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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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

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

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治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滋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讲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治理的规定。

''

1.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专门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定租任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滋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交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讲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接着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滋,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自己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照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滋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滋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觉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要紧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滋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解讲,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风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不同滋工时期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爱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滋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都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出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釆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任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滋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治理,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及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祖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滋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相当置于或着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

意外损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

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依照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安全文明施工。

1.4.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1248号》):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滋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滋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接着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各单位各要紧岗位职责:

2.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责任(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治理工作规定》):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爱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议,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副总经理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治理工作规定》):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爱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打算;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改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爱护和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安监部门负责人)职责:

督促各承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现行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治理,对施工中出现的阻碍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章行为有权实施处罚,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审查工作。

协调滋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治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爱护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网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工作配合事宜。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打算、购置工作。

提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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