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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各种制度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部门、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技术矿长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

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

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煤矿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

技术矿长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和重并重组整合后生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防治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以矿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为防治水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负责本公司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

2、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防治水科科长为副组长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术员积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重组整合的小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方法,确实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4、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

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和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6、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

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7、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8、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9、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0、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1、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2、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13、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

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

一、防治水日常巡检制度

1、防治水日常巡检由探水科及防治水人员按巡视路线逐项检查各作业地点是否正常,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检查次。

2、矿各分管领导防治水隐患排查每每星期2次,根据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

3、防治水隐患排查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和防治水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探放水办公室,由防治水技术组组长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防治水办公室安排专人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矿井雨季来临之前20天内,防治水技术组完成矿井雨季“三防”预案,并要不间断巡查,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在雨季来临前10天内,矿井取得与防汛、防洪、气象单位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联系。

6、检查矿井所有避雷器材,损害、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7、设备组准备足够的防洪袋、铁锹、水管、雨衣、铁丝、沙土等材料。

8、在雨季来临之前对井下排水泵进行排水实验。

9、雨季来临之前做好矿井周边废弃矿井、河道、积水地区水位测量工作。

10、建立矿井紧急情况撤离组织和紧急情况支援。

11、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防治水专项整治的设施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12、要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13、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及年度防治水计划。

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14、检查人员要认真对待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我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

2、考核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奖罚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一)安全奖罚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二)安全奖罚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

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三)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00元。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5000元。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2、防止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拍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2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0元。

5、探防水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6、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7、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8、现场情况有变的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9、安监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财务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探放水作业图牌板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我矿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矿防治水相关制度,保证我矿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

切实做好我矿的探放水工作,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一、探放水图牌板实施流程

1、探放水工作人员对掘进工作面前方进行超前钻探,并根据钻探结果填写现场钻探图牌板;

2、钻探施工人员填写“有掘必探”汇报单并报地测科;

3、地测科根据“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的钻探情况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并审签后下发到相关单位;

4、施工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每班施工作业结束后要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真实反映允许掘进的剩余距离,以指导工作面生产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按照以上探掘循环作业,保证掘进、开拓工作面在超前距的范围内生产,确保安全。

二、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要求

1、凡地测科指定要求进行探掘循环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执行探放水图牌板挂牌管理。

2、开、掘工作面探放水图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巷道施工的队组进行管理,队长、带班长为图牌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地测科编制探放水图牌板填写说明,并对负责日常管理探放水图牌板的队组技术员或验收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施工超前探测钻孔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制“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并每日上午10点以前汇报地测科(不准隔日汇报)。

5、地测科自收到“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后两小时内编制完成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并经地测科长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审签后一小时之内下发到施工队组。

6、施工队组收到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后,由技术员或验收员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

7、探放水图牌板必须悬挂在上帮侧距离工作面迎头30米的范围内。

8、施工队组的队长、带班长对图牌板进行日常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图牌板吊挂的位置、填写项目是否齐全以及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9、地测科全面负责开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结合“有掘必探”情况汇报单做出正确判断,决定探放水孔的设计和下发写允许/停止掘进通知单。

10、地测科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抽样验收、队组探放水台帐的检查、指导以及工作面图牌板的随机检查、指正、考核。

11、安监科负责按照有关会议、文件、规程、规定的要求对进行的探放水及图牌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罚。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含单孔和循环孔)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孔由地测科、安全科、钻探队、分管探放水矿领导、跟班矿长、驻矿安监员、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采掘队队长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

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地测科联系。

经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

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现场确认。

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

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

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探队长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

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一、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二、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矿地测、安监、调度、基建、机电、通风六部组成。

三、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四、矿有关业务部门、室、地测、安监、调度、基建、机电、通风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五、验收内容以所批复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为准。

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探掘分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探放水工作,探明我矿及周边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和采空区积水情况,按上级要求我矿制定完善了防治水各项制度,健全了各类图纸,完善了十五种台账。

在防治水工作中为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探掘分离”原则,实现探掘分离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防治水五专”,即:

专业探放水机构、专项防治水制度、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实现煤矿探放水探掘分离、现场验收闭合管理工作规范化,特编制本管理制度。

1、探放水队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防治水科具体负责探水队的钻探工作。

2、探放水队员,在探放水前必须认真学习探放水制度、探放水设计、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3、探放水队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探放水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探放水队要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做到“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

5、防治水科要对探放水队每个工作面的钻探进尺进行验收,建立探放水记录牌板,按时班报(原始记录)、日报审阅和允许掘进(停掘)数据,严格执行允许掘进(停掘)通知单制度。

6、探放水队必须按时将当日、当班钻探进尺日报,报送防治水科经防治水科审查满足设计要求,达到探水目的后,经防治水科科长、总工程师签字后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才能将探水巷道移交掘进队施工。

7、探放水队队员要不断加强设备使用与维修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钻探设备的结构、性能及操作要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8、井下启动开关必须上台上架,电缆吊挂整齐,施工地点保持整洁。

9、井下钻探设备必须挂牌管理,落实责任和人员,经常检查与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钻机必须安设在顶板完好、支护齐全、断面达到设计要求的地点。

10、钻进时操作人员不准离开钻机,并做到“一看”“二听”“三及时”。

即看操作(档位)把手震动、给进压力和进尺速度,看泵压表及回水情况,看水接头情况,听机器运转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钻机必须按要求固定,压柱齐全并用10号铁丝联在一起。

12、钻进过程若发生机械施工或突然停电,应立即拉动动力开关,用人力将钻提到安全孔段,以免埋钻。

13、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扎紧袖口裤脚,以防钻杆缠住伤人。

14、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相关规定。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重大水患对矿井和作业人员危害巨大,遇有重大水患汇报,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具体重大水患停产撤人措施及撤人程序如下:

1、每年防治水科和安全科要组织不低于一次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组织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全员熟练掌握水害应急处置办法。

2、矿井重大水患停产撤人措施的执行,必须以矿井调度室为指挥中心,严禁多头指挥。

3、具体撤人程序:

(1)、接到重大水害汇报,调度室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值班领导和矿长,并迅速通知防治水科等相关单位到调度室集中,同时启动所有通讯设施,通知受水害威胁区域人员停止生产,撤到安全地带或升井,值班矿长负责全面指挥,及时组织调度室主任、防治水科长、通风科长、调度主任、机电科长、生技科长、医护人员召开会议研究紧急救援部署。

(2)、井下人员撤退由跟班矿长,科长、队长进行全面指挥协调,并听从调度指挥,按既定撤退路线,按次序进行有序撤离。

(3)、各工作面瓦斯员及时检查各点、各巷道的瓦斯浓度,并配合各班长组织人员撤退,同时切断水患地区电源。

(4)、撤退路线:

各顺槽、作业面、硐室----运输巷或集中胶带巷——井底车场——主井、副斜井、行人斜井——地面。

4、机电科负责切断井下一切电器设备的供电电源,并迅速安排排水人员组织排水设备进行排水。

5、通风科负责主井筒、回风井口、材料井口悬挂“严禁人员入内”的警告标志。

6、井下撤人负责人:

跟班矿长、跟班科长、跟班安全员、各队队长。

7、井下人员如未撤出井外,在井下待命时,应由跟班矿长、科长、安全员具体指挥听从值班矿长调度指挥,跟班矿长必须调查清水害区域人员撤离情况,详细汇报调度室,尽最大努力及时救助遇险人员。

井下被困人员应积极组织自救互救。

8、值班矿长、值班调度必须将受水害区域各环节、人员、涉及数据、出现情况等全部记录清楚,不准漏记。

9、因水害停电、停风及恢复通风、送电排放瓦斯和排水的所有工作程序必须电话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由调度统一指挥。

10、各科、队负责人、值班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调度室严格按业务分工,尽职尽责履行各自的职责。

 

目录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

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3

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6

探放水作业图牌板管理制度·····················10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13

探掘分离制度·································16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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