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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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

煤矿井下发生的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矿井火灾、矿井突水、冲击地压或冒顶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救援。

第二部分 应急策划

一、集团公司概况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跨大同、朔州、忻州三市、39个县区,以大同煤田、宁武煤田、河东煤田(北部)为资源基地。

主要开采侏罗纪和石炭二叠纪煤系,总规划井田面积7412.6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556.8亿吨。

其中,拥有煤田面积6157平方公里,总储量892亿吨。

有47对矿井,其中43个生产矿井、4对基建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6471万吨,核定能力8151万吨,年产运能力近亿吨以上。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生产矿井全部为井工矿井。

地理位置分部如下:

大同矿区有煤峪口矿、忻州窑矿;

口泉沟有永定庄煤业公司、同家梁矿、大斗沟矿、白洞煤业公司、四老沟矿、雁崖矿、挖金湾煤业公司、王村煤业公司、杏儿沟煤业公司、马口麻地湾井;

云冈沟有晋华宫矿、云冈矿、四台矿、燕子山矿、马脊梁矿、青磁窑矿、姜家湾矿、东周窑矿、马口木代井;

朔州地区有铁峰煤业公司、王坪煤电公司、小峪煤矿、官沟煤矿、新裕煤矿、焦煤矿;

忻州地区有阳方口煤业公司、石门煤业公司,轩岗煤电公司所属刘家梁矿、梨园河矿、六亩地矿、焦家寨矿;

塔山矿属基建矿井地处大同市南效区七峰山下。

高瓦斯矿井有四台矿、云岗矿、晋华宫矿、忻州窑矿、煤峪口矿、刘家梁矿、焦家寨矿。

矿井瓦斯最大绝对涌出量为51.12m3/min,相对涌出量为15.65m3/t。

大斗沟矿属低瓦斯矿井存在高瓦斯盘区,大斗沟大西沟井、塔山矿属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其余为低瓦斯矿井。

所有矿井的煤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爆炸危险,煤尘爆炸指数在22—51%。

综采工作面呼吸性粉尘浓度为:

6.40—151mg/m3,非呼吸性粉尘浓度为:

3.56—110.50mg/m3;

机掘工作面呼吸性粉尘浓度为:

10.40—68.50mg/m3,非呼吸性粉尘浓度为:

4.40—76.50mg/m3;

炮掘工作面呼吸性粉尘浓度为:

5.00—70.38mg/m3,非呼吸性粉尘浓度为:

9.17—32.25mg/m3。

有31座矿井煤层容易自燃,其余矿井煤层有自燃倾向性,发火危险程度等级均属Ⅰ—Ⅳ级,煤层自燃发火期在3—12个月不等,到目前为止尚有21处火区没有注销,分布在煤峪口矿、永定庄煤业公司、同家梁矿、四老沟矿、忻州窑矿、白洞煤业公司、雁儿崖矿、挖金湾煤业公司、大斗沟矿、王村煤业公司、云岗矿、小峪矿、青磁窑矿、马口矿、杏儿沟煤业,火区总面积1013.3万平方米。

大同煤田煤质坚硬,地质构造复杂,再加历史上开采的不合理性,目前存在冲击地压显现的矿井有:

煤峪口矿、忻州窑矿、同家梁矿、晋华宫矿、青磁窑矿。

大同煤矿开采历史悠久,现采煤层上覆多为采空区,周边小窑越层越界破坏严重,给矿井正常开采造成了很大威胁,目前存在水患危险的矿井有:

煤峪口矿、永定庄煤业公司、同家梁矿、四老沟矿、忻州窑矿、白洞煤业公司、雁崖矿、挖金湾煤业公司、晋华宫矿、马脊梁矿、大斗沟矿、王村煤业公司、云冈矿、燕子山矿、四台矿、青磁窑矿、王坪矿、小峪矿、焦煤矿、杏儿沟矿、东周窑矿、梨园河矿。

二、井下作业危险分析

由于各矿(井)开采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煤层岩层赋存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具体的作业条件、作业方式、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等差异很大,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辩识时,主要以危险物质为主线,结合各矿井已往事故经历和周边矿井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事故。

经综合分析,定性评价后,矿井井下主要存在以下重大灾害危险:

1、瓦斯爆炸

1)导致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配风不足;

工作面超产;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

风筒断开或严重漏风;

采掘面风量不足;

风流短路;

通风系统不合理;

瓦斯异常涌出;

上隅角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不当;

电器失爆;

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失效;

静电火花,机械摩擦火花,冲击产生火花;

放炮未填炮泥或炮泥长度不够;

未使用煤矿安全炸药或毫秒雷管;

高瓦斯煤层未抽放或效果不好;

抽放管路泄露;

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采空区漏风严重,引起采空区自燃发火;

瓦斯监控系统故障或传感器故障;

盲巷未通风或没有栅栏、警戒标志等。

2)易发瓦斯爆炸的场所: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盲巷、石门等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3)预防瓦斯事故措施:

(1)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盘区的所有采(包括撤退工作面)、掘、准备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低瓦斯矿井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升泄压工作面也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低瓦斯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查员最多检查采掘面不得超过两个(可就近再带1~2个峒室或其它地点)。

(2)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盘区层别回风巷、各类峒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矿井的主要回风、盲巷、窒息区瓦斯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各回风井瓦斯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峒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顶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决定。

(3)各矿要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

瓦斯检查人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习,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

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内容,要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

每巡检一次后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5)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

头、中、尾、上隅角、回风巷(绕道口以里15m处);

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

工作面、回风(绕道口以里15m处)、风机吸风;

峒室设一个点:

回风口处;

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

孔内、墙外;

矿井主要回风、盘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回风井设一个点:

井筒与风峒交点以下15m处;

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6)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与增减由通风区长确定。

(7)瓦斯检查员在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检查同时,还应对每个点温度进行检查。

(8)每台瓦斯检查仪要配备胶管和检查杖或空心管。

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他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

回采工作面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50~7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

(9)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回采工作面填中部、尾部、上隅角、回风四个测点,掘进工作面填回风、工作面两个测点)。

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做到手册、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10)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通风区长审阅后,必须签注审查及处理意见。

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和超限报表,报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公司经理)审查签字。

瓦斯日报由矿(公司)调度室、总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

(11)瓦斯检查员必须“手拉手”交接班,专职瓦斯检查员在作业地交接班。

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

(12)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检查情况,相互在瓦斯检查手册(卡)上签字或盖章。

(1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4)“一炮三检”制度即要在每茬炮的装药前、爆破前及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每次检查后要及时填写记录。

(15)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盘区由班组长、爆破工、专职瓦检员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低瓦斯矿井由班组长、爆破工、兼职瓦检员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

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爆破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16)对“一炮三检”各矿(公司)要制定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审签,坚决杜绝空班漏检、脱岗现象。

(17)井下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盘区进回风之间的横峒除外)。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通出口关系,且巷道长度超过20m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巷道,称为窒息区。

盲巷、窒息区处于通风系统以内,不论是否封闭均列入盲巷或窒息区管理范围。

(18)在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原因造成的要追究技术、地测部门的责任;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19)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如果停风要立即断电撒人,在巷口处打栅栏设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任何人不得进入。

停风时间超过24h必须予以封闭。

(20)盲巷、窒息区封闭时巷内必须将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

在墙前距巷口2m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

墙体建筑质量按集团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密闭墙上要留有观测孔,有水的要设反水池。

(21)每旬对盲巷、窒息区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进行分析和预防性管理。

密闭墙前如缺氧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由救护队员进行检查。

密闭损坏要及时修复。

(22)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施。

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23)因风量不足形成的窒息区,必须采取调风措施消除窒息区或进行封闭管理;

其它窒息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人员误入。

(24)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

(25)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26)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采取断开进入该主要通风机所带的供风区域巷道内(或掘进巷道)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或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设有可靠的接地极,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置全断面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

(27)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停风区和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

当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在恢复矿井或盘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8)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29)当停风时间在30min以内,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

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掘进巷道在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3%,通过日常瓦斯涌出量计算预测巷道内瓦斯也不超3%的地点,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

瓦斯浓度检查超过3%或预测浓度超过3%或停风时间超过8h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启封盲巷等地点(不论瓦斯超过3%与否),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盘区回风巷的,由矿(公司)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30)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如串联通风,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瓦斯。

如排放瓦斯巷道为对旋风机,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

(31)排放瓦斯措施内容包括: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积存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计划排放日期;

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

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风流影响的峒室、巷道以及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并填写排放瓦斯记录;

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

(32)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

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机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

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

(33)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出风筒的)排放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

非救护队员不准进入停风区;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逐段排放的方法,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

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平行作业。

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瓦斯监测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

(34)回采工作面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

当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时,通过调整风量、风压不能解决时,应使用抽排瓦斯专用风机进行处理;

当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应进行瓦斯抽放;

对瓦斯涌出较大的,采用抽放措施仍不能解决时,应采用排瓦斯尾巷进行排放;

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

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强制稀释上隅角瓦斯。

(35)出现以下情况,由矿(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方案及措施,经矿(公司)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盘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

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塌顶等,造成无风,导致一个盘区或一翼瓦斯积聚;

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

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且串入下风侧采掘工作面或峒室的。

(36)抽出式风机必须采用合乎安全要求的专用抽排瓦斯的风机,不得采用其它风机抽排。

(37)抽排风机入井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安装后先必须进行空载试运行1h,确认风机正常,方可接风筒抽排上隅角瓦斯。

抽排负压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性能。

(38)风筒必须吊挂,上隅角10m内的风筒用不导电材料吊挂,吊挂高度(风筒上缘)距顶板不得大于30cm,风筒不得和电缆吊在同一侧。

(39)抽排风筒内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3%,若超过3%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稀释。

(40)抽出式风机的安装位置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得小于150m,风机出风侧应安有缓慢释放风筒(在风筒上开若干小孔),其长度不少于20m,上隅角风筒伸入采空区的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1)风机抽出的风流与工作面回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若采取措施不能将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则必须将排出的风流直接送入盘区回风巷。

(42)抽排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和风机开停传感器。

当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或风机停止运转后都必须切断风机和工作面的所有电源,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3)抽出式风机必须专用供电,保证连续运转,并指定专人对风机和风筒负责维护管理,机电部门要对回风巷的机电设备定期进行检查。

(44)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除正常检查点外,还应对上隅角风筒内和风机出口处进行检查、记录,随时掌握抽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5)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要由通风区负责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公司)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并贯彻。

(46)回采工作面在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应采用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进行瓦斯抽放。

(47)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在矿(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通风区成立专门瓦斯抽放队伍,配备队长、技术员,明确分管副区长。

在日常工作中,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分管瓦斯抽放的负责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8)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和措施,矿井首次抽放瓦斯的设计和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审批,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进行验收,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抽放,抽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副总审核同意。

(49)移动式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泵站附近5m内设置甲烷传感器,作业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盘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栅栏设在管路出口上风侧5m,下风侧30m处,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m以内将其浓度稀释到0.75%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监测传感器设在下风侧栅栏外5m处。

(50)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或采空区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CO浓度和其它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51)抽放矿井必须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泵站司机操作规程。

(52)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布置示意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抽放量年、季、月报表、瓦斯抽放总结及分析报告。

(53)要进行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温度)的测定,人工测定每小时一次。

(54)封孔深度:

岩石孔不小于3m,煤孔不小于5m。

(55)抽放管路必须有与电源及带电物体隔绝的措施,并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同时制定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56)泵站正压侧的管路要吊挂平直牢固。

瓦斯抽放所有管路接头要严密,低洼处设置放水器,尽量安装在支护良好的非运输巷内,并要定期检查维护。

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压力不低于30KPa。

(57)按《煤矿安全规程》布置尾巷治理瓦斯的工作面,尾巷与采区总回风道要求直接相通,具有独立通风系统。

(58)工作面风流必须可靠,尾巷的回风量必须满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不超限和尾巷的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大于2.5%且风速不低于0.5s/m,在满足以上条件基础上,尾巷风量一般情况下不超过最低要求风量的1.5~2.0倍。

(59)尾巷内必须设置瓦斯和一氧化碳监测探头,探头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5m的地方,当尾巷中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尾巷探头的管理、悬挂方式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60)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尾巷各出口处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如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检测仪2人同行,必要时可派救护队监护。

如需进行巷道维修工作,瓦斯浓度必须在1.5%以下,否则不得进入工作。

所有进入尾巷的人员,都要配带隔离式自救器。

(61)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禁止采用金属支架支护。

并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措施。

严禁各种管线(监测电缆除外)和轨道进入尾巷。

在尾巷进行抽放的,瓦斯管路在进入尾巷前要加绝缘段,绝缘段以里的瓦斯管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以防止静电积聚。

(62)尾巷内不得留有盲巷。

(63)用尾巷抽放的工作面要有专项防火设计。

开采过程中,定期对其一氧化碳等气体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2、煤尘爆炸

1)产生煤层爆炸的主要原因有:

无降尘措施或措施未发挥作用;

风速过大;

未进行煤层注水降尘;

沉积煤尘清理不及时;

采掘机械无喷雾降尘装置;

瓦斯爆炸;

干式打钻;

回风巷无雾化降尘措施;

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没起作用等。

2)引起煤尘灾害的主要场所: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有沉积煤尘的巷道、石门等。

3)预防煤尘爆炸措施:

(1)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巷道、开拓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3)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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