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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导论

知识--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是人类认识的成果,又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

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知识的可感知样态如:

形式、结构、符号组合等。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知识,即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知识的特征:

无体性(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永存性、公共性、创造性。

1、无体性:

知识是无体财产,并非任何物质性的财产。

知识必须通过某种物质性的载体得到反映,但该载体并非知识产权的对象。

2、可复制性和永存性:

知识可被无限复制(再现),只要还有复制品,知识就不会消灭。

(永存性),这对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极大困难,eg:

蒙娜丽莎,达·芬奇作;

3、公共性:

权利人不可能象“占有物品就能排除他人使用”那样来保护知识财产。

任何人对某一知识财产的利用都可以不妨碍其他人的利用。

--知识产权的多重许可使用就是建立在知识的公共性之上的。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示意图

4、创造性:

法律对受专有保护的知识一般都有创造性的要求。

例如:

作品和专利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对知识创造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

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逻辑:

公有的知识→保护不足→产出不足

专有的知识→保护加强→产出增加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赋予主体对知识的专有性权利激励知识的创造。

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得到了保护,它既是人类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人类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狭义和广义的知识产权内容: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将它们分为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

广义的知识产权,既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也包括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演变:

广义理解:

一切来自工商产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目前不同国家的立法和不同的国际公约规定不相同。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

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工商业标记的价值源泉与创造成果不同。

(见教材)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之一。

民法与知识产权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简):

历史上的标志性知识产权法立法

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专利权)

1709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著作权)

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商标权)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的)

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最全的)

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郑成思先生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三座冰山的海水。

著作权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1、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理解如下:

1.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或感情本身

作品可分为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

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这类对象。

作品中表达的成分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中所蕴涵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所谓表达包含了作品中多方面的因素,如文字作品中的语言、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汇编作品中的编排顺序、素材选择等。

⒉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第一,独创性即原创性,是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在作品的表达上就会不同于他人的作品。

  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如果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抄袭他人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第二,独创性对作品的创作水平并无限制。

  不管作者是什么人或作品水平高低,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就可享有著作权。

例如,儿童创作的作品、智力残疾人士的作品也有独立著作权。

第三,独创性要求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地罗列事实或原始资料的堆砌。

作者只有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其作品才有独创性。

纯粹事实性的作品以及原始资料简单排列形成的作品都没有独创性。

身份证相片不具有独创性.

第四,独创性是指表达形式的独创性,而不要求思想(内容)的独创性。

⒊作品应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法定形式。

作品具有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的种类。

如: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

课后案例:

歌名如何保护(著2)

[案情]著名作曲家某甲于1954年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作曲家某甲认为,“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其歌曲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思考题:

1.歌曲的名称是作品吗?

2.对“娃娃乐”三字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作曲家某甲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

“娃娃乐”的三字组合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某甲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根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歌曲名称“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之后,充其量只是一个简单意义的词组,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从法理上说,法律不应当赋予任何人对简单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的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标不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此处所称文字应作广义理解,即语言符号或代号。

可以是本国语言,也可以是外国语言;可以是自然语言,也可以是人工语言,如计算机语言;其他如数字、乐谱、二进制编码,甚至肢体语言,如航海旗语,都可归于文字的范围。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如何证明口述作品的内容是一个难题。

要注意区分有演说稿的演说与即兴的演说,前者是文字作品的表演而后者是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可以是即兴的,也可以是用乐谱记录下来的,也可以是录音固定下来的。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上述五种艺术作品实质都是综合性的表演艺术,应当注意到它们是由剧本、动作或声音和相应技巧等综合而成的作品。

其中剧本是重要的要素,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剧本即该作品。

剧本是文字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须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

例如一般认为证件照不是艺术作品。

6.电影等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此类作品著作权归谁?

制片者(人)。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或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等作品,这些作品往往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共同使用,构成该群体的传统文化遗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和延续性等特点。

《著作权法》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可能受其他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是公有资源。

时事新闻也具有公共性,不应被垄断。

历法通用表格等,是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用文字或借助机械的手段记录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对事实的报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现象或事实组成的新闻。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因此,基于其,表达形式的,唯一性。

时事新闻欠缺,作品的,要件。

另外,即使时事新闻构成了作品,但是,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公共性,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不应当被规定其享有专有权利。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这些对象具备作品的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具有惟一表达的特点,因而不具备独创性(作品的实质要件)。

身份证相片不是作品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有: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他们是以唯一的表达形式,表达了对科学现象的描述。

 

第一节 著作权人

一、作者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特殊情况下单位也可视为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作者身份的认定:

形式标准: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实质标准:

真正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即为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为作者。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二、其他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人:

继承、赠予、受让、出资等。

其他著作权人可以是个人、单位或国家。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取得者;

2、其他主体可以依法继受著作权。

第三节 几种特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是基于合作作者之间合意的共同创作。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此为判断职务作品的核心要件。

工作任务并不取决于工作时间,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创作也未必属于工作任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殊职务作品。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及利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3、汇编作品 真题5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因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基于素材本身。

 

4、定作作品(委托作品)

定作作品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北京奥组委与《竞报》就撰写《奥运庆典》签署《委托创作合同》

5、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制片人(制片者)一般指电影公司的老板或资方代理人。

负责统筹指挥影片的筹备和投产,有权改动剧本情节,决定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等。

  制片人大多懂得电影艺术创作,了解观众心理和市场信息,善于筹集资金,熟悉经营管理。

电影生产中有时把制片人称为监制。

  通俗讲“制片人”就是投资者或者能够拉来赞助的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7、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受保护,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解析:

 外国法人、组织的作品根据外国法律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是根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或公约,外国企业的作品是受保护的。

比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受本国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必须符合一些条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的作品要想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根据作者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作者享有著作权。

这个前提是签订的有协议,若没有协议的话,是不受保护的,目前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有《伯尔尼公约》截至2013年8月22日,缔约方总数为167个国家、《世界版权公约》等。

2、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作品首次出版地是在中国境内的即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只要该作品首先或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不管该作品的作者是哪国人,不管该作者有无国籍,也不论该作者属国家有没有与我国签订协议或参加国际条约,该作品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该作品的作者所属国虽然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该作品的作者是无国籍人,但该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按照规定享有国民待遇。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与版权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特许出版权时期(保护出版商的利益)

2、著作财产权时期(保护作者的著作财产权)

3、作者权时期(全面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4、加强国际保护时期(著作权国际保护)

著作权立法: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著作权法诞生的标志;

1793年法国的《著作权法》,突显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保护公约。

著作权的内容图示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

因而,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但著作人身权也有其特点。

普通人身权与著作人身权的区别:

⑴产生依据不同,一是人的出生,一是作品创作完成;

⑵保护方式不同,一是通过保护主体本身的人身利益,一是通过保护作品;因此,普通人身权依附于主体的人身,人死后则无所依附,而著作人身权在作者死后仍依附于作品而存在。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通常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3、发表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作者生前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行使问题(P65)

 发表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如隐私权、肖像权的关系(P66)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名或匿名,署笔名或假名;

署名权的处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原则上要求署名应与作者相符;

侵害署名权的方式很多,原则上非作者违背作者意愿进行署名均构成侵权。

不署名的作者也享有权利。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分别规定于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第3、4两项。

一般认为两者是一种权利的两方面: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根据作品利用的性质,作品的各种使用许可往往包含修改的许可。

法律允许的修改也要符合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求。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为了经济利益而使用、处分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大类。

其中使用权又包括:

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等。

各种著作财产权的权项内容可以分别行使,一般不会发生冲突。

获得报酬权实际上与具体的使用权结合在一起。

⑴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是作者享有的最原始、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权能的前提条

复制的方式

第一种复制:

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表现方式的复制,如复印、翻录等。

(禁止)

第二种复制:

是改变作品载体或表现方式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录音、数字化等。

(禁止)

第三种复制:

是指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 判例

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复制。

”2001年修订后删除此规定。

⑵传播权 

1、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真题12

3、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文字作品(书籍)、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不在保护范围内。

4、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5、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6、广播权,即通过广播、电视等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这使公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与网络连接的计算机终端获得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年)

⑶演绎权 

1、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3、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4、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5、注释权与整理权。

(见著作权法第12条)

演绎权的后果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产生新作品。

⑷其他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使用权可称之为特别使用权,而第10条第1款第17项: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属于其他使用权(或一般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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