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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开业情况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

香港法律服務行業的影響及挑戰

 

I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背景

中國是1947年創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GATT)的成員,但在1950年退出該組織,其後在1984年再度加入為觀察會員。

及至1986年,中國提交正式申請,要求恢復為關貿總協定締約國的身分。

2.1987年,關貿總協定成立工作小組,研究中國的外貿體制,並起草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議定書,列出中國加入組織後的權利和義務。

關貿總協定在1995年改為世界貿易組織(世貿)後,仍然保留小組的職責。

香港自工作小組成立即屬成員。

3.1999年11月9日,美國貿易代表白茜芙(CharleneBarshefsky)率領談判團前往北京與中國進行雙邊會議。

經過多輪深入商談後,談判終於在1999年11月15日圓滿結束,同日由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與美國貿易代表白茜芙簽訂一項雙邊協議。

4.中美就中國加入世貿達成的協議,是中國加入世貿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作為世界主要貿易實體,中國加入世貿令多邊貿易制度的範圍更為廣泛,而範圍越廣,則世貿將來致力的貿易自由化工作便可以涵蓋越多世界貿易體系。

中國與歐洲聯盟在2000年5月19日簽訂一項雙邊協議。

5.在2001年9月17日,世界貿易組織成功完成有關中國入世條款的談判。

該協議的文件將於卡塔爾的多哈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內進行確認,如獲得世貿組織142個成員國通過,便可正式簽署協定。

然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有關條文後的30天後,中國將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

6.要加入世貿組織,中國還須完成在日內瓦進行的多邊審議程序。

其中主要的工作是敲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工作組報告及綜合關稅及服務貿易減讓表,以供世貿組織理事會通過。

II《服務貿易總協定》

(1)背景

7.鼓吹“自由貿易”的風氣,始於150多年前,歷來各方的努力,都集中於消除貨物貿易壁壘。

至於服務行業,則要到1986年,才正式透過多邊談判,消除或減少有關的壁壘。

談判的目的,就是把規管貨物貿易的規則和法規,應用到服務行業,藉此在促進競爭及沒有歧視的基礎上推動服務行業。

談判終於圓滿結束,多國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

8.香港政府在1994年10月確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成為該組織的始創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來,香港作為該組織的成員,既享有《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權利,也須履行規定的義務。

有關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於法律行業。

(2)《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義務

9.《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義務分兩種:

(a)適用於所有服務行業及會員的一般義務;以及

(b)會員因就某類行業作出具體承諾而須履行的義務。

香港沒有就法律服務作出特別承諾。

10.以下三方面的一般義務與法律服務業有關-

(i)最惠國待遇(第II條)

第一方面是最惠國待遇,這也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原則。

這項義務規定,會員國向另一國家提供的服務或服務供應者施行任何措施,必須立刻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所有會員國所提供的同類服務或同類服務供應者,條件不遜於有關措施的待遇。

除非有會員特別要求豁免而獲得批准,否則最惠國待遇適用於所有會員。

假如沒有會員要求豁免,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措施有可能遭人非議,除非這些措施為《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特殊條款所認可,或者是基於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理由可予施行。

(ii)承認資歷(第VII條)

第二項一般義務與承認學歷有關。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在某會員國取得的學術資格、工作經驗、達到的標準、取得的牌照或證書,可以自動得到其他會員國承認,條件是須給予締約國以外國家的人士適當機會,證明能力符合同一標準後,同樣承認其資歷。

這項義務也規定,會員國須訂下客觀、合理、沒有歧視並以才能為本的準則,來評估專業資格。

這項一般規定對香港的法律專業影響深遠。

(iii)透明度(第III條)

第三項一般義務規定必須把影響服務行業的措施的有關資訊印發,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以刊登憲報或頒布法例的形式來達到這方面的要求。

不過也有例外情況,例如某些影響公眾或商界利益的機密資料則不須公開。

III中國法律服務業的制度和需求

(1)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背景資料

11.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有極嚴格的管制。

內地的法律界和律師執業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下稱《律師法》)的規管,這法例由國務院於1996年5月15日頒布,並於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律師法》第五條訂明,要在內地成為執業律師,必須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

12.1992年10月9日之前,外國律師事務所,包括香港律師事務所,由於未獲得中國政府認可,因此只能以其他形式營業。

雖然中國的司法部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知道這情況,但一直沒有採取行動,直至1992年10月才加以規管。

(2)管制外國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13.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批准首批12家外國律師事務所根據司法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發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正式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

《暫行規定》准許外國律師事務所以本身名義在中國設立辦事處,但必須遵守新規則內若干極具約束力的條文。

有關條文同時訂明,此後不得再開設顧問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公司。

(3)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業情況

(i)規章制度

14.儘管《暫行規定》沒有列出“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定義,但第二十五條訂明,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到內地設立辦事處初期,必須按照《暫行規定》辦理。

15.目前來說,如果香港律師事務所擬在內地設立辦事處,必須像其他外國律師事務所般,遵照《暫行規定》行事。

《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顯示,日後會另行頒布其他條文,規管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辦事處,但至今有關條文的內容和頒布時間仍未有任何指示。

(ii)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外國律師事務所中所佔比例

16.《暫行規定》頒布後,1995年10月在中國設立的57間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中,有19間來自香港。

這57間辦事處中,有13間設於廣州、兩間於深圳、海口和蘇州各有一間、25間於北京、15間於上海。

17.截至1998年2月,司法部再批准增設36家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令總數上升至93家。

這93家辦事處中,由香港律師事務所設立的佔26家、其他司法管轄區律師事務所設立的佔67家。

截至2000年6月,共有120家外國律師事務所獲發證書,在內地設立辦事處,其中28家是香港律師事務所。

這120家辦事處,分別遍布10個城市,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青島、海口、蘇州、大連及福州。

18.根據統計資料,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的外國法律服務市場內擔當主要角色。

不過,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外國律師事務所整體數目所佔比率,已經由1995年10月的33%下降至2000年6月的23%。

19.司法部副部長張耕最近在北京表示,中國的法律服務會進一步開放。

張先生說,越來越多的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會陸續獲准在中國設立辦事處,以切合國家開放的需求。

20.張先生指出,司法部主要是基於下述考慮因素發出許可證-

(1)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在原屬國家或世界各地的規模、實力和業績;

(2)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業務規模;

(3)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的原屬國家與中國的關係;以及

(4)互惠原則,即是﹕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的原屬國家是否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當地設立辦事處。

21.根據張先生所說,儘管《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有所規定,看來香港律師事務所在中國法律服務市場,與其他外國律師事務所受到同等待遇。

(iii)設立地點

22.由於粵港兩地在文化語言上有共通之處,香港律師事務所喜歡選擇廣東為內地的陸點。

相比下,其他外國律師事務所最多選擇的是上海,理由是主要的銀行、證券交易及基礎建設融資都在當地進行。

這從上海在1995至2000年間,設立了大量律師事務所辦事處可見一斑。

浦東迅速發展為中國的金融紐帶後,銀行業和資本市場巨擘紛紛湧至,令上海得到最多外國直接投資。

另一個較多律師事務所選擇設立辦事處的是北京。

北京是中國的政治中心,這些事務所要得悉中國的最新法律發展,仍然以北京為重要基地。

政府機關近在咫尺,要為在中國進行的投資項目及生意交易尋求許可,北京也佔有戰略上的地利。

(4)內地法律服務尚可開拓的範疇

23.香港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開展業務的主要原因,是為現有的跨國公司客戶,提供在中國作直接外國投資所需的法律服務。

這些律師希望在客戶的業務所在地營業,致力提供客戶所需的法律服務,如銀團貸款、企業重組、項目融資、基礎建設、上市安排、企業融資、合營企業、物業發展、船務、電訊、航空及其他商事服務。

其他法律服務範疇,例如婚姻、民事及刑事訴訟的吸引力仍然不大,主要是因為這些服務的收入回報十分低,而且客戶極少需要這類服務。

(5)香港律師事務所進入內地市場遇到的主要困難

24.申請許可設立外國律師事務所需要很高技巧。

有指批簽許可證的程序並不清晰,甚至獲發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也不清楚有關程序。

評核批簽許可證的標準並不明確。

25.外國律師事務所,包括香港律師事務所,嘗試進入內地市場遇到的一些主要困難如下-

(i)“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家辦事處”的規定

外國律師事務所只限設立一家辦事處,因此這些律師事務所必須小心考慮選取在中國最合適的地點設立辦事處。

這項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帶來的問題,是限制了律師事務所為現有客戶提供服務。

這些現有客戶可能是跨國公司,在內地各主要城市均有商業活動,因此會希望律師事務所多設辦事處,為他們提供便利的服務。

(ii)禁止聘用中國律師

外國律師事務所遇到的另一項主要困難,就是不得聘用本地合資格律師,也不可代表委託人出庭。

這些規定大大限制了外國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

(iii)輪候申請時間過長

香港有部分律師事務所曾經輪候長達五年才獲發許可證,在內地設立辦事處。

(iv)大量投資

在內地設立辦事處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和勞工成本,只有願意長投資的律師事務所才有興趣在內地設立辦事處。

(6)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內地經營業務的困難

26.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取得許可證後,仍須面對其他困難。

(i)競爭

外國律師事務所之間競爭劇烈,尤其是在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

這是令香港律師事務所無意在這些熱門城市設立辦事處的原因之一。

香港律師事務所寧願選擇不太熱門的城市如天津或青島,以率先奪取市場佔有率。

(ii)須要按規定辦事

外國律師事務所都知道內地司法部不准許他們就中國的法律提供意見。

《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清楚說明,外國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中國法律事務或向當事人解釋中國法律。

嚴格來說,外國律師不能‘辦理’有關中國法律的‘事務’。

雖然外國律師經常接到外國委託人的指示,要求他們處理各類在中國投資的事務,但他們必須依賴內地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和處理訴訟事務。

IV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法律服務業的契機及影響

(1)契機及影響

27.在中國加入世貿的談判過程中,與美國分歧最大的是進入服務業市場問題。

服務業包括電訊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在專業服務方面,中國現在嚴格限制外國律師行及會計師行在內地開設辦事處。

按照中美就中國加入世貿達成的協議,中國在多個專業範疇作出廣泛承諾,包括法律、會計、稅務、管理顧問、建築、工程、城市規劃、醫療及牙科,以及電腦和有關服務。

中國會容許外資持股過半數,但不包括有關中國法律的執業。

外國律師事務所將獲准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就法律事務簽訂合約,維持長久的委託關係。

中國正式加入世貿之後,只准在中國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會於一年內撤消,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設辦事處不會受到地域及數目上的限制。

28.中國與歐盟就法律服務方面達成的雙邊協議,也有作出類似的讓步。

29.香港在服務行業方面佔據優勢,內地開放龐大的服務市場可以為我們帶來不少益處。

內地市場開放後將會締造更多商業和貿易良機。

基於種種有利因素:

香港鄰近內地市場、在內地營商多年對內地市場累積了深厚的認識和經驗、兩地在歷史和文化上有緊密的聯繫、香港提供世界級商業和金融服務,加上具備優良的基本設施,預料香港會有更多機會擔當貿易通道和中介人的角色,並會因為內地開放更多行業。

包括法律服務業給外商參與,而得以直接參與內地的經濟發展。

30.中國現正草擬有關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新規定,而內容尚未明確,按照內地的法律服務現況,開放的辦法可有幾方面–

 

(i)批簽開設外國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證規定可以更加開放、更具透明度、更合理和更客觀,以便外國律師事務所計劃在內地開設辦事處前,能夠清楚評估本身的情況。

(ii)應該增加外國律師事務所批簽的數目,但須按個別城市的需要予以規管和評估。

(iii)放寬經營這些外國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容許聘請法律輔助人員或聘請中國律師擔任顧問。

根據現行的規章制度,外國律師事務所,包括香港和非香港律師事務所,須受《暫行規定》約束,不得就中國法律提供意見。

如果容許這些外國律師事務所聘請本地合資格律師出任顧問,對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會有莫大好處,因為他們可以向客戶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的法律意見。

現行禁止聘用中國律師的規定(《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也必然會因而放寬。

(iv)放寬外國律師事務所只可設立一家辦事處的規定,容許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多個城市設立辦事處,更加有利他們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v)容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務所組成聯營組織,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

(2)香港特區政府的角色

31.特區政府已成立一個跨部門小組,由財政司司長執掌,負責就有關中國加入世貿事宜與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機構和專家聯絡,目的是熟習內地開放市場的進展和安排。

小組又與本地商界和專業團體聯絡,好讓他們更能了解開放的進程和更快評估市場趨勢,及早洞悉先機。

32.財政司司長擔任上述跨部門小組的主席。

小組目前正深入研究貿易、分銷、電訊、金融、旅遊、運輸及專業界的服務行業。

33.在跨部門小組的督導下,各有關決策局和部門現正諮詢各商業機構及專業團體,以便加深了解香港商人/專業人士在內地的運作、行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以及他們對內地市場潛力的評估。

34.財政司司長及轄下小組又與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機構和專家聯絡,報告並更新有關中國加入世貿的資料,以及內地開放市場的進展和安排,讓本地商人自行評估內地市場的潛力,以及對個別行業的影響。

35.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協助,小組先後召開了多次專家會議。

這些討論有助小組進一步了解內地的投資環境和營商機會,以及內地市場開放的最新進展。

小組也藉此向中央人民政府反映本港商人及專業人士的意見,並探討開拓內地市場的最佳辦法。

36.律政司也派出代表與北京司法部進行專家會議,商討有關香港律師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和困難,並了解司法部對於香港法律界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的態度。

討論內容圍繞以下三大原則-

 

(1)有關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2)對台、港、澳的待遇要一視同仁;

(3)必須履行世貿條款規定的最優惠國(現稱“正常貿易關係”)責任,並符合同等優先原則。

內地所制定的優先安排只能在個別項目上按照個別情況處理,香港特區希望可以得到更靈活處理。

37.法律執業者聯絡委員會在2000年1月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中國加入世貿對香港法律服務業的影響。

小組委員會成員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律政司的代表。

小組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以收集同業意見並開拓內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後帶來的機會。

(3)最新發展

38.香港律師會代表團於2000年7月訪問中國司法部,並與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會晤。

會後宣佈的新政策如下-

(i)現行規範外國律師事務所(包括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立辦事處的規例將會逐步放寬,其中包括:

(a)解除在內地開設辦事處的配額規定;

(b)可自由選擇在任何城市設立辦事處;以及

(c)解除“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家辦事處”的政策;

(ii)香港律師得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處理香港法律事務。

這些香港律師在接受適當培訓後可與僱主轉變成為合夥關係。

(iii)由2001年開始,香港居民經完成認可法律訓練課程後,可參加中國律師資格考試,以便在內地執業。

(iv)中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將設立一全新會員類別,以供香港執業律師個別申請參加。

39.國務委員吳儀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劉名啟在接見代表團時對新政策表示贊同。

40.大律師公會也在2000年7月底組團到司法部訪問。

公會引述司法部副部長段正坤在會晤時所述,表示香港的大律師可參加內地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他們也可註冊為“香港法律師”。

大律師公會可於內地設立總辦事處,而大律師則可就香港法律及訴訟程序提供諮詢服務。

他們也可成為內地公證人及加入中國全國律師協會。

41.在內地逐漸開放法律服務市場後,法律執業者聯絡委員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須進一步研究如何落實香港律師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的細節,以及通過考試後如何執業等問題。

香港律師可以在內地哪類形式處理香港法律,也在探討之列。

V香港法律服務業怎樣面對內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所帶來的新挑戰

42.內地是香港的首要貿易夥伴,中國加入世貿自然使香港受惠。

內地市場進一步開放,也為香港的投資者和服務業帶來更多商機。

43.內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無疑會帶來行內更激烈的競爭,面對這新的挑戰,香港法律服務業可從以下方面手-

(i)把握先機

由於預計內地法律服務市場不會一朝一夕開放,香港法律界應該趁早開發內地市場,採取積極及主動的態度,了解客戶的需要及業務發展意向,爭取打入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機會和優勢。

再者,律師應該對內地法律服務市場潛力作出徹底及深入的評估。

在評估過程中,並考慮在內地哪些城市作根據地,才充分取得戰略上的優勢。

(ii)了解在內地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

為將來業務發展而鋪路,應及早了解在內地開設律師事務所的途徑,只要時機成熟,便可馬上手籌辦。

(iii)表達意見

透過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並在特區政府的協助下,向內地有關機構表達和反映在內地開設律師事務所的困難或可以改善的地方。

香港的法律界團體應該為會員設立發表意見的途徑,藉此與其他會員分享心得和經驗,使香港法律界可以在整體上獲益和在內地市場增加競爭力。

(iv)跟進內地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最新進展

內地還未就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細節作出公布,而有關新法規仍在草擬階段,兩者內容對於香港法律界不但息息相關,更會直接影響香港法律界對進入內地市場的評估,業界應該密切留意發展動向(有關世貿的情況及發展,可參閱WTO網址http:

//www.wto.org/)。

 

律政司

法律政策科

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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