作任何形式的调减时,销售商向丹东银行发出《贷项通知》(见附件16),丹东银行根据《贷项通知》对应收账款进行调减。

经重新计算的保理融资额度如小于零,则销售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丹东银行退回多支用的融资额,销售商应退回的款项数额即等于此时保理融资额的绝对值。

8.2.7.8当出现上一款规定需重新计算保理融资额的情况时,如果在保付期内经重新计算保理融款实际可支用资额小于零,丹东银行给予销售商约定的回购宽限期。

宽限期内,销售商可采取主动付款方式,使保理融资额等于或大于零。

如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应收账款尚未收回,则销售商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立即回购该笔应收账款。

8.2.7.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销售商将把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无条件进行回购,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被同时回购:

1)无论任何原因(包括购货商提出争议),在已转让的形式发票到期日后30天内,丹东银行尚未收妥全部款项的,销售商需无条件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回购。

其中如果购货商在形式发票到期日后30天之前提出争议,则争议一经发生,销售商需无条件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回购。

2)销售商发生违约事件。

3)付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丹东银行有权要求销售商提前回购其转让给丹东银行的该付款人的全部应收账款:

a)付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b)付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财产被或即将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形。

c)付款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丹东银行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情形。

d)丹东银行认为需要销售商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8.2.7.10当丹东银行要求销售商将应收账款进行回购时,销售商有义务立即将已获得的保理融资款项返还丹东银行。

否则,丹东银行有权直接从销售商开立的账户中或从其他收入款中扣款;若届时销售商账户资金不足,丹东银行有权采用任何方式向销售商追索转让款项及相关的费用和利息,并由其承担丹东银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在销售商未能足额退还上述款项前,丹东银行有权不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事宜通知购货商,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仍属于丹东银行所有。

8.2.7.11销售商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后,丹东银行应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销售商,并通知付款人。

应销售商申请,丹东银行也可以暂不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回销售商,在自接受其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对继续为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由销售商支付二次保理管理费。

8.2.7.12若发生销售商应回购而未予回购、发出《贷项通知》后应退回多支用的保理融资款、应支付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事宜,丹东银行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销售商账户上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如果账户币种非人民币,销售商授权丹东银行按当日外汇牌价将其外币账户存款转换成人民币用于支付以上款项。

8.2.7.13有关贷后检查、贷款风险分类、风险监测与预警、不良贷款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的内容具体执行《贷后管理规定》、《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规定》、《不良贷款管理规定》、《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8.2.7.14资料归档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9检查与监督

9.1公司银行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0.1.3贷款通则

10.2内部合规文件

10.2.1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10.2.2公司信贷业务受理调查操作规程

10.2.3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10.2.4贷后管理规定

10.2.5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10.2.6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规定

10.2.7不良贷款管理规定

10.2.8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11支持性记录

11.1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审批表DDB-QC-GS-324-01

11.2应收账款转让的三方协议DDB-QC-GS-324-02

11.3形式发票DDB-QC-GS-324-03

11.4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DDB-QC-GS-324-04

11.5保理业务申请表DDB-QC-GS-3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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