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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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街道社区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

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贷款。

同时其实际吸纳、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一

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吸纳的人数,每半年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按每吸纳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奖励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

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当年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如为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及帐号。

此类补助资金,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未注册前两年,可申请享受国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优惠政策时,需按年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国税缴税凭证;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及帐号。

(六)已正式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享受注册后一年国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优惠政策时,需按年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营业执照》;

3、国税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

4、国税缴税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申请税收地方留成补助资金时,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孵化成功的企业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区财政承担部分的就业补助资金划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就业补助资金划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七)对2003年10月1日后进入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或进入各街道开辟的再就业一条街(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不少于全部经营户80%)自谋职业的持证下岗失业人员,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和环保费等。

申请此类资金补助时,各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证明;

3、管理服务机构与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

4、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5、收费凭证;

6、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上减免的各项费用由区、街道财政承担。

市里将根据各再就业园(区、街)的有关费用减免情况和工作实绩给予资金补助。

(八)200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安置的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同时给予相应期限岗位补贴。

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协保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

4、社保缴纳凭证;

5、非正规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岗位补贴的申请按我市出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的扶持政策

各街道成立的劳务型服务公司,必须将本辖区内所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未就业“4050”人员全部吸纳,其中本人明确提出无就业愿望、不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根据《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办[2003]20号)的规定,可由街道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交还发证单位;本人提出已在别处就业(包括已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4050”持证人员)、不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街道须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状况栏内予以注明,并及时统计在已就业的“4050”人员中。

街道新办的劳务型服务公司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和财税[2003]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的街道(镇)劳务型服务公司,每吸纳1名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失业人员)或劳务协议(与协保人员)的,可获得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一式叁份,各区劳动保障局及合同、协议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协议范本附后)

(一)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申请一次性补贴,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可持以下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申请报告;

2、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为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二)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首次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时,需持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资金报告;

2、吸纳的“4050”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三家抬);

5、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再次申请时,需持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和当月《资金申请表》。

(三)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介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至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中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需进行培训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具体按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合财社[2003]287号)执行。

以上各项就业补助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的帐户。

四、关于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的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属于非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具体按合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合财社[2003]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核对。

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表和贴息贷款明细表(表样附后);

2、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复印件;

5、贷款发放凭单等。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核对,出具意见。

(三)经办银行向区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微利项目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属于非微利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微利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

2、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4、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

5、上一季度财政拨付贴息资金收款凭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关于建立、完善信用体系问题

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会同承贷商业银行、街道、社区进一步建立、完善个人诚信记录,及时将小额贷款还款情况通报市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对恶意偷逃贷款的要及时与街道、社区通报,共同做好追款工作。

六、关于资金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单位、企业的再就业补贴、补助等均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因此,严禁骗取、挪用“就业补助资金”。

对于虚报冒领“就业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范本

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合肥市国税局

合肥市商业银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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